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腸衣加工企業註冊衛生規範

本規範根據《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衛生法規、標準制定。

內容

1依據
2適用範圍
2.1本規範適用於出口腸衣加工企業。
2.2本規範中的腸衣是指可供人類食用的各類天然腸衣
3定義
3.1出口腸衣加工企業系指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註冊的腸衣加工車間、冷庫及儲存庫。
3.2腸衣:系指採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腸、大腸和膀胱等器官,經過特殊加工,對保留的組織進行鹽漬或乾制的產品。
3.3原腸:系指未經刮制的健康牲畜的小腸。
4原料、輔料的衛生
4.1出口腸衣加工企業對原料應制定合理有效的源頭控制措施,避免來自空氣、土壤、水、飼料、肥料中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污染,保證原料的安全衛生。
4.2國產腸衣原料應當來自官方獸醫監督的屠宰場。供宰動物經宰前、宰後檢驗檢疫符合人類食用,並具有產地官方獸醫部門檢疫合格證明。供宰動物應按規定進行疫病監測和殘留監控,不合格的不得用於加工腸衣產品。
4.3進口腸衣原料應當來自經認監委註冊的國外生產加工企業,並具有出口國家或地區官方獸醫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書和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4.4原料應在良好的衛生條件下運至出口腸衣加工企業。國產原腸在原料的收集期間,應進行適當的冷藏。運輸原料的容器內部表面光滑,易於清洗消毒。進口原腸應密閉包裝並保持清潔衛生,冷凍運輸至腸衣加工企業專用冷庫,包裝應進行銷毀或防疫性消毒處理,防止疫病傳播。
4.5加工用鹽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腸衣專用鹽,並具有檢驗合格證,進廠驗收合格後方準使用。加工用鹽應專庫存放,並保持清潔衛生,不受污染。
4.6加工腸衣的其他輔助材料(如套管、壓縮片、網袋等)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4.7超過保質期的原料、輔料不得用於生產。
4.8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分別存放在不會受到污染的區域。
5企業的設計和環境衛生
5.1企業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周圍無有害氣體、灰沙及其他污染源。交通方便,水源充足。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它產品。
5.2廠區主要道路應鋪設適合於車輛通行的堅硬路面(如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沖洗,無積水。
5.3廠區布局和設計合理,應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成品、包裝物料、化學物品等儲存設施和廢物、垃圾暫存設施,避免交叉污染。
5.4廠區排水系統暢通,地面不得有積水。廢水、廢料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5原腸處理車間應與腸衣加工車間嚴格分開,有獨立的污水處理和排放系統。
5.6廠區衛生間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牆裙以淺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於清洗並保持清潔。
5.7生產區與生活區應分開設定。
6車間及設施衛生
6.1車間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工藝流程布局合理,排水暢通;車間地面套用耐腐蝕的無毒材料修建,防滑、堅固、不滲水、不積水、無裂縫、易於清洗消毒並保持清潔;地面排水坡度為1—2%。
6.2車間出口及與外界相連的排水、通風口應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
6.3排水系統應設定過濾網及防止異味溢出的水封裝置。排水溝為明溝或力口蓋,溝底應呈弧形。
6.4車間內牆壁、屋頂或天花板套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脫落、易於清洗的材料修建,牆角、地角、頂角具有弧度。
6.5車間窗戶有內窗台的,內窗台應下斜約45O;車間門窗應採用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製作,結構嚴密;車間非封閉的窗戶應裝設固定的紗窗。
6.6車間應設有通風設施,天花板上不得有冷凝水。車間溫度控制在25℃以下。
6.7車間內應有適度的照明,光線以不改變腸衣的本色為宜。照明設施應裝有防護罩。
6.8車間入口處及車間內適當的位置應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洗手、消毒、乾手設施,洗手水龍頭為非手動開關。消毒液濃度應能達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6.9車間入口處應設鞋靴消毒池。
6.10應設有和車間相連線並與生產人員數量相適應的更衣室、衛生間,其設施和布局不得對車間造成潛在的污染。不同清潔區應設有單獨的更衣室。衛生間的門應能自動關閉,門、窗不得直接開向車間且關閉嚴密;衛生間設有洗手、消毒和乾手設施,並有排氣和防蠅蟲裝置,確保清潔衛生。
6.11車間內的設備、設施和工器具套用無毒、耐腐蝕、不生鏽、堅固的材料製作,易於清洗消毒。禁止使用竹木器具。
6.12廢棄物容器應選用不透水的材料製作,並有明顯的標識。
6.13加工車間的工器具應在專門的房間或區域進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的工器具應當放在專門的擱架上備用。
7水的衛生
7.1加工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和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每年對水質的公共衛生檢測不少於兩次。企業應定期對加工用水的微生物進行檢測,必要時檢測余氯含量。
