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憲法

和平憲法

《日本國憲法》(日語: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又被稱為戰後憲法、和平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的三大原則之一的和平主義,成為《日本國憲法》第二章的主要內容,包括放棄戰爭、不維持武力、不擁有宣戰權。日本國憲法因而被稱為和平憲法。

條文

日本憲法原文

第二章 戦爭の拋棄

第九條 日本國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國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國権の発動たる戦爭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國際紛爭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國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

官方英文翻譯

ARTICLE 9. 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中文翻譯

日本舉行維護和平憲法集會日本舉行維護和平憲法集會

1.日本國民基於國際和平和維持國際秩序。將永遠放棄宣戰權力、武力恐嚇來解決國際紛爭,即永久放棄國家主權發動戰爭。

2.為了達到前述目的,不保持軍隊,只擁有基本防禦武力航空自衛隊,陸上自衛隊,海上自衛隊。

3.不承認交戰權。

4.天皇僅是國家象徵。

5.權利歸屬國民。

宣布擁有和平憲法的國家有日本和哥斯大黎加。

條文作用

日本“和平憲法” 日本學者指出:“和平憲法”是日本總結戰爭教訓之後向全世界作出的“公約”

日本現行憲法,即著名的“和平憲法”,頒布於1947年。60年來,日本軍費占GDP比重始終低於1%,為世界主要國家中最低水平,日本還限制武器出口,取消了戰前的學生軍訓和徵兵機構,並且提出了“無核三原則”。日本正是在這一憲法的指導下走上了戰後重建、經濟恢復、高速發展、繁榮富裕的和平發展之路。2012年發布的全球和平指數中,日本排名世界第五。

歷史

《明治憲法》

日本的首部現代憲法是《大日本帝國憲法》,又名明治憲法,頒行於1889年,在明治維新時期獲通過,是根據普魯士模式建立出來的一套君主立憲制.在該憲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躍的統治者及擁有相當的政治權力,但國家財政預算的批核權力卻在國會手上。

波茨坦宣言

和平憲法和平憲法

1945年7月26日,盟軍領袖邱吉爾、杜魯門及史達林發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該宣言第10條介定了日本投降後盟軍占領的主要目標:“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當中恢復及加強民主傾向的所有障礙,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權將會被確立。”此外,檔案中第12條寫到:“當這些目標已達到及這裡建立了建基於日本人自由表達的意願而同時傾向和平及負責任的政府時,占領的盟軍將撤出日本。”盟軍不單是要向這個軍國主義敵人尋求懲罰和賠款,還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變。政治學者RobertE.Ward言:“這次占領或許是世界歷史上最精心計畫的,由外來勢力指導的大規模政治改革行動。

《日本國憲法》

日本防衛廳日本防衛廳

《波茨坦宣言》的內容和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採取的措施都顯示出,他及他在華盛頓的上級都不打算單方面地在日本實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們希望日本自行實行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麥克阿瑟就在“編寫新憲法”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日本官員出現分歧。

日本首相幣原喜重郎和他的許多同僚極不願意地採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含有自由思想的檔案取代明治憲法。1945年後期,幣原喜重郎成立了“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憲法問題調査委員會),並邀請美濃部達吉等一班學者進行修憲的諮詢。其中國務大臣松本烝治提出“憲法修改四原則”,大意如下:

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大原則不變。

擴大議會許可權,相對限縮天皇大權。

國務大臣在國政上對議會負起全責。

對人民自由、權利強化保障,在遭受侵害時給予充分之救濟。

1946年2月,委員會公布依上述原則的草案,仍維持天皇主權、不符《波茨坦宣言》的國民主權精神,麥克阿瑟認為這些過於保守,遂加以否決,並指示三原則:

天皇為國家元首,其皇位世襲。依憲法行使職權,順應所體現國民基本之意志。

廢除發動國家主權之戰爭。日本放棄以戰爭解決紛爭、甚至保護自己安全為手段。其防衛與保護委由當前世界正推動國際和平之崇高理想,禁止設立陸海空軍,並不賦予任何日本武力有交戰權。

日本封建制度予以廢止。貴族權利除皇族之外,止於現存之一代,今後在其任何國民或公民政治權力之中無貴族特權。預算仿效英國制度。

於是命其GHQ成員自行草擬新憲法。檔案中,大部分由兩位擁有法律學位的高級軍官──MiloRowell與CourtneyWhitney──所草擬。關於男女平等的章節,則由BeataSirota所寫。雖然編者非日本人,但也參考明治憲法、民間憲法草案,徵詢了日本的律師及政治領袖(如幣原喜重郎和吉田茂)的意見。

