四小時復命制

四小時復命制

四小時復命制,是劉光起先生在《A管理模式》中提出的一項重要理念:對任何命令,不管完成與否,受令人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下令人復命。如果受令人在執行任務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困難或阻力,無法按時、按標準完成規定的任務,也要立即向下令者復命,並講明不能完成任務的困難或原因。下令人根據情況撤銷原命令或更改命令的內容而形成新的命令,復命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小時,故稱為"四小時復命制"。

基本信息

簡介

“四小時復命制”的概念並不是指要在四小時內完成任務,而是從完成或發現完不成任務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時內將結果報告給下令者;在“四小時復命制”的原則下,受令人如果確實無力完成任務,但把該情況在四小時內及時報告給下令人,則未完成的各項後果受令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報告,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則受令人要承擔責任,不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核心

復命制復命制
四小時復命制的核心是有命必復,只要一件事布置下去,就必須復命。它是一種很好的管理方法,不僅僅適用於企業,也適用於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怎么復呢?有個時間限制,四小時復命,也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復命,也叫及時復命。四小時復命制符合了古語"今日事、今日畢",就是一件事不能無限制拖延而沒有結果。
四小時復命制並不是指四小時內完成任務,而是領導布置一項工作時,下屬若不提出異議,就要按時完成,並在完成工作的四小時內給予領導答覆。若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遇到突發、意外事件,應在四小時內匯報;若在乾工作的過程中遇到困難,也應在四小時內向上級匯報,使領導及時調動人力、物力、財力,助克服困難,使工作順利完成。

實施

對任何命令不管能否完成,受令人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向下令人復命。
1、完成任務後,受令人要及時向下令人復命;
2、受令人在開始執行任務後發現有困難或阻力,經努力仍無法按時、按標準完成任務,要立即向下令者復命,講明不能完成任務的困難和原因,這時下令人可根據情況更改或撤消原命令、或重新下達命令,規定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小時;
3、部門之間互相交辦的工作,只要接受了,不管完成與否,必須“四小時復命”;
4、上級對下級同樣遵守“四小時復命制”;

作用

在沒有實行四小時復命制管理模式的企業和單位,往往是領導布置了一項工作,其實是布置工作的領導在操心,而完成工作的結果常常有這樣幾種:領導天天問,天天操著心,則工作的完成情況相對會好些;領導不及時過問,則實際操作的人可能拖延工作甚至不去做這項工作,當領導什麼時候想起這件事時,他有一大堆理由去解釋?因。諸如這種事情,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四小時復命制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通過四小時復命制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他所強調的是領導布置工作內容,而接受工作的同志必須提出這項工作的完成的具體時間和完成是否有困難。如果沒有困難,到時必須完成,並在完成工作的四小時內向領導匯報;若完成工作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四小時之內向領導匯報,讓領導心中有數,進而得到領導的明確指示。採用四小時復命制,會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當然,除了"四小時復命制",還有"八小時復命制"、"二十四小時復命制"等管理制度。在許多優秀的企業里,優秀的員工根據任務的特質,按照限定的時間進行高效的復命。"四小時復命制"、"八小時復命制"等制度的有效運行,是優秀企業文化的集中體現,同時也是員工對復命精神不懈堅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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