7.2企業應備有供水網路圖。加工用水的管道應有防虹吸或回流裝置。
7.3儲水設施應採用無毒、無污染的材料製成,並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應定期清洗和消毒,避免加工用水受到污染。
8加工衛生
8.1車間入口處和車間內適當位置應設有相應標示或警示牌。
8.2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場地等應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盛放腸衣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8.3加工前後應對加工場地、工器具、操作台及時清洗消毒,並指定專人負責檢查,作好檢查記錄。
8.4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產品和廢棄物,應在固定地點用有明顯標誌的專用容器分別收集盛裝,並在檢驗人員監督下及時處理。
9包裝、儲存、運輸的衛生
9.1用於包裝腸衣的物料應符合衛生標準並且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
9.2內、外包裝物料應分別專庫存放。包裝物料庫應乾燥、通風,保持清潔衛生。
9.3腸衣應專庫存放。鹽漬腸衣需冷藏保存,溫度控制在0-10℃。冷庫應配備自動溫度顯示、記錄裝置並定期校準。
9.4庫內應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保持清潔、整齊,並定期消毒。同一庫內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串味的其他物品。
9.5庫內物品應與牆壁、天花板保持一定距離並分垛存放,標識清楚。
9.6原料、成品運輸工具應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10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企業應制定並嚴格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廠區、車間和實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腸衣和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11檢驗的要求
11.1企業應設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檢驗機構,配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
11.2企業應當建立實驗室,配備相應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檢驗儀器須進行計量檢定的,按規定進行檢定。
11.3企業委託社會實驗室承擔檢驗工作的,應當簽有契約,並且該實驗室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
12人員衛生
12.1企業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並制定衛生健康檢查計畫。從事腸衣加工和管理的人員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凡患有影響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必須調離腸衣加工崗位。
12.2從事腸衣加工和管理的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錶,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應更換工作服、帽、鞋,並洗手、消毒;離開車間時應換下工作服、帽、鞋;工廠應設立專用洗衣房,工作服應集中管理,統一清洗消毒,統一發放。
12.3清潔區與非清潔區等不同崗位的人員應穿戴不同顏色或標誌的工作服、帽,以便區分。不同區域人員不準串崗。
13衛生質量體系運行的要求
13.1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管理工作。
13.2企業應制定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及生產過程衛生控制程式,並有效執行,做好記錄。
13.3企業應建立並執行衛生標準操作程式並做好記錄,對影響腸衣衛生的關鍵工序,企業應制訂明確的操作規程並進行有效的監控。
13.4企業應制定和執行對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處置、糾偏措施和追溯性等內容。
13.5企業應制定產品標識、質量追蹤和產品召回制度,以保證出廠產品在出現安全衛生質量問題時能夠及時召回。
13.6企業應制定和執行加工設備、設施的維護程式,保證加工設備、設施滿足生產加工的需要。
13.7企業應制定和實施職工培訓計畫並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13.8企業應建立內部審核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內部審核,一年進行一次管理評審,並做好記錄。
13.9對反映產品衛生質量情況的有關記錄,企業應制定標記、收集、編目、歸檔、保管和處理的程式,並貫徹執行;所有記錄必須真實、準確、規範,保存期不少於2年。
14對於必須使用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產品(如乾制腸衣),在保證食品安全衛生的前提下,可以按傳統工藝生產加工。
15本規範由認監委負責解釋。
16本規範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出口腸衣加工企業註冊衛生規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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