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蔚雲

肖蔚雲

肖蔚雲,1924年10月生生於湖南省祁陽縣,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195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1959年畢業於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獲國家法副博士學位。長期從事法學教育和教學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參加修改憲法工作,1985年至1999年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起草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籌建,為“一國兩制”偉大事業做出卓越貢獻。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2005年1月21日晚,因突發心肌梗塞休克,經搶救無效,在澳門去世,享年81歲。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1960年至1987年(除文革時期外)任北京大學法律系副主任。長期從事憲法學教學與研究工作。1980年至1982年參與我國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工作,1979年任副教授,1985年任教授, 1985年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88年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86年任博士後導師,1993年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員,1996年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法學會名譽會長,1998年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著有《憲法學概論》、《論新憲法的新發展》、《我國現行憲法的誕生》、《香港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香港基本法講座》、《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

肖蔚雲教授於2005年1月21日晚,因突發心肌梗塞休克,經搶救無效, 在澳門去世,享年81歲。

青年時期

肖蔚雲教授 肖蔚雲教授

肖蔚雲教授,中學就讀於湖南嶽雲中學。1944年被保送到西南聯合大學文學院,後因戰爭未能入學。1947年進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1948年夏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青年聯盟”,投身革命。194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1年畢業後留校任教,先後擔任北京大學東方語言文學系黨總支書記、北京大學黨委組織部副部長。1954至1959年赴蘇聯留學,獲列寧格勒大學國家法副博士學位。1959年10月回到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並長期擔任北京大學法律系副主任。

為“一國兩制”做出貢獻

肖蔚雲教授是著名法學家,為中國的法制建設和“一國兩制”的偉大事業做出了傑出貢獻。他參與了憲法和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工作,1980至1982年,他參加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為憲法的制定和社會主義法制基礎的奠定做了大量工作。他還先後參加了選舉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人大及政府組織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作出了重大貢獻。

香港、澳門基本法的制定是一項前無古人的事業,也是一項極富挑戰性的工作。這在政治體制小組表現得尤其突出。政治體制小組任務很重,爭論也較多。比如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問題、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產生方法問題,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問題等。對這些問題,小組有各種方案,社會上也有種種想法,如何將這些方案和想法吸收進來,以達成一致意見,肖蔚云為此忙前忙後,在會前會後做了很多工作,用肖蔚雲自己的話說,有立法工作,有商量協調的統戰工作,還有處理與英國關係的外交工作。肖蔚雲作為小組負責人,在處理爭議問題時所表現出來的原則性和靈活性受到人們的普遍讚譽。
由於堅持了原則,“一國兩制”的構想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得到了全面貫徹。由於堅持了靈活性,香港人的一些意見因此得到尊重。香港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及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就是這么來的。這一條在原來的總綱里沒有,只是在序言含有這樣的內容。在起草過程中,身為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香港船王包玉剛提出,鑒於序言的效力問題在當時內地存有爭議,建議對保持香港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內容不僅在序言中寫,在總則中也要寫。包玉剛的意見後來得到採納。香港基本法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這一條也是原來沒有的,在起草過程中,查良鏞提出,資本主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私有財產。起草委員會採納了查良鏞的意見,於是就有了目前的第六條。

經過起草委員會的努力工作,香港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在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為了實現香港的平穩過渡,給香港基本法實施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根據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國家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在預委會內,肖蔚雲是政務專題小組負責人。預委會在1993年到1995年近3年的時間裡,做了大量工作,為籌委會工作的開展打下了一個很好的基礎。此後,籌委會開始工作,在籌委會內,肖蔚雲是推選委員會專題小組的負責人。該小組的工作是比較繁重的,對於如何貫徹基本法,當時存在著不同的意見。肖蔚雲作為推選委員會專題小組的負責人,在處理這些不同意見方面再次顯示出了他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當時籌委會的工作有一個很重要的目標,就是平穩過渡、保持香港繁榮穩定。比如,香港的公務員原來為英國服務,他們擔心中國政府在香港回歸祖國後實行秋後算賬,為此,他們專題小組起草了一個關於公務員的檔案,給公務員吃上了定心丸,香港收回後,公務員隊伍除原律政司因國籍原因而離職外,其餘的基本不動,籌委會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平穩過渡、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根據司法機關情況,預委會當時還搞了一個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目的就是為了平穩過渡,這個措施英國也接受了。籌委會還搞了一個“直通車”方案,即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會議員符合條件者直接過渡為新的立法會議員,這個措施的目的也是為了平穩過渡,後因彭定康的“三違反”而未能實施。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和籌委會的工作中,肖蔚雲仍是政治體制小組的負責人,為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和澳門的平穩過渡也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參加現行憲法的起草

