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因果關係

形成的“前因”與“後果”之間關係是外在的、偶然的聯繫。 “前因”與“後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係。 否則前原因與後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係了。

界定

認定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係,不能超越或突破馬克思的哲學因果關係理論。兩個必然因果關係通過一個偶然因果關係而連線,通過間接聯繫而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前一必然因果關係的原因與後一必然因果關係的結果之間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關係。具體來說,即一個危害行為造成一個危害結果或危險狀態,稱為“前因前果”;它與另一個危害行為或者事件相遇,又產生了另一個危害結果,稱為“後因後果”。形成的“前因”與“後果”之間關係是外在的、偶然的聯繫。“前因”與“後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係。

特徵

1、間接性。刑法中偶然因果聯繫的關係間接性的,但它不是間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是指由某種行為非直接地、但也合乎邏輯地產生某種危害結果情形下行為與結果的聯繫。
2、次要性。最後結果發生的根據存在於後來出現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說,後原因對結果的發生起了決定性作用,起決定作用的是後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則前原因與後結果之間就是必然因果關係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後結果的發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3、複雜性。社會現象或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繫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內在聯繫,有的是外表聯繫;有的是必然聯繫,有的是偶然聯繫。因果關係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環節時必須多方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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