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制度

商標代理制度

商標代理是民事委託代理的一種,即商標代理人在其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標事務的法律行為,是社會法律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規定

商標代理制度《民法通則》
《商標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對商標代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將其進一步明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辦理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該條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註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以上規定表明,中國商標法律對中國企業辦理商標事務是否委託代理採取的是自願原則,而對外國人外國企業採取的是強制原則。做出這種規定的原因主要有兩條:第一,本國國民沒有語言上的障礙,而外國人則不同;第二,本國企業一般設有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專業部門和人員,他們比較熟悉本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而外國企業一般對申請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不夠了解。因此,從維護主權國家的尊嚴,保護外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商標法律事務的質量和提高商標註冊管理機關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發,一般國家都對外國申請人規定了強制委託代理原則。如美國商標法規定,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事宜。俄羅斯商標法規定,俄羅斯國民可以委託在俄羅斯專利局登記的專利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註冊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務,不在俄羅斯居住的外國法人自然人要取得商標註冊,應通過在俄羅斯專利局登記的代理人辦理。

管理辦法

商標代理制度商標代理制度
依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並頒布了部門行政規章《商標代理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對全國商標代理行業進行統一管理。

l.商標代理人

為提高商標代理人的素質和代理質量,同時加強對商標代理的管理,《辦法》實行考試、考核獲得商標代理人資格制度及代理人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兩證分離制度。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具有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及具有同等學歷的人員,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商標局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具有法學碩士以上學歷、有一定商標法律工作經驗,或者長期從事商標法律教學研究及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經商標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標代理人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商標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在商標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並繼續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可以申請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同時《辦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未取得《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代理或變相代理商標事宜。”

2.商標代理機構

《辦法》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組成條件、審批程式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辦法》,凡有3名以上專職商標代理人、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已取得《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可以申請成立商標代理機構。申請人應當先將申請書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獲得批准後持批准檔案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申請人已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應當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檔案向其登記機關辦理營業範圍變更登記。申請人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後,報國家工商局領取《商標代理機構證書》 ,並自領取證書之日起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為防止非法代理商標行為,維護商標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商標代理秩序,《辦法》第三條規定:“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機構不得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此外,《辦法》還對商標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分支機構的設定條件及審批程式、商標代理人和商標代理機構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等作了明確規定。

特點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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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代理的專業性和特殊性

商標代理作為智慧財產權法律中介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首先,商標權並非依法自然產生,只能通過法律規定的特殊程式進行申請確權。代理申請人進行商標註冊確權正是商標代理工作的主要的、實質性的內容。取得商標權的法定程式非常複雜,包括商標申請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使用許可契約備案異議評審事宜等,時間長,環節多,連續性強。商標代理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標註冊的各個程式。其次,相當一部分商標代理業務屬於非法律性的專業事務。商標代理人需要準確把握商品和服務的分類,透徹掌握商標審查準則。僅以商品分類為例,按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共有42個大類,涉及幾萬種商品,中國又將其分為485個類似群,體系龐雜,內容瑣細,且還不斷更新變化,對商品類別和類似群的判斷,需要專門知識和長期實踐經驗才能準確地把握和判別。而企業由於缺少對於商標知識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難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務。經參加國家組織的考試成績合格後獲得代理資格的商標代理人可以憑藉其較豐富的商標法律專業知識,高質量、高效率地為企業辦理商標事宜,幫助企業註冊商標,維護企業商標專用權,同時又有助於商標管理機關提高工作效率,發揮聯繫企業與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以及中國與外國的貿易交流活動越來越廣泛,商標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商標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二)商標代理人的主要業務範圍

商標代理人主要為企業從事以下代理活動:

l.代理商標申請人進行註冊申請前的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註冊商標進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2.代理商標申請註冊、商標駁回複審、商標異議、異議答辯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爭議答辯、商標註冊不當或3年不使用撤銷、撤銷答辯等有關商標確權程式中的法律事務。

3.代理續展註冊、轉讓註冊、許可使用契約備案、變更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補發註冊證等有關事務。

4.代理中國申請人到國外辦理商標國際註冊以及在申請註冊過程中的各種法律事務。

5.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6.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7.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除上述法律代理活動以外,商標代理人還可以接受聘請,擔任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顧問或根據協定擔任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總代理人,利用其豐富的專業知識,為企業提供有關商標的各種諮詢服務。諮詢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如何設計商標、註冊商標、使用商標、管理商標、保護商標,如何培育馳名商標和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如何利用商標提高企業的知名度,樹立企業形象以及一切與商標有關的諮詢服務。

一名合格的商標代理人,應當以對其委託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將自己豐富的專業法律知識和工作實踐經驗運用到其代理活動,即每一項商標權利請求中去。對於主管當局的每一項法律決定,如補正、修正、駁回、有條件的授權等,代理人都應該進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否正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決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代理人轉達主管當局的這些法律行為時,應當附上代理人自己的意見看法主張供被代理人參考,同時還要附上解決問題的辦法供被代理人選擇。對被代理人的要求或主張,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無被主管當局認可的可能性。因此作為代理人,在代理實踐中,應當從正確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權益出發,在其授權範圍內,運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依法實施代理行為,為委託人提供最佳的服務

歷史沿革

商標代理制度商標代理制度
(一)商標核轉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於長期實行計畫經濟體制,商標被作為各級政府監控產品質量和管理經濟運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國內商標的申請註冊必須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核轉,這種方式被稱為“商標註冊核轉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轉制下,申請人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過其所在地區、縣工商局,轉市、地工商局,再轉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最後報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因此從本質上說,核轉制實際上也是一種代理制,是一種非民事委託的、由各級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的強制代理行為。

(二)由核轉制向代理制的轉換

1978年以後,中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政治社會經濟等方面均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1987年以後,中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行多年的核轉制已不再適應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管理者又從事代理行為,其雙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機構改革的要求;三是與國際慣例相違背,不利於日益頻繁的商標領域國際合作的需要。為了適應形勢的發展,1988年修改的《商標法實施細則》對商標代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0年5月22日發布了《關於試點建立商標事務所,推行商標代理制的通知》 ,隨即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上海江蘇等地試點建立了商標事務所

(三)商標代理體制向社會開放

1998年以前,絕大部分商標代理機構都是隸屬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由於歷史原因,這些機構沒有真正脫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人、財、物方面缺少自主權,經營機制相對僵化,部分商標代理人的素質不夠高,不能充分滿足企業商標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會上相當一部分有能力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高素質人才和工商系統外的一些單位不能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制約了中國商標代理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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