肖蔚雲教授一生致力於憲法研究與教學,是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學的奠基人之一。他堅持馬克思主義,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憲法學的研究領域辛勤耕耘五十餘年,為中國社會主義憲法學的發展奉獻了畢生精力。

1979年, 在經歷十年浩劫之後,中國痛定思痛,重啟了民主與法制建設之路。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隨後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肖蔚雲於1980年至1982年參加了秘書處工作,負責草擬憲法總綱、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和第五條“法制原則”的初稿。 對於憲法的修改,肖老參閱了大量古今中外的憲法資料,結合中國的實際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例如,建議將公民基本權利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的前面;全國人大下設各專門委員會等。

肖蔚雲教授像 肖蔚雲教授像

1982年憲法通過後,中英、中葡談判,港澳回歸,國家統一成為了迫在眉睫的大事。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987年4月13日,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這標誌著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開始轉化為現實。作為德高望重的憲法學專家,肖蔚雲先後被任命為制定香港、澳門基本法政治體制小組負責人。但由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前無古人,能夠參考的資料少之又少,而涉及的內容則相當廣泛,制定難度可想而知。

“肖老師曾跟我說,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可能有三百天都在忙著法律的調研、起草、座談。”回憶起當時肖老的忙忙碌碌,肖老的學生、北大法學院教授王磊告訴記者,這兩部對國家有重大意義的立法,飽含著肖老的大量心血。

1990年2月17日,鄧小平同志在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全體委員時,就曾說過:“你們經過近5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著作。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是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是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先生以求真務實的精神研究中國憲法體制中的種種法律問題,既著有《憲法學概論》、《論新憲法的新發展》、《我國現行憲法的誕生》、《香港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和《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專著,又撰寫出一百餘篇高質量的學術論文。”在袁曙宏的心目中,用“雲山蒼蒼,江水泱泱。先生之風,山高水長”來評價,實不為過。

但肖老在評價自己走過的80年曆程時卻很謙虛:“做人要對得起國家、對得起社會、對得起自己,回頭看看能說一句此生無愧。”

維憲護法功勳卓著

生活中,接近過肖先生的人,會覺得他很嚴肅,尤其是學生們,一開始甚至怕他,因為他是中國法學界的權威,他身後有著為國家立法做出的赫赫功績,因為他律己律人一樣嚴格,還因為他不苟言笑的性格。
談及肖先生的性格為人,所有熟悉他的同事和晚輩,都會非常敬仰地說起他在法學界的權威和功績,或許那只能用“高山仰止”來形容。
肖蔚雲的外甥、錢列陽律師是肖先生家裡第二個從事法律專業的人,他告訴記者:“從‘文革’後第一批大學生開始,法學院學生的憲法課教材,都是他編的。”從1951年北大法律系畢業留校至今,肖蔚雲先生研究憲法50多年,是我國憲法學的奠基人之一,我國高校第一本憲法教材《憲法學概論》,便是他和其他北大學者一起編著的。1980年,全國人大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肖先生參加了憲法修改工作,其中“設立專門委員會”和“將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的前面”的建議被採納。他草擬了憲法第三條“民主集中制”和第五條“法制原則”的最初稿。他還出版了不少有關憲法學研究的專著,發表了不少文章。
此外,肖先生在維憲護法、為兩個基本法的實施和傳播並維護其尊嚴方面,也發揮了別人難以替代的作用。每當有人質疑基本法或對基本法作出片面歪曲的解釋時,肖先生總是挺身而出捍衛基本法,他每每從立法的角度捍衛基本法的尊嚴,擲地有聲,給人留下相當深刻的印象。1999年,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有關居留權的判詞,肖蔚雲與三位專家向新華社發表談話,指出終審法院判詞的錯誤,在香港引起了較大的反響。2003年、2004年他針對香港社會某些對香港體制如何發展的不同聲音,站出來回答有關如何正確理解基本法、維護基本法的問題,也引起很大的震動。為此香港媒體稱他為“四大護法”之首。在維憲護法方面起的權威作用,也使他被尊為“國寶”。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在不知情的人看來,肖老參與國家法制建設的工作繁重,已經是鞠躬盡瘁了,但實際上他一天也沒有脫離教學工作,在北大教書五十餘載,從本科生到碩士生、博士生,培養學生無數,可謂桃李滿天下。然而不無遺憾的是,肖老的學生雖大都從事著與法律相關的工作,但現今仍站在教書育人一線的學生卻寥寥無幾了。1987年開始聽肖老講課,之後留校成為肖老的同事,而後又成了肖老博士生的王磊教授告訴記者,如何接過肖老的棒,將肖老的治學精神傳承下去,常常縈繞於他的腦海中。

