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推理學

邏輯推理學

哲學上把因果關係定義為“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現實中能夠用“因為……所以……”表述的關係並不都是因果關係。

哲學實例

哲學上把因果關係定義為“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現實中能夠用“因為……所以……”表述的關係並不都是因果關係。邏輯推理中的“條件和結論”與現實中的“原因和結果”必須給予嚴格區分,複雜因果關係是“基本因果關係”的複合,電源、開關、燈泡三個“元件”串聯而成的電路可以作為基本“因果關係模型”。原因與結果都是動態的,開關的“開”與燈泡的“亮”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是開關與燈泡具有因果關係。尋找可能的原因(現象)是邏輯推理,可能的原因現象有“並聯”和“串聯”兩類,並聯現象中只要有一個發生結果就會發生,串聯現象必須全部發生結果才會發生。“時間”參數的有無是因果關係與邏輯推理的根本區別。並聯現象中最先“成就”的那一個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串聯現象中最後“成就”的那一個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原因和條件的區別全在於出現的時間不同。在此基礎上,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偶然原因和必然原因等,都可以作出合理解釋。

關鍵字

因果關係 原因和條件 內外因關係 邏輯方法

實例

破壞分子發現炸藥倉庫的守護衛兵在後半夜兩次交接班時警惕性較差,遂利用這一疏漏,接近倉庫點燃引爆物引發倉庫爆炸,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的行為無疑是倉庫“爆炸”的原因。有人認為,保衛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還有人根據內外因原理認為,“炸藥能夠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內因,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是外因。內因是根本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倉庫記憶體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沒有炸藥,就不會出現爆炸的結果。這一說法看似可笑,但與毛澤東所說的“溫度不能使石頭變成小雞”的例子是頗為類似的。

定義

人們普遍認識到,現實中的因果關係是複雜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況。人們還從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為“直接—間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於這些劃分標準沒有給予嚴格界定,這就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爭議。本文試圖通過對概念進行嚴格定義,建立起“基本因果關係模型”,並以此為基礎對複雜因果關係作出解釋。

詳細分析

基本因果關係模型

哲學上把現象和現象之間那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叫做因果關係,其中引起某種現象產生的現象叫做原因,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叫做結果。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引起”和“被引起”卻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結果出現了許多複雜的因果關係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複雜,越容易出現模糊和混亂,給科學地認識因果關係造成困難。所以對因果關係,學界至今還沒有建構起比較完整的理論框架。
筆者以為,要想在因果關係研究上有所突破,應當借用數理邏輯的思想,從基本假設和定義出發,建構起“基本因果關係模型”(理論),以此為基礎對複雜因果關係給予解釋。
作為建構模型基礎的基本假設和定義,都必須從現實世界中歸納出來。模型本身,也應當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係。經濟學研究的主體(基本單位)是個人,研究的內容是人的活動(體現了與外界的關係)。筆者從經濟學得到啟發,把通常所說的“事物”分解為動態的“事”和靜態“物”兩類。“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事”則是“物”的動態變化過程,它體現了主體“物”之間的關係。所以,“事”是由“物”參與產生的,而靜態的“物”則可以獨立存在。

哲學術語上的定義

但是為了利用人們熟知的哲學術語,我們做如下定義:
靜態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用A、B、C等表示;“事物”的變化叫做“現象”,是哲學研究的內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現象“引起”B現象,即現象A是結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係可以用開關的“開、關”與燈泡的“亮、滅”來表示。我們用導線把電池、開關、燈泡三個元件串聯起來,構成一個簡單電路,靜態的開關、燈泡、電池、導線就是“事物”,開關狀態的變化(開和關互變)與燈泡狀態的變化(滅和亮互變)就是“現象”。“開關由關到開”與“燈泡由滅到亮”兩個現象之間就具有“因果關係”。
“開關開”與“燈泡亮”(或“開關關與燈泡滅”)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可以用符號“♂A→♂B”。我們把它作為“基本因果關係”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關係”為基礎,討論現實世界中複雜的因果關係。

