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

前者稱現場勘查筆錄;後者稱勘驗筆錄、檢驗筆錄或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記載的順序應與實地勘查的順序相一致,並應由勘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 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

正文

主要指勘查犯罪現場時對勘驗過程、勘驗方法、勘查結果所作的文字記錄;兼指單獨進行勘驗或檢查時所作的筆錄。前者稱現場勘查筆錄;後者稱勘驗筆錄、檢驗筆錄或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中分析研究案情、複查現場情況和甄別罪犯口供真偽的重要依據,是刑事訴訟證據之一。記錄的內容應是現場上的客觀情況,不應記入勘查人員的分析判斷。
勘驗、檢查筆錄的基本結構由三部分組成:①案由及概況。記載事件發生和發現的時間,地點,事主、受害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報案的時間和報案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勘查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勘查的順序,以及勘查時的天氣、光線條件。②勘查所見。記載現場具體地點和周圍環境情況,進出口情況,門窗開關和被破壞情況,被侵犯(害)對象的詳細情況,痕跡、物品的位置、狀態及其發現和處理情況,現場上動亂情況,以及各種反常情況。③附記和簽署。記載已提取的痕跡和物證名稱、數量,已拍攝和已繪製的現場照片、現場圖的種類、數量,是否進行過現場錄象。勘驗、檢查筆錄記載的順序應與實地勘查的順序相一致,並應由勘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
在偵查過程中單獨進行的以及在現場勘查中結合進行的屍體檢驗,嫌疑人的搜查和物證檢驗,均應單獨製作筆錄。多次勘查時,每次均應製作筆錄。
現場圖、現場照片、物證照片(見刑事照相),應作為筆錄的附屬檔案,一併列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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