“肖老治學極嚴,尤其反對學生轉述他人的思想,他強調我們要在前人的觀點上,提煉出自己的。但他又不是一個一味在乎你的觀點有多驚人,或者是有多顛覆的老師,他是那種只要你能自己發現,哪怕學術上很小的細節,只要有獨到之處,就能給你鼓勵的老師。若是學生的研究沒新意沒想法,是很難在他手下過關的。”王磊覺得,過去總是聽到肖老說,“你的觀點是什麼?”如今回味起來,這裡面潛移默化的是一種創新精神。我們的國家要發展,創新非常重要,而創新人才又源於教育的不斷創新。我帶碩士、博士生時,也在借鑑肖老師的這種教學方法,因為沒有創新,學術就沒有發展。

澳門特別行政區榮譽獎狀(右為肖蔚雲) 澳門特別行政區榮譽獎狀(右為肖蔚雲)

同時,肖老在教學中還把教學與實踐相結合,注重對法律原義的理解。“對法律原義的重視,卻是我們現在一些專家學者所缺少的。”王磊說,肖老師認為一部法律要想實施好,就需要我們充分理解它的原義。比如法律條文當時為什麼這樣寫,在起草時有幾種意見等情況。但現在有的學者根本不去查一查立法時的資料,而是在出現一個問題時想當然的作出結論。比如,學者們在土地立法中對徵收和徵用兩詞的差異有爭議,但早在2004年,王兆國副委員長在作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就有了解釋,現在有很多不必要的爭論,是對以前法律原義的漠視。

肖老有一個很好的習慣,就是在參與立法的過程中,把法律原義一字不差地記錄下來,供後人進行研究。“肖老不會用電腦,都是自己親手寫,卻寫得非常清楚、工整,每個字都能認得清。讀肖老師的文章和書籍,更能體會到他的用詞造句非常簡單、嚴謹、準確,不像現在有些人用一些新造的詞語嚇唬別人。而與現在一些教授寫書時與人合寫、掛名等相比,肖老的每一篇文章都是自己寫的。他希望把每個真實的立法細節都記錄下來,多為後人留下點參考資料。”王磊告訴記者,當年他在北大法律系讀碩士時,關於憲法的書籍很少,主要就是看王漢斌、肖蔚雲等這些參與了憲法起草的專家們寫的文章。比如肖老所著的《我國現行憲法的誕生》,對理解憲法的原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畢生的貢獻

肖蔚雲教授 肖蔚雲教授

肖蔚雲教授的著作對於中國的憲法理論與實踐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為豐富“一國兩制”理論和奠定基本法研究的理論基礎作出了突出貢獻。他治學嚴謹,在中國憲法學界享有崇高威望,曾先後被選為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名譽會長。他在北京大學從事憲法學教學工作數十年,為國家培養了大量法律人才。2000年,他獲得“全國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同年,他應邀出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為澳門法律人才的培養作出了重要貢獻。2004年,他還以自己歷年的積蓄和多方籌集的善款在北京大學創設獎學金,資助貧困學生就學。

