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

免役法

免役法,宋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新法,將差役改為雇役,由當役人戶按等第出錢,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稱為“免役法”亦稱“募役法”,“雇役法”。見《宋史.食貨志上五》﹑《宋史.王安石傳》。

免役法由來

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而募役法的頒布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
司馬光攻擊王安石免役法
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原行差役法,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製”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在宋仁宗時,一些地方官員改行由當役者出錢,僱人代充。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在全國實施免役法。

免役法要點

免役錢

原來衙前等差役,改為民戶向官府交錢,官府僱人充役,民戶分為3類10等。上4等戶按戶等定役錢,隨夏秋兩稅交納,稱免役錢。鄉村4等以下、城市6等以下戶不納。

免役寬剩錢

各路、州、縣依當地差役事務繁簡,自定數額,供當地費用。定額之外另加五分之一,稱免役寬剩錢,由各地存留備用。

助役錢

原來不負擔差役的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等戶,按定額的半數交納役役錢,稱助役錢。

免役法後續

免役法實行後,一般平民的負擔減輕。官僚及大地主因新增負擔,堅決反對。也有的官府除征錢外,又假借名義科派差役,多征小戶役錢,剋扣雇值。
哲宗繼位後,司馬光當權,於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恢復差役法,衙前仍用坊場錢僱人充當。以後役法變動不定。南宋仍行差役法。蘇軾反對司馬光廢除免役法,批評其“專欲變熙寧之法,不復較量利害,參用所長”,朱熹認為:“溫公忠直,而於事不甚通曉。如免役法,七八年間直是爭此一事。他只說不合令民出錢,其實不知民自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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