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祧

兼祧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家宗祧的習俗。兼祧人不脫離原來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繼承家庭的嗣子。清俞樾《俞樓雜纂·喪服私論·論獨子兼祧之服》:“一子兩祧,為乾隆間特製之條,所謂禮以義起也。道光間議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則為所生父母斬衰三年,而為兼祧父母齊衰不杖期。”《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六回:“不怕等二老歸天后再還宗,或是兼祧兩姓俱可。”

基本信息

婚姻

兼祧兼祧
俗稱一子頂2門。即兄弟2門或3門只生有1個男性後代時,可分別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傳幾門的後代。清律附例開獨子兼祧之先例,清律附例規定:“如可繼之人,亦系獨子,而情屬同父母親,兩相情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兼祧的目的是為了承繼香火後代,實際上允許一夫多妻制的合法存在。在香港因沿襲舊律,故兼祧婚制度曾長期存在。後於1970年7月10日頒布的《修訂婚姻制度》中予以廢除。香港現行法規定:1971年10月7日以後,“任何人均不得締結兼祧婚姻。”但在以前已建立的兼祧婚姻,及雙方所生之兒女,其地位及合法權益均受保護,不受任何影響。

光緒

光緒是同治的堂兄弟,也是表兄弟。換言之,他兩個是同一輩的。
宣統不是同治的兒子,也不是光緒的兒子,但他名義上是過繼給同治。
而兼祧的意思是:兄弟數人,其中一個沒有兒子的,便讓另一個兄弟的兒子繼嗣兩房,叫做兼祧。
宣統雖然不是他們兩個人的真正兒子,但是以名義上的同治兒子同時繼承同治、光緒兩個人。

制度

解決獨子出繼使得自家絕後這個問題的實際需要以及在特殊條件下民間對兼祧特例的模仿使得兼祧制度應運而生。兼祧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從皇室和軍隊特例到民間習慣再到國家正式制度的發展歷程。兼祧制度之中有三個重要的親屬關係,即兼祧子與本生父母關係,兼祧子與兼祧父母之間的關係,兼祧子後娶之婦的法律地位。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廢除了兼祧制度,但是,之後它仍舊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存在於民間習慣之中並為國家法律所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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