1946年2月13日,新憲法草案向日本官員公開。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眾公開了新憲法的綱目。同年4月10日,日本舉行選舉,選出將商議該憲法草案的第19屆帝國議會下議院。由於選舉法的改變,這是該國首個容許女性投票的全民選舉。GHQ草案欲實行一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堅持下改行兩院制,兩院皆由選舉產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擬的檔案體現了2月13日所撰寫的檔案的理念,這些包括憲法中最顯著的特徵:天皇的象徵式地位,人權及公民權之保障,和放棄戰爭。

1946年11月3日,憲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隨後,憲法草案被分發到日本各地進行討論。人們認真地辯論了一個月,並提出了修改意見。政府在報紙和電台里安排了大規模的教育性節目,解釋所有的要點,並解答問題。1947年5月3日,經過1000多處文字修改,《日本國憲法》正式生效施行。

基本理念

日本自衛隊日本自衛隊

《日本國憲法》中時常被列舉的三大原則是:尊重基本人權、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及和平主義(放棄戰爭)。日本政治以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對個人(個人尊嚴)的尊重為基調運行。在三大原則當中,尊重基本人權是最根本的原則。正因為每個人各自得到作為人類最大限度的尊重,也因此各人的考慮在政治上不得不得到反映,故需要國民主權(主權在民)。於是,在個人被尊重的前提下,不得不建立和平的國家及社會,和平主義(放棄戰爭)的原則也被採用了。三大原則當中的尊重基本人權及國民主權,就算在各國近代的憲法也受到重視。

在其他國家的憲法中,許多時以三權分立代替和平主義。尊重基本人權的背後有自由主義,國民主權的背後有民主主義.兩主義的融合,也稱為自由民主主義(LiberalDemocracy)。這並不是把兩項主義的地位並列。自由民主主義是以自由主義為基礎,實現自由主義為手段,而採行民主主義;這是回應在民主之名下,以多數作為依歸,大肆地蹂躪自由的苦痛歷史而建立出來的考慮方法。還有,自由主義及尊重基本人權正是憲法中最重要的要素。尊重基本人權,被視為根本法理、根本規範;即使是經過修憲,這些理念也被視為不容否認的共識。

即使維持尊重基本人權的理念,也有修正個別規定的可能性。例如,即使修改個別人權的規定,只要沒有否定尊重基本人權的內容,也是可以的。故此,自由主義、民主主義及和平主義是作為《日本國憲法》背後的三大理念,被加以尊重、保障。另一方面,這三主義似乎也有自身對立的地方;比如,自由主義與公眾福利對立,民主主義與間接民主制對立,和平主義與行使自衛權對立。

尊重基本人權

尊重基本人權是對個人擁有人權的尊重,自由主義的表現。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國家壓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味。基本人權在第3章具體地列舉出來。在該章所列舉的,是在憲法上受保障的人權。除了明文規定的權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認許的人權(知情權、隱私權等)。

為了避免權力肆意行使而壓抑個人的人權,統治機構於是設定至不使權力集中至一個機構(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為了不使個人受到摧殘,憲法就以自由主義為原則設立出來。尊重基本人權,在舊時,就是要儘可能地人類的自由思想與活動,是以這樣的自由主義作為基調而成的政治理念。

作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義,就意味從依據國家權力而作出壓制中得來的自由。為了把這種從國家而來的自由展示出來,許多時稱立憲主義,這是在對國家權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來。在民主政治的實現過程中,排除借國家權力而來的強制,作為保障個人權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在政治上來說,是市民自由的擴大;經濟上來說,是維持自由政策;更進一步來說,正因為自由主義是以確保個人幸福為目的。隨著個人變成集體,自由主義被把握著為決定國家應走的路向。在《日本國憲法》,國家組織的規定和國民主權的考慮相互關連,沿襲著自由主義。

在現代,由於初期實行自由經濟政策產生了貧富懸殊,自由主義受到社會權(所得的再分配)而來的修正。另外,隨著現代的民主主義強烈依存於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義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國納粹黨在民主體系之下誕生,引致極大的禍害,也讓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國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說是民主主義。故此,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變得密不可分,而成為立憲民主主義(自由民主主義)。即使在《日本國憲法》,在個人自由與國家之間出現衝突時,自由也被規定成優先的。

