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與州

漢武帝時設立的刺史為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刺史所在的監察區域稱為州(部)。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漢高祖時不再設定。惠帝時派御史監三輔郡。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監御史監郡,但沒有成為一種固定和完善的制度。為了適應加強專制皇權的需要,武帝於元封元年(前 110)正式廢止派監御史監郡,又於元封五年創立了刺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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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設立的刺史為中央派到地方監察官刺史所在的監察區域稱為州(部)。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漢高祖時不再設定。惠帝時派御史監三輔郡。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監御史監郡,但沒有成為一種固定和完善的制度。為了適應加強專制皇權的需要,武帝於元封元年(前 110)正式廢止派監御史監郡,又於元封五年創立了刺史制度。武帝對刺史的監察區域和督察範圍作了嚴格規定。他把全國劃分為 13 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一刺史負責監察所在州(部)郡國。刺史的督察範圍是“以六條問事”(《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漢官典職儀》),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國守相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舉舞弊、勾結豪強。刺史俸秩僅六百石,權力卻很大,每年八月到所部郡國巡察,年終回京師匯報。刺史內隸於御史中丞,還受丞相司直的監督。

其出巡期間,若不忠於職守,所察過詔條,便會受到舉奏和處分。可見武帝創立的刺史制度是一種比較嚴密和固定的地方監察制度,對於加強中央集權、穩定社會秩序曾發揮重要的作用。西漢後期,刺史權力逐漸擴大,有了固定的掾屬和幕僚機構,有了選官用人之責,督察範圍也由當初規定的二千石守相擴大到了六百石以上長吏。刺史有時改稱“州牧”,秩二千石,地位大為提高。東漢靈帝中平五年(188)採納太常劉焉建議,改置州牧,以重臣出任。他們內親民政,外領兵馬,勢大權重,獨霸一方。東漢政權已失去對州牧、刺史的控制,而州牧、刺史也完全失去了監察地方的職能,演變成為擁兵自重的地方割據勢力。東漢以後,州也逐漸成為居於郡縣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刺史亦由監察官轉變為地方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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