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學會

北京市法學會

北京市法學會是黨領導的人民團體和學術團體,北京市西城區新街口外大街12號。

學會介紹

北京市法學會是黨領導的人民團體和學術團體,是市委和市政府聯繫首都
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推
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北京市法學會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成壽寺四方景園一區六號樓,總面積
3700平方米。一層為200平米的報告廳,擁有完備的音響投影設備,獨特的

北京市法學會北京市法學會

會議監控系統和同聲傳譯系統。二層為辦公區,擁有四個會議室。

北京市法學會成立於1980年元月。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多學
科、多層次的龐大的法學研究團體。市法學會機關下設辦公室、研究部、聯絡
部等3個部門及憲法學研究會等近20個分支機構。法學雜誌社和北京市套用法
學研究中心是它的下屬事業單位。北京市及中央在京各大院校、科研機構、立
法機關、公檢法部門、部委辦局、企事業單位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法學法律工
作者數千人被吸收為市法學會的會員或集體會員。在京著名法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研究員、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和高級警官及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行政
人員在學會及分支機構中擔任領導工作。近年來,北京市法學會圍繞國家及首都發展的重大問題,認真貫
徹“雙百”方針,開展多學科、多層次的法學研究活動,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為社會主義法
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為北京市委、市政府及中央的決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北京市法學會眾多資深理
事直接參加了“憲法”、“刑法”、“民法”、“訴訟法”、“婚姻法”、“立法法”、“工會法”及
香港、澳門基本法等國家大法的起草制定工作。市法學會及分支機構還根據形勢要求、國家和北京市的中
心工作,每年舉辦數次專題研討會,為國家及北京市的重大活動、新法制定、重大案件進行論證,提供理
論支持。2003年起,北京市法學會積極開展課題研究活動,建立了法學研究三級課題管理機制,每年都
組織20左右的課題研究項目。北京市法學會還編撰了數百部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著,在法學教育、理論
研究、經濟發展、科學管理中發揮著推動和指導作用。法學雜誌社出版的《法學雜誌》被評為中國中文法
律類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北京市一級期刊。北京市法學會還積極開拓和發展對外法學
交流工作,宣傳我國法治的新進展,學習和借鑑外國推行法治的經驗。與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法學會
紐西蘭奧克蘭法學會、越南河內法學會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積極開展學術交流。與英國劍橋大學建
立聯繫,由其為北京市法學會開展培訓,為北京市法學會的聯絡及培訓工作開闊了遠景。

北京市法學會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為弘揚馬克思主義法學,為國家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社會穩
定及政府決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成為推動北京市法制建設工作的重要力量。

機構設定

1、辦公室
負責法學會機關公文、人事、財務、保密、檔案、聯絡等工作;負責會議的籌備組織、
重要檔案的起草和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2、研究部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法學研究活動,研究提出重點選題計畫和規
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草擬、論證工作以及學
術研究成果評審工作;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對立法、司法、執法、
普法等實踐活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對策;負責編印《法學信
息》等資料。

3、聯絡部
負責會員、分會以及法學院校(系),法學科研院所和司法
部門的溝通聯絡工作,了解和反映法學界、法律界意見和要求,維
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開展同境內外法學團體和法律團體的學術
交流與合作活動;進行法制宣傳、法學教育和培養法學人才、法律
人才等工作。

學會理事

歷屆理事會會長:
第一二屆理事會會長:陳守一 第三屆理事會會長:馬耀驥 第四屆理事會會長孫常立
第五屆理事會名譽會長:
馬耀驥 劉雲峰
肖蔚雲 高銘暄
第五屆理事會副會長:
王保樹 王嘉彥 劉 德
劉隆亨 張 引 張 文
張景蓀 楊藝文 陳澤憲
武樹臣 趙中孚 徐顯明
慕 平 李公田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法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首都法學界、法律界的地方性社會團體和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首都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為主要職責,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通過開展各種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繁榮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遵守社會道德,促進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的領導下,接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按照自身特點,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七條

團結和聯繫首都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反映他們的學術觀點、意見和建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八條

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學研究活動,對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遇到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九條

參與法制宣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第十條

開展國內外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編輯出版《法學雜誌》和編輯法律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參與法學教育培訓工作,培育、扶植法學人才。

第十三條

開展法律諮詢服務。

第十四條

聯繫、指導各專業研究會和北京市區縣法學會及其他專業法學團體的工作。

第十五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

第十七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經驗,熱愛法學研究事業的首都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對法學界、法律界有特殊貢獻者及熱情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經本會決定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關注法學研究與交流的團體、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式加入本會。

第十九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通知本會,終止會員資格。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參加本會及相關專業研究會組織的活動;

㈢享有本會為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所提供的便利條件;

㈣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義務:

㈠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㈡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

㈢維護本會聲譽;

㈣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

㈤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㈠參加本會及相關專業研究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㈡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㈢請本會組織法學專家論證會;

㈣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義務:

㈠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㈡承擔本會委託的事務;

㈢聯繫團體中的本會個人會員;

㈣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代表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選舉和罷免理事;

㈢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決定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二年舉行一次,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㈠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㈡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㈢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㈣必要時可增補或免除理事會個別成員;

㈤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㈠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㈡必要時可增補或免除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追認;

㈢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㈣授予“名譽理事”和“名譽會員”稱號;

㈤決定並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㈥向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領導本會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㈢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㈣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㈤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授權可代行會長部分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㈡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㈢落實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

㈣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機關機構設定和工作職責如下:

㈠辦公室:負責文秘工作,機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行政後勤工作和財務工作;

㈡學術研究與會員聯絡部:負責組織學術研究與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協助各專業研究會(分會)開展工作;負責會員的發展聯絡工作;

㈢《法學雜誌》編輯部:負責《法學雜誌》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㈣法律宣傳服務部:負責法制宣傳、舉辦講座、編輯法律圖書、資料,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培養法律人才。

上述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報主管機關批准作適當調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法學研究需要,分別設立各專業研究會。

各專業研究會設理事會。理事會分別由各專業研究會的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推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政府撥款;

會費;

贊助資金;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規範財會制度、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1年12月19日經北京市法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學會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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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刊於1980年的《法學雜誌》,是我國改革開放之後最早的法學期刊之一,1980年由法務部確定為國家一級法學期刊。創刊26年來,《法學雜誌》以內容豐富、觀點鮮
明、文字精練的獨特辦刊特色贏得了在全國法學期刊陣營中的較高地位,受到中外讀者的歡迎。1994年,《法學雜誌》被評為首屆“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2000年至2004年被中國社科院文獻信息中心連續評為“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入《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2004年再次被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北京高校圖書館期刊工作研究會評定為“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載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 《法學雜誌》一直恪守“研究法學理論,推動法制建設”的編輯方針,設有專題研究、各科專論、司法實踐與改革、熱點問題研究、外國法制、軍法縱橫、青年法苑、案例評析、法學人物等專欄。《法學雜誌》將充分利用這些欄目平台,積極推進我國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及時報導司法改革的新進展,為我國依法治國提供充分的理論依據和司法實踐的成功經驗。

《法學雜誌》在國內外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大的讀者群,不僅在全國的三十一個省、市、自治區發行,還發行到了世界上的其他十幾個國家和地區;在許多著名大學的圖書館、閱覽室中都能見到《法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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