戰爭的定義

根據國際法。國家發布宣戰布告,戰爭既開始。

戰力的定義

為了達到和平憲法第九條的目的,只能保持基本自行防衛的基本武器。有人提出自衛隊隊員不屬於戰鬥人員,萬一戰爭開打是無法受到國際法保障的。

圖謀修憲

韓戰爆發後,美國為了減輕自身軍事壓力,把日本塑造成反共的堡壘,改變了對日態度。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要求日本再次武裝軍備,組建現代化的陸海空三軍,以建立日美相互共同防禦體系。日本首相吉田茂考慮到日本的經濟狀況,拒絕了美國的這個要求,堅持只建立能夠維護國內治安的最低限度的自衛力量。吉田茂表示,“因為日本在經濟上還沒有復興”,“當時為了實現經濟獨立,日本正處於不得不強迫國民過艱苦生活的困難時期。這時,為非生產性的軍備花費巨額資金,將會嚴重地推遲日本的經濟復興。舉例說來,這種作法就好像讓瘦馬負重載一樣,特別是現代的軍備需要花費巨額資金。因此,如果建立實際有用的軍備,日本的經濟就會遭到破壞。”

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簽署後,按照美國的要求,日本逐漸成立了保全隊和自衛隊,憲法第九條和事實之間的矛盾也在加深。日本政壇一些人物開始發起改憲活動,要求憲法支持日本重新武裝。同時另一面保護九條的護憲勢力也在努力,表示一定要把和平憲法保護下去。

小泉小泉

1957年2月,修憲派的代表人物岸信介出任日本首相。岸信介曾任偽“滿洲國實業部”次長和東條英機內閣工商大臣。在中國其間,他生活放蕩,每晚飲酒嫖妓,性情古怪,有“滿洲之妖”之稱。戰後,他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列為甲級戰犯,但由於美國認為他曾在塞班島戰役問題上與東條英機發生過爭執,故未予起訴,無罪開釋。出獄後,他曾在東京開設過一家公司,其成員大多是右翼人士以及被剝奪公職的政界人士。後來,他又組織過以“修改憲法,健全作為獨立國家的體制”為綱領的政治團體“日本重建同盟”。

岸信介執政後,曾提出:“為了自衛,即使在現行憲法下也允許擁有核武器。”但在接下來的國會選舉中,日本民眾對修改和平憲法說不,岸信介未能得到所需要的三分之二多數,修改憲法的企圖沒有成功。

但是岸信介並沒有放棄,作為改憲的前奏,修改了日美安保條約。岸信介政府的倒行逆施激起了日本國民和國際社會的強烈抗議,日本國民掀起了戰後最大規模的抗議活動“安保鬥爭”,此時,和平憲法九條的理念已經深入日本國民。數千萬的民眾表達了這樣的呼聲:我們再也不要戰爭了!1960年6月岸信介被迫辭職。之後新上台的池田首相表示,不再考慮修改憲法的問題。這樣,日本第一次修改憲法的活動在國民的反對聲中失敗了。

岸信介的修憲圖謀雖未得逞,卻深刻地影響了一批日本政壇人物,1982-1987年任首相的中曾根康弘就是其中的一位。中曾根曾經回憶起他在80年代初期與岸信介的一次會面。當時,岸信介對他說:“中曾根君,日本歷史上僅進行過兩次行政改革,一次是明治維新,另一次就是戰後麥克阿瑟將軍搞的改革。如果平時想搞的話,不發動政變是行不通的。事情就是這樣困難,所以你要做好這種思想準備,好好乾吧!”

1982年11月,中曾根康弘出任日本首相。上任伊始,他便在修憲問題上表現出不尋常的興趣。他在向新聞界散發的《我的政治信念》一書中寫道:“日本必須修改美國所給予的和平憲法,這是我一貫的信念。”

和平憲法草案和平憲法草案

但是,由於日本國民的強烈反對,迫使中曾根不得不放棄了修憲企圖。就像其在1986年10月的一次談話中說的那樣:“國民謳歌戰後憲法所帶來的自由,這部憲法在人們心中生了根。特別是在戰後誕生的人增多的情況下,抱著懷舊的心情去修改憲法,就只會遭到反對。”

時至今日,在日本國內仍時常會聽到要求修改“和平憲法”的聲音。1990年8月,海灣戰爭爆發。日本右翼以“協助聯合國維持海灣和平”為由,向國會提出派自衛隊出國參加維和部隊的法案。由於遭到在野黨的強烈反對以及國內外輿論的壓力,這一法案未能成立。但這種意圖並未因法案未獲通過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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