不變的情結

多年的港澳基本法工作在肖蔚雲的生活中留下了很深的印記,使港澳基本法成了他生命的一部分。多年來,他做了大量工作,以研究、宣傳港澳基本法,維護港澳基本法的權威。
香港基本法通過後不久,肖蔚雲教授主編的《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就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這是國內第一部“一國兩制”法律理論和基本法研究專著。此後,肖蔚雲教授在內地和香港各種報刊上發表了大量文章,對香港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各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論述。澳門基本法通過後,肖蔚雲教授出版了《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至此,肖蔚雲有關“一國兩制”下的基本法理論正式創立。2003年,近90萬字的《論香港基本法》和32萬字的《論澳門基本法》相繼出版發行,對“一國兩制”和兩個基本法的理論與實踐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論述。他在書中提出,關於“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一國”是“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的新的地方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行政與立法的關係是以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重在配合。這兩本書是肖蔚雲多年來研究港澳基本法成果的結晶。
肖蔚雲教授還率先在北大開設了港澳基本法碩士和博士學位課程,至今已帶出基本法博士七八個,他們中有的已成了基本法研究的中堅力量。
北京大學法學院有一個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中心的主任就是肖蔚雲。肖蔚雲利用這箇中心與香港樹仁學院組織了香港基本法的研討會,並參加了香港基本法聯席會議舉辦的基本法研討會。他通過該中心與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聯合舉辦了2次澳門基本法研討會,參加了2次澳門組織的會議。各種研討會的舉辦,增進了人們對基本法的了解,擴大了基本法的社會影響。
1999年,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有關居留權的判詞,肖蔚雲與三位專家向新華社發表談話,指出終審法院判詞的錯誤,維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基本法的權威,在香港引起了較大的震動。在1月,肖蔚雲與另一位法律專家又到香港參加了“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舉辦的基本法研討會,發表了約80分鐘的演講,在香港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肖蔚雲教授對港澳基本法珍愛有加。如今,港澳基本法的教學、研究面臨機構、人員和經費減少的境地,對此肖蔚雲感到深深的遺憾,其中也夾雜著一絲憂慮。但他說,他研究、宣傳港澳基本法的興趣不會減少,他維護基本法權威的努力不會減少,他堅信,“一國兩制”和港澳基本法一定會獲得更大的成功,香港和澳門的明天一定更加美好。

社會任職

江澤民與肖蔚雲教授握手 江澤民與肖蔚雲教授握手

1985至1990年,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是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的召集人之一。1988至1993年,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是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的負責人。全程參與了兩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為“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法律化付出了大量心血。還先後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參與了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籌建工作,為香港、澳門順利回歸祖國、實現平穩過渡作出了重要貢獻。香港、澳門回歸後,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為中央處理港澳重大政治、法律問題建言獻策,堅決維護基本法的權威。

榮譽獎勵

《憲法學概論》(肖蔚雲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榮獲國家教委教材二等獎。

《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肖蔚雲等合著,紅旗出版社1983年版)榮獲1979—1983年紅旗優秀理論文章。

《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肖蔚雲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榮獲北京市科研一等獎、北京大學科研一等獎、國家教委首屆人文社科優秀成果一等獎。

《香港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肖蔚雲獨著,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榮獲北京大學教材優秀獎。

代表性成果

著作類成果

《加強社會主義法制講話》(合著),民眾出版社1979年版;

《選舉法講話》(合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憲法學概論》(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

《憲法論文集(論各國對憲法實施的保障)》(合著),民眾出版社1982年版;

《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合著),紅旗出版社1983年版;

《論香港基本法》 《論香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話》(合著),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憲法學》(副主編),民眾出版社1983年版;

《進一步實施憲法,嚴格按照憲法辦事》(合著),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我國現行憲法的誕生》(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獨著),民眾出版社1987年版;

