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5]44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京發[2006]5號)、北京市政府《關於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開展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試點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08]46號),組織開展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發揮政府採購對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提升以企業為主體的自主創新能力,帶動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先進制造、能源環保、農業技術、高技術服務業等符合北京市優先發展領域的產品(服務)。
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標準
(一)產品的生產單位為依法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大學、科研單位。(二)產品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和要求,適合公共財政支出方向及政府採購需求。
(三)產品擁有明晰的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批准的專利權(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形式的產品;
2 .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明晰、沒有產權糾紛、擁有專有核心技術並已形成自主品牌的產品。
(四)產品成熟並有一定的市場需求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產品質量穩定可靠,通過有資質的質量檢驗(測)部門的檢驗(測);
2.產品已投入批量生產,上年度銷售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或上年度的國內市場占有率達到20%以上,或上兩年度的銷售收入年均增長率達到20%以上;
3.對於首次或首批生產的填補國內市場空白並可以實施政府首購的新產品,不受上述條款限制。
(五)產品應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和技術先進性。
(六)對於特殊行業的產品應符合國家的相關行業管理規定,並提供相應的行業許可證明。
(七)列入國家或北京市科技計畫的產品、獲國家或北京市科技獎勵的產品、經認定的北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產品、名牌產品、馳名商標產品、著名商標產品等產品,將優先認定為自主創新產品。
審核及認定
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市工業促進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共同組成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全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工作。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申報工作每半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小組在對申報產品初審的基礎上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產品將以認定工作小組的名義統一向社會公示三周,對公示期結束後沒有異議的產品將核發《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證書》,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一)被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有效期三年,技術周期較長的自主創新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五年。
(二)凡已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在有效期內,每年覆核一次。對審查不合格的,將取消其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資格並通報有關部門。
其他
(一)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市工業促進局、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辦法(試行)》(京科高發[2006]731號)同時廢止。(二)本辦法首先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