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使

兩稅使

兩稅使是唐官名,職能是掌管兩稅事務長官。

釋義

唐朝官名。掌管兩稅事務長官。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一)量出制入,依據每年國家財政支出確定賦稅總額,按戶等高下和資產多少攤派徵收。(二)地稅征米,戶稅征錢,戶稅錢在徵收時大部分折成絹帛。地稅以大曆十四年(779)的墾田數為準均征。(三)不論主、客戶,以現居地為斷,一律依法納稅。(四)取消租庸調和其他全部雜稅。(五)兩稅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六)對行商徵稅三十分之一。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改變了以往貧富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現象,貴族、官僚也須依法納稅,增加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兩稅法是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重要發展階段,構成了至明中葉分夏秋兩次納稅的田賦制度的基礎。記載兩稅法的歷史文獻有《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五《楊炎傳》、《陸宣公集》卷二十二《均節賦稅恤百姓第一條》等。各類通史及隋唐斷代史著作都有專章闡述兩稅法。

兩稅使兩稅使

官職職能

建中三年(782)置汴東西水陸運兩稅鹽鐵使。非常置,多以轉運使、鹽鐵使兼任,或以朝臣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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