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委員會

十人委員會

十人委員會(Decemviri,單數:decemvir)乃是一個拉丁文的名詞,表示“十人”,它指任何在羅馬共和中的十人的委員會。不同型態的十人委員會,包括法律的制定,具備執政官的統治大權(legibus scribundis consulari imperio),控訴的判決(stlitibus iudicandis),獻祭的實行(sacris faciundis),以及公共土地(agris dandis adsignandis)的分配。

執政官

(圖)古羅馬角斗場古羅馬角斗場

公元前452年古羅馬的平民與貴族同意組成一個十人委員會進行立法,定義羅馬政府的原則;在十人委員會任職的期間,所有其它的長官職務,會被暫時停止,而他們的決定,將不被訴請民意公決。第一個十人委員會在公元前451年成立,完全由貴族組成,並且由當年的兩個執政官阿庇烏斯·克勞狄·克拉蘇提圖斯·蓋努奇烏斯·奧古里努斯(Titus Genucius Augurinus)領導。十人委員會中的每一人輪流管理政府一天,而且當天當政的那一個委員就會有刀斧手持著刀斧棍捆儀仗開道。他們對法律的管理是值得作為模範的,而且他們交給百人會議一部有十項條款的法律,並被通過。

十人委員會職務的成功,促成公元前450年第二個十人委員會的任命(只有阿庇烏斯·克勞狄烏斯再次成為十人之一)。這一次,他們在他們前任的法律中增加了兩項條款,完成了十二銅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這就是在那之後幾個世紀中羅馬體制的核心。儘管如此,這個十人委員會的統治,變得越來越暴力與暴虐;每一個十人委員會的成員都有十二個刀斧手扛著刀斧棍捆儀仗隨侍,甚至是在城內(在羅馬城神聖疆域之內,應該只有執政官與獨裁官有十二個刀斧手隨侍,而且只有獨裁官能夠展示帶有斧頭的刀斧棍捆儀仗)。

當十人委員會的職務任期屆滿之時,十人委員會拒絕去離開職位,或者允許繼承人去接管職位。阿庇烏斯·克勞狄·克拉蘇據說曾經作出不公正的決定,它竟然曾經強迫一名名叫維爾吉尼婭(Verginia)的年輕的婦女成為娼妓,促使她的父親去殺死她。這起事件引起了人們反對十人委員會的暴動。公元前449年,十人委員會放棄了他們的職位,正規長官再次執政。

十人委員會制定法律執政官統治大權 (公元前451年):

Appius Claudius Crassus Inregillensis Sabinus,執政官;

Titus Genucius Augurinus,執政官;

Titus Veturius Crassus Cicurinus;

Gaius Iulius Iullus;

Aulus Manlius Vulso;

Servius Sulpicius Camerinus Cornutus;

Publius Sestius Capito Vaticanus;

Publius Curiatius Fistus Trigeminus;

Titus Romilius Rocus Vaticanus; 以及

Spurius Postumius Albus Regillensis

十人委員會制定法律執政官統治大權 (公元前450 – 449年):

Appius Claudius Crassus Inregillensis Sabinus;

Marcus Cornelius Maluginensis;

Marcus Sergius Esquilinus;

Lucius Minucius Esquilinus Augurinus;

Quintus Fabius Vibulanus;

Quintus Poetelius Libo Visolus;

Titus Antonius Merenda;

Caeso Duillius Longus;

Spurius Oppius Cornicen; 以及

Manius Rabuleius

控訴判決

這種型態的十人委員會(也叫做decemviri litibus iudicandis)乃是古代起源(傳統地歸功於國王謝爾維烏斯·圖里烏斯(Servius Tullius)的民事法庭,主要針對與個人的地位有關的問題。它原來在裁判官的主持下,作為陪審委員團作出裁決,但是這些十人委員會的委員後來成了共和每年由平民會議所選出的低階長官(magistratus minores),並且成為二十六人團(Vigintisexviri)的重要部分。

蘇埃扥尼烏斯(Suetonius)與狄奧·卡西烏斯(Dio Cassius)記載,在第一公民政治期間,奧古斯都移轉給十人委員會主持,在百人團的法庭。在帝國的法律下,十人委員會在應處死刑的案件中具備管轄權。

獻祭實行

這種型態的十人委員會(也叫做decemviri sacrorum),具備宗要的功能,而且是平民的主張去公平分享的結果,在國家宗教的管理中(十人委員會,五位是平民,五位是貴族)。他們最初被指派,在公元前367年,代替貴族的兩人(duumviri),他們負責西拉比預言書(sibylline books)的看管與諮詢,以及阿波羅競賽會的慶祝。身份資格,在這教士的團體同僚(collegium)中,是終身的,而且團體同僚已增加至十五人團 -- 那就是,一個十五人成員的團體同僚 -- 而且於是重新命名(參見Quindecemviri sacris faciundis),在共和的最後百年中,可能被獨裁官蘇拉;獨裁官蓋烏斯·尤力烏斯·凱撒添加一個第十六位的成員,但是這項先例未被跟隨。

土地分配

這種型態的十人委員會,時時被指派,去控制公共土地(ager publicus)的分配。

制定法律

(圖)古羅馬大劇院古羅馬大劇院

隨著羅馬國家的形成,在奴隸制階段,在羅馬國家內部有一些矛盾產生。當時羅馬國家社會上主要有兩部分人,一部分是居於統治地位的貴族,奴隸主。另一種是居於被統治地位的平民。

古代羅馬貴族利用傳統習慣法,使得平民覺得自己的利益,越來越難於受到有效的、公開的、有形的、明確的保護,引起了平民的不滿。因而他們集聚社會的力量,開始與掌握權力的貴族進行鬥爭,發生了各種各樣的衝突。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應該儘量的避免衝突,所以,衝突雙方就只好妥協。妥協的結果就是由古代羅馬的國家機關中一個最重要的、最有權力的機關元老院,選舉了十人委員會,把歷來羅馬社會都普遍認可遵循的一些習慣法成文化、公開化。十人委員會全部由貴族身份的人出任,但在制定完成文法之後,要由一個體現平民利益的機構通過,這是平民與貴族之間達成的妥協。

公元前451年,十人委員會制定了十表。次年,又制定兩表,分別是對前五表和後五表的補充內容。

《十二表法》進行了公開,這樣一個公開化的過程體現的是平民階層的勝利,無論是貴族還是平民都有了一個公開統一的法律規範作為標準,貴族不能再任由自己對習慣法進行解釋和取捨。

《十二表法》的內容更多的是在羅馬國家形成過程中歷代相承的規則,在結構上體現諸法合體,注重程式。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