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本順[河北省原省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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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順[河北省原省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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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順,男,漢族,1953年2月生,湖南漵浦人,1971年9月入黨,1975年12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管理學博士學位,經濟師。曾任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2016年11月30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周本順受賄案,本順對起訴指控的受賄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2017年2月15日,一審獲刑15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周本順周本順

1972.04--1975.12,長春地質學院石油物探專業學習;

1975.12--1982.10,湖南省地質學校教師、黨委秘書、團委副書記;

1982.10--1984.12,湖南省地礦局副科級幹部;

1984.12--1992.07,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科級研究員、副處級研究員、副處長、處長(其間:1991.09--1992.01,在湖南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07--1994.04,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廳級研究員;

1994.04--1994.10,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4.10--1995.08,湖南省邵陽市委副書記;

1995.08--2000.11,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1993.09--1996.01,在湖南大學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0.11--2001.11,湖南省公安廳廳長;

2001.11--2003.11,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省公安廳廳長(1999.09--2003.06,在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3.11--2008.03,中央政法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2004.01),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2004.03)(其間:2005.11--2006.11,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03-2006.07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8.03--2010.05,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2008.07免),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008.06);

2010.05--2011.08,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011.08--2013.03,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013.03--2014.01,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4.01--2014.03,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03--2015.07,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五大代表,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家族成員

兒子:周靖

妻子:段雁秋

大哥:周本祥

二哥:周本和

三哥:周本暢

四兄弟寓意“祥和暢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2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本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7月28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周本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認真審議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的關於罷免周本順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決定罷免周本順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1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周本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公務接待、公款吃喝,頻繁出入私人會所,生活奢侈、揮霍浪費,違反中央精簡會議檔案、改進宣傳報導的有關規定;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禮品,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放任縱容;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私存涉密資料,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周本順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周本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立案偵查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出公訴

2016年10也,福建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河北省委原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6年11月30日上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張尚清出庭支持公訴。中院副院長李志遠擔任審判長並主持庭審。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周本順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委員,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湖南同力置業有限公司、湖南鐵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周本順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段雁秋、其子周靖非法收受上述8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002萬餘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周本順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本順對起訴指控的受賄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

一審判決

2017年2月15日上午9時,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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