《法律基本問題系列講座》(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中國現代經濟法》(合著),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論新憲法的新發展》(獨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香港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獨著),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

《香港基本法講座》(獨著),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6年版;

《澳門與澳門基本法》(合著),中國檢察出版社、澳門日報社1998年版;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憲法行政法卷)》(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肖蔚雲教授等著《憲法學概論》 肖蔚雲教授等著《憲法學概論》

《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論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實踐》(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依法治澳與穩定發展》(主編),澳門科技大學2003年2月版;

《憲法學概論》(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版;

《論香港基本法》(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3月版;

《論澳門基本法》(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8月版;

《論憲法》(獨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版;

《依法治澳和特區發展》(主編)澳門法務局2004年6月版;

論文類成果

《國家和法律是互相依存的》,載《人民日報》1978年11月7日版;

攝於1993年北大暢春園寓所 攝於1993年北大暢春園寓所

《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載《人民日報》1979年2月17日版;

《馬克思主義怎樣看待人權問題》載《紅旗》1979年第5期;

《我國選舉法的社會主義民主原則》,載《北京大學學報》1979年第5期;

《自覺遵守社會主義法律》,載《人民教育》1979年第7期

《憲法修改草案的特點》,載《政治與法律叢刊》1982年第1期;

《論憲法實施的保障》,載《法學研究》1982年第3期;

《憲法草案與前幾部憲法的比較研究》,載《北京大學學報》1982年第4期;

《什麼是憲法》,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5月7日版;

《為什麼要修改憲法》,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5月21日版;

《憲法修改草案的特點和基本精神》,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5月28日版;

《憲法修改草案序言的基本內容》,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6月4日版;

2004年慶賀肖蔚雲先生80華誕會場主席台 2004年慶賀肖蔚雲先生80華誕會場主席台

《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6月11日版;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新發展》,載《人民日報》1982年6月14

日版;

《談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改革》,載《光明日報》1982年6月17日版;

《深刻認識討論憲法草案的重要意義》,載《高教戰線》1982年第7期;

《憲法草案發展了我國的國家制度》,載《法學》1982年第7期;

《憲法修改草案和建設精神文明》,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7月2日版;

肖蔚雲給毛主席寫信後毛主席的回信 肖蔚雲給毛主席寫信後毛主席的回信

《憲法修改草案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載《中國法制報》1982年8月27日版;

《我國國家主席制度的恢復和發展》,載《人民日報》1982年12月8日版;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載《法學理論》1983年第1期;

《新憲法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發展》,載《法學研究》1983年第1期;

《憲法修改草案的特點》,載《政治與法律叢刊》1983年第1期;

《我國的國家性質》,載《中國法制報》1983年1月7日版;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載《中國法制報》1983年1月14日版;

《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載《中國法制報》1983年1月21日版;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載《中國法制報》1983年2月11日版;

《新憲法與前幾部憲法的比較研究》,載《中國法學文集(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關於新中國的制憲權》,載《中國法學》1984年第1期;

《試論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載《電大法學》1984年第2期;

《憲法與經濟立法》,載《中國法學》1985年第1期;

《中國的經濟立法與憲法》,載《中國經濟法論文集》,大學出版印務公司(香港)1986年版;

《憲法與經濟體制改革》,載《憲法與改革論文集》,民眾出版社1986年版;

《憲法與經濟體制改革》,載《法學研究》1986年第2期;

《政制專題小組的主流方案是怎樣形成的》,載香港《明報》1988年12月26日版;

肖蔚雲教授2002年為北大圖書館百年館慶題詞 肖蔚雲教授2002年為北大圖書館百年館慶題詞

《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載《法律科學》1989年第1期;

《對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探討》,載《北京大學學報》1989年第1期;

《再談基本法(草案)的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載香港《明報》1989年3月23日版;

《談談香港基本法草委會第八次全體大會》,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89年2月20日版;

《研究憲法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載《中外法學》1989年第5期;

《關於憲法理論研究的思考》,載《中外法學》1989年第5期;

《在法學領域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載《中國法學》1989年第5期;

