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概論

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概論

《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概論》綜合中國各個領域中涉及公共安全的現行法律法規,試圖以此為出發點,並參照法理學和國外相關法律體系,來構建獨具中國特色的公共安全法學體系。

基本信息

作者:張付領//劉宇//劉建新//何紅喬
ISBN:10位[7801706358]13位[9787801706355]
出版社:當代中國
出版日期:2007年
定價:¥34.00元

內容提要

在整個公共安全領域中,公共安全法律法規起著規範性、基礎性的作用。只有具備完善的公共安全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公共安全工作才能真正走上法治的軌道。本書分上下兩篇:上篇包括第一章到第九章,詳述公共安全法的概念、淵源、體系、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公共安全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內容,以初步構建起公共安全法學體系;下篇則對中國現有的各個領域的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四大類做了簡要的概述,以使讀者全面具體地了解中國公共安全法的現狀。
本書還附有2007年8月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讀者提供最新的資料。

編輯推薦

《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概論》分上下兩篇:上篇包括第一章到第九章,詳述公共安全法的概念、淵源、體系、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公共安全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內容,以初步構建起公共安全法學體系;下篇則對中國現有的各個領域的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四大類做了簡要的概述,以使讀者全面具體地了解中國公共安全法的現狀。《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概論》還附有2007年8月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讀者提供最新的資料。

作者簡介

張付領,河南理工大學人文政法學院法學系主任,執業律師,仲裁員。主要從事民商法領域的教育、研究和實務工作。曾主持或參加司法論辯、河南省科研項目數項並分別獲得一、二等獎。
劉宇,河南理工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參編多部著作和教材,並在高校規劃教材《經濟法》和《保險法》中任副主編。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主持完成河南省教委、省社科聯,焦作市科委及橫向科研項目多項並獲獎。
劉建新,河南理工大學法學講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法學碩士。從事的研究領域主要為經濟法、民商法等。曾發表論文數篇,參與法務部2006年“破產法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課題研究。
何紅喬,蘭州大學法學院畢業,河南理工大學法學講師,河南正乾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主要從事國際法與安全生產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目錄

上篇公共安全法學概論
第一章公共安全法概述
第一節公共安全法的定義
第二節公共安全法的性質和特點
第三節公共安全法的目的和任務
第四節公共安全法的效力範圍
第二章公共安全法的調整對象
第一節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公共安全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章公共安全法的淵源
第一節法律淵源的概念
第二節法律淵源的形式
第三節公共安全法的淵源
第四章公共安全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概說
第二節依法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則
第三節政府主導的原則
第四節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六節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的原則
第五章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節公共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公共安全防範與教育制度及應急處理制度
第三節公共安全責任制度
第四節公共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第五節公共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第六章公共安全法律關係
第一節公共安全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公共安全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公共安全法律事實
第四節公共安全應急狀態下的公權力與私權利
第七章公共安全法學與其他法律學科的關係
第一節公共安全法學與法理學的關係
第二節公共安全法學與憲法學的關係
第三節公共安全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緊急狀態法學的關係
第八章公共安全法的體系
第一節法律體系的概念
第二節公共安全法的體系
第三節常態公共安全法的體系
第四節非常態公共安全法的體系
第九章公共安全法律責任
第一節責任與法律責任
第二節違反公共安全法律的責任
第三節公共安全法律責任的種類
下篇公共安全法律法規概論
第十章公共安全基本法
第一節公共安全基本法概述
第二節《憲法》對公共安全內容的闡述
第三節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四節消防法
第十一章自然災害類法律
第一節自然災害類法律概述
第二節水法
第三節森林法
第四節氣象法
第五節防洪法
第六節防沙治沙法
第七節防震減災法
第十二章社會安全類法律
第一節社會安全類法律概述
第二節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三節國家安全法
第四節國防法
第五節金融法
第十三章公共衛生類法律
第一節公共衛生類法律概述
第二節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節食品衛生法
第四節動物防疫法
第五節國境檢疫法
第十四章事故災難類法律
第一節事故災難類法律概述
第二節勞動法
第三節安全生產法
第四節煤炭法
第五節建築法
第六節環境保護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參考文獻
……

序言

公共安全法學既是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又有自己獨立的理論體系,它是調整公共安全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以與公共安全有關的特定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為調整對象。公共安全法律法規,是我國公共安全管理各個領域的基本規範。為了滿足公共安全管理專業開設課程的需要,我們根據河南理工大學公共安全管理專業和幹部培訓的需要,精心組織編寫了這本《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概論》。
在公共安全法律關係中,既包括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又包括國家機關與公民、法人、社團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還包括公民、法人、社團組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國家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屬於公共安全法學的調整範疇。在公共安全法律關係中,不同主體的行為需要不同的公共安全法律規範進行調整。構建一系列合理的公共安全權利義務關係模型,是公共安全法學研究的核心。構建一個完整的公共安全法的立法體系,是公共安全法學的重要使命。
根據公共安全法學學科的一般體系,我們分兩大部分進行了研究,上篇包括第一章到第九章。這部分的內容包括公共安全法的概念、淵源、體系、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公共安全法律責任及其關係等內容。在下篇中,出於公共安全的教學需要,我們對中國的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按照四大類做了簡要概括性介紹。
本書的上篇由劉建新、何紅喬、張付領執筆,最後由張付領負責統審定稿:下篇由劉宇執筆並定稿。
在本書的編寫過程中,我們得到了河南理工大學夏保成教授無微不至的指導,得到了河南理工大學公共安全管理研究中心的老師們的大力支持,參考借鑑了國內外的許多專家學者的理論成果,在此,我們一併表示衷心的感謝。
對於本書的編寫,儘管我們付出了最大努力,但由於能力、資料所限,不足和差錯在所難免,懇請讀者和專家不吝指正。

