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即刑法的使用範圍,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決形式管轄權的範圍問題。概括來說,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

概念

刑法的空間效力研究
刑法的空間效力所解決的是一國刑法在什麼地域、對什麼人適用的問題。從各國刑法及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一國刑法不僅能用於本國領域內的行為,而且在一定條件下用於本國領域外的行為。

刑法在國外的適用受到國際法的制約。在尊重國家主權和遵從國際法的今天,不承認一個國家對發生在任何地方的任何犯罪都有行使刑罰權的權力,特別不允許為了行使刑罰權而分割他國主權。自古以來,制約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的國際法原則,就是國家自己保護與國際協同。當行為與本國具有場所的、人的、的關係,侵犯了本國或其公民的利益時,就有適用本國刑法的權力。另一方面,防止犯罪和保障犯罪人的權利,是現代國際社會所共同關心的事項,是各國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相互協力所追求的目標。基於國際協同原則的要求,在一定條件下,一國對於本國沒有直接關係的國際犯罪,也可能行使管轄權。

適用範圍

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涉及對國內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與國外犯(發生在本國領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適用原則

刑法對國內犯的基本適用原則是屬地管轄原則。即一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人,不問其國籍,都有進行規制以維護本國秩序的權力。因此,一個國家對於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不管行為人是誰都適用本國刑法。屬地管轄原則以國家主權和國家刑罰權為根據,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尊嚴與秩序有利於刑罰效果的實現、訴訟程式的展開。

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
對國內犯而言,屬地管轄原則是最理想的原則,但還有三種國外犯的犯罪行為,應當或者可以適用中國刑法,卻是屬地管轄原則所不能解決的:第一是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某些犯罪;第二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或中國公民利益的某些犯罪;第三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各國區同利益的國際犯罪。我國刑法針對這幾種情況採取了其他一些原則

第一,屬人管轄原則。這裡的屬人管轄原則,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第二,保護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或本國公民的法益,就適用本國刑法。其實質意義在於,保護本國利益與本國公民的法益。第三,普遍管轄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罪犯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採取普遍管轄原則,主要是為了防止國際犯罪。

對國外刑事判決的承認

中國刑法採取了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普遍管轄四個原則,不難發現,如果還有國家同時採取這些原則,就必然產生刑事管轄權的衝突,幾個國家對同一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於是產生了如下問題:本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行為受到外國確定的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時,本國是否承認這一判決。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分為各級承認與消極承認。積極承認,是指在本國具有刑事管轄權的行為,受到外國確定的有罪判決時,將該犯人移到本國後,執行外國所確定的有罪判決;如果犯罪人在外國已將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外國法院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罰,蕙者對行為人作出無罪判決,則本國不再追訴。消極承認,是指外國確定的刑事判決不制約本國刑罰權的實現,即不管外國確定的是有黑暗面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對同一行為本國可行使審判權,但對外國判決及刑罰執行的事實,給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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