《對憲法學研究的反思》,載《中國法學》1989年第5期;

《必須維護我國憲法的權威和尊嚴》,載《法制日報》1989年9月25日版;

《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關係》,載《北京大學學報》1990年第3期;

《一部艱辛而又有創造性的傑作——回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誕生》,載《中外法學》1990年第3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中的幾個主要法律問題》,載《中國法學》1990年第4期;

《建立新的行政與立法的關係——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政治體制》,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0年4月9日版;

《應宣傳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和基本原則》,載《人民日報》1990年10月31日版;

《我國憲法及其規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容否定——駁在“修憲”問題上的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載《求是》1990年第22期;

《談談法學碩士論文的寫作問題》,載《中外法學》1991年第2期;

《論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關係》,載《北京大學學報》1991年第4期;

《進一步推廣香港基本法》,載《文匯報》1991年7月9日版;

擔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攝於辦公室前 擔任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攝於辦公室前

《繼續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我國現行憲法》,載《法學雜誌》1992年第2期;

《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及其銜接》,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2年4月9日版;

《從我國對罪犯的改造看人權》,載《法律學習與研究》1992年第4期;

《澳門基本法草案與香港基本法的比較探討》,載《北京大學學報》1992年第5期;

《更好地了解基本法的迫切性》,載《文匯報》1992年6月30日版;

《略論起草關於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法律的一個問題》,載《憲法學研究會論文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一個偷天換日的憲制方案》,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2年10月20日版;

《我國憲法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作用》,載《憲法頒布十周年紀念文集》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對起草政治體制條文的回顧》,載《澳門基本法文獻集》,澳門日報社1993年版;

《憲法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作用——紀念憲法頒布十周年》,載《中外法學》1993年第1期;

《憲法在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中的作用》,載《中外法學》1993年第1期;

《要進一步加強人大的監督作用》,載《法學雜誌》1993年第1期;

《回顧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問題起草的經過》,載《今日港澳》1993年第2期;

《只有維護基本法,才能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載《紫荊》1993年4月刊;

《彭定康“政改方案”與事實真相》,載《法制日報》1993年4月4日版;

《略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政治體制》,載澳門《行政》雜誌1993年第19、20期;

《北京學者暢談鄧小平同志關於香港問題談話的意義》,載《瞭望周刊》1993年第42期;

《張伯倫否定基本法意圖何在》,載《文匯報》,1993年11月13日版;

《堅決維護基本法,實現香港平穩過渡》,載《法制日報》1993年12月19日版;

《加速實現公務員本地化》,載《澳門日報》1994年4月20日版;

《中國人在21世紀對法律文化的貢獻》,載《北京大學學報》1994年第5期;

《“一國兩制”的概念與主要內容》,載《文匯報》1994年10月10日版;

《起草香港基本法的依據是什麼?》,載《文匯報》1994年10月17日版;

《香港基本法是怎樣起草的?》,載《文匯報》1994年10月24日版;

《香港基本法的制定為什麼取得成功?》,載《文匯報》1994年10月31日版;

《香港基本法的重要作用和意義》,載《文匯報》1994年11月7日版;

《香港基本法結構和序言主要內容》,載《文匯報》1994年11月14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我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載《文匯報》1994年11月21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載《文匯報》1994年11月28日版;

《略論內地法律與澳門法律之異同》,載《人民日報》(海外版)1994年12月1日版;

《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載《文匯報》1994年12月5日版;

《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載《文匯報》1994年12月12日版;

《原有法律基本不變》,載《文匯報》1994年12月19日版;

《基本法――聯合聲明的具體化,法律化》,載《大公報》1994年12月19日版;

《關於香港的土地制度,語言和區旗,區徽》,載《文匯報》1994年12月26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載《文匯報》1995年1月3日版;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及特區的法律地位》,載《文匯報》1995年1月9日版;

《基本法規定屬於中央最高國家機關的職權》,載《文匯報》1995年1月16日版;

《基本法規定屬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載《文匯報》1995年1月23日版;

《中央職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聯繫(上)》,載《文匯報》1995年1月30日版;

