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是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反應堆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reactordecommissioning
( GB 14588-93 1994-04-01實施)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的環境管理原則、程式及要求。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反應堆退役的環境管理原則、程式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堆及研究試驗堆。
2 引用標準
GB 3095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6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249 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
GB 8703 輻射防護規定
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淺地層處置規定
GB 9133 放射性廢物分類標準
GB 11215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一般規定
GB 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GB 11850 反應堆退役輻射防護規定
GB 1192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暫時貯存規定
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包裝安全標準
GB 13367 輻射源和實踐的豁免管理原則
GBJ 4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3 術語
3.1 退役
在核設施服役期滿後,或因計畫改變、發生事故等原因而將核設施提前關閉後,為保證工作人員與公眾不受核設施內剩餘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潛在危險的危害,而有計畫地實施必要的措施,使核設施安全地、永久地退出服役的過程。
3.2 退役級別
核設施退役所達到的實際狀態、相應的監測要求及廠址可利用程度的標誌。通常有三種基本類型:
a. 一級退役——對核設施實行有監督的密閉封存;
b. 二級退役——對那些易拆除的及不再需要的部件與設施進行拆除、清理或去污至可接受的水平,使該部分設施與場地達到無限制再利用的標準,而對剩餘的核設施實行有監督的密閉封存,相關的場地可有限制地開放;
c. 三級退役——拆除全部核設施,或部分拆除,使污染的核設施去污至可接受的水平,使全部設施與廠址都達到無限制再利用的標準,廠址可無限制地開放。
3.3 無限制再利用
退役核設施的設備、材料、廠房或場地,由於其含有的放射性活度足夠低,或經去污清洗後其放射性活度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因此,在其再利用過程中,不會使任何個人或群體的健康受到影響,因而它們的再利用毋需加以限制。
3.4 退役作業
為核設施退役所實施的各種措施與操作。
3.5 遺留核設施
指非三級退役作業結束後,原廠址處保留的剩餘核設施。
3.6 低於低放的廢物
放射性比活度處於低放廢物下限值與廢物豁免管理限值之間的廢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