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

免責聲明(Disclaimer),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契約不承擔違約責任的聲明。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和債權人的過錯是免責的條件。

基本信息

免責條件

中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契約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契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契約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債權人的過錯:《契約法》第311條規定、第370條規定:暫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暫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暫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暫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契約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契約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契約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於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於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契約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

(2)基於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契約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我國沒有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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