《中央職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聯繫(下)》,載《文匯報》1995年2月6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載《文匯報》1995年2月13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載《文匯報》1995年2月20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載《文匯報》1995年2月27日版;

《香港基本法與香港的回歸》,載《北京大學學報》1995年第2期;

《兩個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妥善規定》,載《文匯報》1995年3月6日版;

《設計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幾個原則》,載《文匯報》1995年3月13日版;

《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以行政為主導》,載《文匯報》1995年3月20日版;

《行政,立法互相配合與行政會議》,載《文匯報》1995年3月27日版;

《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載《文匯報》1995年4月3日版;

《經受考驗證明強大生命力》,載《文匯報》1995年4月6日版;

《行政長官的資格》,載《文匯報》1995年4月10日版;

《行政長官的產生》,載《文匯報》1995年4月17日版;

《行政長官的職權與廉政、審計機構》,載《文匯報》1995年4月24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載《文匯報》1995年5月1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載《文匯報》1995年5月8日版;

《立法會的性質與職權》,載《文匯報》1995年5月15日版;

《立法會的產生》,載《文匯報》1995年5月22日版;

《立法會議員與第一屆立法會》,載《文匯報》1995年5月29日版;

《司法機關的性質與組織》,載《文匯報》1995年6月5日版;

《司法機關的原則》,載《文匯報》1995年6月12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和律師制度》,載《文匯報》1995年6月19日版;

《區域組織》,載《文匯報》1995年6月26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載《文匯報》1995年7月3日版;

《基本法規定的經濟制度和土地契約》,載《文匯報》1995年7月10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和稅收》,載《文匯報》1995年7月17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工商業與航運》,載《文匯報》1995年7月24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用航空》,載《文匯報》1995年7月31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金融和貨幣》,載《文匯報》1995年8月7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貿易》,載《文匯報》1995年8月14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和文化》,載《文匯報》1995年8月21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體育和勞工》,載《文匯報》1995年8月28日版;

《香港基本法與市場經濟》,載《市場經濟與法律》,1995年第9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專業資格與民間團體》,載《文匯報》1995年9月4日版;

《評“三違反”的“政改方案”》,載《文匯報》1995年9月11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預委會》,載《文匯報》1995年9月18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載《文匯報》1995年9月25日版;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載《中國法律》1995年第9期;

《關於終審法院的協定》,載《文匯報》1995年10月2日版;

《香港基本法制定後的五年》,載《中國法律》1995年第12期;

《關於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維護憲法實施的不同職責》,載《人大工作通訊》1995年第17期;

《制定法律必須堅持以憲法為依據》,載《人大工作通訊》1996年第1期;

《集中體現一國兩制的基本法總則》,載《中國法律》1996年的1期;

《1997年後香港與中央及內地的司法關係》,載《中外法學》1996年第2期;

《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關係》,載《中國法律》1996年第2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載《中國法律》1996年第3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與立法機關的關係》,載《中國法律》1996年第4期;

《香港現行政治制度的特點》,載《人民日報》1996年9月27日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其他司法機關》,載《中國法律》1997年第1期;

《基本法與香港法治》,載《法治在香港(論文集)》1997年1月版;

《實施香港基本法的重大意義》,載《中國法律》1997年第2期;

《堅持基本法,保證香港順利回歸》,載《法學雜誌》1997年第2期;

《維護繁榮與穩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政策》,載《中國法律》1997年第3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與文化政策》,載《中國法律》1997年第4期;

《符合香港實際的民主與選舉文化》,載《求是》1997年第4期;

《一國兩製成功典範》,載《文匯報》1997年6月29日版;

《論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保障與監督》,載《內部文稿》1997年第14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主要內容》,載《城建工作研究》1997年總第65期;

《以行政為主導的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載《文匯報》1997年7月18日版;

《香港特區明天更輝煌》,載《文匯報》(特刊)1997年8月版;

《草委會運作與基本法誕生》,載《文匯報》(特刊)1997年8月版;

《堅持平穩過渡,做好澳門回歸工作》,載《澳門日報》1997年10月15日版;

