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國華[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

呂國華[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

呂國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2007年被收錄為“北大人物”;2008年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指導的全國律師部落格大賽評為“優秀部落格獎”;2007年被中國人力資源網評為“律界精英”;2007年被北京市律師協會評為“優秀撰稿人”;國華律師,執業證號:W0120061116312。山東人,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律師執業資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主要業務方向:房地產法律實務:包括拆遷安置、拆遷補償、土地、物業、工程建築和房產糾紛等;理論研究與律師實務並重,以中文、英文和日文為工作語言。

基本信息

經典案例

呂國華呂國華
1、北京尚某與北京某城市建設開發公司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在雙方不能達成協定的情況下,拆遷人申請裁決,房屋管理局裁決拆遷人以194萬元的貨幣補償被拆遷人尚某;在強制拆遷逼近的情況下,國華律師團接受委託,經過研習案情,制定了以協商為主、訴訟為輔的策略;通過六輪艱辛談判,最終達成拆遷補償協定;尚某獲得的補償款由房屋管理局裁決的194萬升至655萬元。

2、河南王某、劉某等與某鐵路客運公司、地方政府征地拆遷補償糾紛案,在雙方達不成協定,地方政府以強制拆遷威脅的情形下,國華律師團接受委託,制定了以協商為主、訴訟為輔的維權策略。呂國華律師以一份十五頁、八千餘字的律師函,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成功迫使某省政府派官員來京與律師協商拆遷補償事宜;被拆遷人王某、劉某的合理要求最終全部得到滿足。

3、天津劉某與天津市某區土地儲備開發中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案,在雙方難以達成拆遷補償協定、拆遷期限短、劉某不斷收到強制拆遷威脅的情況下,國華律師團接受委託,考慮到劉某在天津某區經營多家酒店、作為商人需要經常與政府部門來往,不宜激怒具有“國”字號背景的拆遷人,制定了以協商為主、訴訟為輔的維權策略,經過協商談判,劉某與政府部門的關係進一步改善,劉某得到的貨幣補償也從880萬元躍升為1680萬元。

4、安徽徐某、關某等訴安徽某縣政府、國土局土地行政處理一案,在徐某、關某與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協定後,發現後簽的補償協定比先簽的補償協定的補償要高得多,自己簽的協定導致得不到房屋安置,感覺在早簽協定可以獲得各種獎勵的誘惑下,自己被欺騙了。國華律師團接受委託後,考慮到本案人數眾多、政府部門違法地方頗多的實際情況,為了規避在基層法院起訴國土局或者拆遷人可能受到困擾的情況,鑒於縣政府在收回土地方面的違法情形,制定了在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縣政府和國土局的策略,將案件升級,從而擴大影響,給對方施加更大的壓力。該案不戰而勝,律師代理徐某、關某等起訴後,安徽某縣政府立即主動求和,答覆實事求是的解決問題,將原來簽訂的欺騙性協定予以更改、落實房屋安置。

呂國華律師辦理了一些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經典案例,其中很多案例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新華社《新華網》、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南方周末》、《燕趙都市報》、《新京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報導。

代表性論文

《股份合作制企業經營決策權分配模式芻議》、《企業法律顧問角色之定位》、《律師與企業家的距離》、《律師為企業家服務的團隊魅力》、《歷史的姻緣——企業家與律師》、《也談“望聞問切”四診法在律師接待當事人諮詢中的適用》、《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獨立董事制度建構與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漸行漸遠的拆遷之痛》、《城市房屋拆遷一論》、《城市房屋拆遷二論》、《關於拆遷補償安置1996年司法解釋法律效力的淺析》、《論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法律性質》、《關於拆遷補償安置1996年司法解釋和2005年司法解釋的比較分析》、《違章建築拆遷補償法律分析》、《被拆遷人的權利研究》、《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訴訟技巧研究》、《拆遷補償安置——從行政訴訟到民事訴訟的歷史性跨越》、《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變更或撤銷之訴的法理分析》、《強制拆遷縱論》等論文被新加坡《聯合早報》、香港《大公報》、新華網、人民網、中稅網、中國財稅法網、中國律師網、《環球時報》中國法律信息網、東方律師網中國人力資源網、最高人民法院法治論壇、美國《華盛頓郵報》英國《泰晤士報》、《北京律師》等幾百家媒體轉載或者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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