文摘

二、實施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原則的必要性
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各種工作中我們必須遵循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的原則。理由如下:
(1) 高度的集權和簡單的分權都是弊大於利,因而是不可取的。首先,人類社會的許多事務不能通過個人自覺自愿的方式得以解決,而需要通過權力來解決。政府就是人類社會運用權力來解決人類事務的組織手段。但是,由於社會的規模一般都比較大,其權力不可能由單一的科層化的組織來行使,由此產生的政府也不可能是單一的科層組織,而是由很多個政府組成的一個政府體系,因此高度的集權不利於解決人類社會的問題。周恩來當年曾指出,官僚主義的存在,除了舊中國長期官僚統治留下的深遠影響以外,還同當時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有聯繫。他指出,“權力過分集中時就會有偏向”,“很容易忽視發揚民主而犯官僚主義的錯誤”。所以,他多次強調:“中央與地方要相互影響,相互監督,不要以為只是上面對下面監督,下面同樣要監督上面,起制約作用。”他甚至鼓勵地方在必要時與中央“唱對台戲”。這是因為,“地方比較容易接觸民眾,接近實際,能更多地看到實際問題,局部問題和民眾的眼前利益,這正好彌補中央的不足。”與此同時,他明確指出:“官僚主義不是能夠一下子徹底反掉的”,“在中央工作過的同志以及省、地、縣、區的各級領導,思想上一定要警惕,要接觸實際,接觸民眾”,“加強調查研究工作,掌握情況的變化,以便及時地做出決定。”周恩來的上述言論雖然是針對官僚主義而發的,其實也是適用於社會的全局的,當然包括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高度的集權無益於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在工作中也就難免脫離民眾,脫離實際,就會走錯路,走彎路,不利於我們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因而不可取。
其次,我們也不能採取簡單的分權,而是在中央統一領導、適度集中基礎上的合理的、在法律框架下的分權。而此種分權的制度基礎的核心在於:上級政府一定要運轉穩定、高效,把責任和資源轉移給下級政府,讓地方政府有能力來承擔發展和管理的責任,並且使公民能夠發展組織良好的社會,有效參與地方的決策和監督。在此基礎上,還要在積極的上級政府、負責任的地方政府和積極的公民社會三者之間建立起一種穩定的互動機制。由此,分權就有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整個社會就會有回應迅速的政策和服務,人民的幸福安康以及人類全面發展,也就有了良好的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基礎。這時候,即使有一些失控的問題,也很容易採取針對性的措施得以解決。
(2) 中央無力也沒有必要完全包攬全國的公共安全事務。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個地區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中央政府不可能制定出對各地都完全適用的政策、法律法規。從信息的角度去看,個人優於他人,家庭優於社會組織,而社會組織則優於政府。在政府內部,則是地方政府優於上級政府和中央政府。從可能性來看,地方政府未必能比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有關地方性公益物品的需求信息,但是地方政府的確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地居民的需求。地方政府畢竟更加接近人民,更加關切地方百姓的需要。作為中央政府,一方面有動力和願望做好公共安全工作(當然這也是其應盡的職責),但是由於公共安全屬於地方公共物品,中央政府缺乏對當地地方知識的了解與把握,不能很好地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從事監督工作,而往往只能是採取事後措施,即一旦發現有重特大事故就嚴厲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這樣做的效果並不理想。毫無疑問中央必須在公共安全領域發揮主導作用,但是實踐也早已證明,由中央政府包攬地方事務的做法也超出了其能力。
(3) 實施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原則有利於更好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地方作為國家整體的組成部分,一方面其迫於中央政府的壓力,不得不關注公共安全問題,另一方面它也是具有自身利益要求的行政主體和經濟實體,促進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是各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因此,合理地下放給地方政府一些自主權,有利於更好地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制定出適合本地方的公共安全對策。此外2003年人類發展報告總結了世界各國最近20多年來分權化改革的經驗,指出了合理下放給地方政府一些自主權,進行分權化改革對於人類發展具有八大好處:地方要求得到了快速回應;地方政府將有更大的責任感和透明度,腐敗更少;地方基礎服務得到改善;信息能夠更好地流通,地方官員可以快速採取應變行動來對付潛在的災害;發展計畫有更多的持續性;解決衝突也更加有力;激發地方利益相關人的能力和動力;使人民在與他們的生活直接相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獲得了更大的發言權,政治代表性更多。總起來說,就是合理的分權有利於更好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助於更好更快更穩定的多方面的發展。
世界各國在處理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有幾點值得我國借鑑。第一,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中,中央政府占有主導地位,地方政府具有相當的自主性。不論聯邦制還是單一制,中央政府都不同程度地運用政治和經濟的特殊優勢影響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的主導地位並不意味著把地方完全管死,二者是可以並存的。第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責或事權有明確的劃分,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事權的劃分一般主要依據範圍原則,屬於全國範圍、跨多個地區的事務由中央政府承擔,屬於地方範圍和一般區域性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承擔。總之,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們應該貫徹中央與地方適度集中和合理分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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