《1997年後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的關係》,載《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法律比較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1月版;

《必須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載《法學雜誌》1998年第2期;

《又一部成功的重要法律》,載《法制日報》1998年3月29日版;

《一國兩制構想與國家統一戰略》,載《鄧小平理論專題講座》,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版;

《論香港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治的保障》,載《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略論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載《法學雜誌》1999年第4期;

《修改憲法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載《人民論壇》1999年第5期;

《論香港基本法的完備性》,載《法制日報》1999年7月1日版;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本精神》,載《律師與法制》1999年第7期;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載《四川監察》1999年第10期;

《論香港基本法的完備性和對一些問題的認識》,載《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版;

《港澳行政主導政制模式的確立與實踐》,載《法學雜誌》2000年第3期;

《21世紀中國憲法學的基本思路》,載《法學家》2000年第3期;

《略論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載《浙江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

《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的必要性》,載《山東人大工作》2000年第10期;

《論實施香港基本法的十項關係》,載《論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正確處理基本法中的兩個關係》,載《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訊》(總第一期)2001年6月版;

《牢記黨的教導》,載《光明日報》2001年7月24日版;

《深入學習宣傳全面貫徹落實憲法》,載《法制日報》2001年12月5日版;

《略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載《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訊》(總第二期)2001年12月版;

《憲法是審判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據》,載《法學雜誌》2002年第3期;

《香港特區五年來取得的十項主要成就》,載《紫荊》2002年第3期;

《論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載《大公報》2002年4月7日版;

《全面準確貫徹基本法,保證澳門的穩定與發展》,載《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訊》(總第三期)2002年6月版;

《我國跨世紀憲法的理論與實踐經驗》,載《北京人大》2002年第12期;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載《北京日報》2002年12月3日版;

《公民有何基本權利和自由》,載《人民日報》2002年12月4日版;

《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主要內容》,載《人民日報》2003年1月21日版;

《增強憲法意識,維護憲法權威——學習胡錦濤同志兩次關於憲法的重要講話的體會》,載《法學雜誌》2003年第5期;

《維護憲法權威與修改憲法》,載《法學雜誌》2004年第1期;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的重大深遠意義》,載《人民日報》2004年2月4日版;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形成和蓬勃發展》,載《中國人大》2004年第7期;

《新中國憲法五十年》,載《當代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1期;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幾個問題》,載《法學雜誌》2005年第2期;

主要著作介紹

《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

本書論文從以下五個方面具體地說明香港基本法兩年的實踐是成功的:第一,在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方面,中央只依法管理防務、外交方面的事務,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注意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第二,論文作者具體說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和方法方面的關係。它們的運作是正常的,但由於這種關係是一種新的關係,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新問題。第三,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方面,論文作者從集會、遊行、罷工等方面論證了兩年來香港居民的權利了自由得到了可靠的保障。第四,關於香港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的釋法問題,一部分論語言對終審法院判決的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五,論文作者還對其他一些問題包括香港基本法中的一些理論作了闡述。

《憲法學參考資料》(上、下冊)

本書參考了1980年北京大學出版社的《憲法資料選編》第一至五輯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收集了二十多年來的新資料,編成此書。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憲法、憲法性法律和有關檔案;第二部分為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有關實施憲法的條例、決定、通知、批覆和案例;第三部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憲法和有關檔案;第四部分為外國憲法和憲法性檔案。

他人眼中的肖蔚雲教授

我是發自內心地喜歡這個老人。概括他的一生,真的是維憲護法、教書育人、道德文章、品學齊天。很難找到這么完滿的人,他幾乎接近完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

作為親屬,我覺得他就是個慈祥的長者,謙和寬厚,心態平和,生活中話不多,挺儒雅的一個人。但是他腦子非常清楚,尤其在面對港台記者伶俐發問的時候。

——肖蔚雲教授的外甥、著名律師錢列陽

人物逝世

北京大學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肖蔚雲先生2005年1月11日來澳門講學,因突發急性心肌梗塞搶救無效,於1月21日不幸在澳門逝世,終年81歲。

當代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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