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中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交易和民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自願協商的原則,都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獨立自主地選擇、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條件,建立和變更民事法律關係,並同時尊重對方的意願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進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動雙方的交易等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幹涉。以欺詐、強迫、威脅等違背交易主體意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具體內容

自願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 民事主體依法設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表現

自願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1、當事人自主決定民事事項;
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各種事項,不僅可以決定是否實施某行為或參與某民事法律關係,而且可以決定行為的相對人、行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等等;當事人不僅可自主決定實體上的權利義務,而且可自主處分其權利,選擇處理糾紛的程式、方式等等。當事人關於民事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並且“約定大於法定”,即當事人關於該事項約定的效力優先於法律關於該事項的任意性規定。
2、當事人對自己的真實意思負責。
在民事活動中,只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也只對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的民事行為負責。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當事人可不認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並且,當事人對於在意志不自由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原則上也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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