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科

舊時凡新墾荒地滿一定年限後,政府照一般田地收稅條例開始徵收錢糧,稱“升科”。升科,明清定製謂開墾荒地,滿規定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後,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稅條例徵收錢糧。科,科稅。

簡介



舊時凡新墾荒地滿一定年限後,政府照一般田地收稅條例開始徵收錢糧,稱“升科”。《清之獻通考、田賦考三》:雍正八年(1730)年“安西沙洲等處招民屯墾,原議以三年升科,從民戶到齊之日計算。”

歷史

明清定製謂開墾荒地,滿規定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後,就按照普通田地收稅條例徵收錢糧。科,科稅。明範濂《雲間據目抄》卷四:“苟可修復故道,不妨動眾勞民,萬一不可,亦藉升科補之。”清龔自珍《乙丙之際塾議第二十》:“則歷任州縣升科,以達於戶部矣。”章炳麟《代議然否論》:“而新疆與東三省,其隴畝往往未升科,縱升科亦必不能過辰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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