區分原因和條件

我們把與結果發生有關的所有先前情況統稱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關係就是要確定哪些(個)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條件。
與因果現象實際發生的過程正好相反,人們在探討因果關係時往往是先知道結果,而後才去探討其原因,這一過程稱為“執果索因”。“執果索因”中必須利用“邏輯推理”,推斷哪些現象可能引起結果的出現。
如果幾個現象必須全部出現,結果才出現,即對於結果來說(注意,是對於特定結果來說的),這些現象缺一不可,那么這些現象就稱為“串聯現象”;如果幾個現象中只要有一個出現,結果就必然出現,那么這些現象就稱為“並聯現象”。“串聯現象”和“並聯現象”是相關現象的兩類基本關係。串聯和並聯“混合”的現象,可在此基礎上研究,本文從略)。在一個電路中,串聯開關的每一個都必須“由關到開”,才會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於燈泡“由滅到亮”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於“串聯現象”;類似地,並聯開關只要有一個“由關到開”,即可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於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來說,並聯開關的每一個“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於並聯現象。
我們之所以強調“對於特定的結果來說……”,是由於對於不同的結果來說,現象之間的關係就根本不同。例如對於燈泡“由亮到滅”來說,任何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都可以引起這一結果,所以對於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於“並聯現象”。同理還可以得出,對於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並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於“串聯現象”。

劃分

在強調一遍,“串聯現象”和“並聯現象”的劃分,是在“執果索因”過程中對“可能引起”結果的現象從理論上進行的劃分,而現實中究竟是哪個現象“引起”了結果的發生,則必須從其它方面入手解決。為此,我們必須引入時間因素(參數)。
我們先研究“串聯現象”。假設有n個“串聯現象”,我們對它們發生(成就)的時間次序進行排列,分別為第1、2、3……n個現象。由於對結果現象來說,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個現象出現,結果都沒有發生,即它們都沒有“引起”結果發生,所以都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第n個現象一出現,結果就發生了,根據“因果關係定義”,它就應當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其它n-1個現象則只是因果關係發生的相關“條件”。同理,“並聯現象”中任何一個現象的出現都足以引起結果的出現,所以並聯現象中最先出現的那個現象就“引起”了結果現象的出現,所以它就是結果發生的“原因”。

意義

可見,時間因素對於因果關係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認為,從邏輯上說,原因和條件並無區別(因為邏輯分析不考慮時間因素)。只是由於它們出現的時間次序不同,才區分出“原因”和“條件”。

邏輯推理學-二者區別

邏輯推理與因果關係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點

1、如前所述,邏輯推理與因果關係的最根本的區別是,邏輯推理不考慮時間因素,而因果關係卻必須考慮時間因素。例如“父母結合”後“生出兒子”,在因果關係中,“父母結合”是原因,“生出兒子”是結果,二者不能顛倒。但從邏輯推理上說,男女結合卻不一定能夠生出兒子;反過來說,只要有“兒子出生”這一“條件”,則必然能夠推出“父母結合”這一結論。寫成邏輯推理形式,就是“因為兒子,所以父母”。由於有人把“因為……所以……”框架下的邏輯推理都看做“因果關係”,結果兒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鬧出大笑話。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用“因為……所以……”形式表述的關係,也可能不是因果關係。

第二點

2、邏輯推理的條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個因果關係中,“條件”實際上是無限的。在邏輯推理中,有時一個條件即可推出一個結論,有時多個條件才能推出一個結論。但即使多個條件推出一個結論,這些條件的個數也都是有限的。但現實中的因果關係卻大不相同,與結果現象有關的條件實際上是無限(多)的,無法把它們窮舉出來。例如在我們的簡單電路中,導線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誰拉動了開關,他為什麼要拉動等等,都是因果關係發生的相關情況。在研究中,我們只能夠限定範圍,對那些“不言而喻”的條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對那些超出界限的情況也不再研究。總之,現實中“原因和結果的關係”,要比邏輯推理中的“條件和結論的關係”複雜許多倍。

第三點

3、邏輯推理中(主要指演義推理),條件必然蘊涵結論;但在因果關係中,原因並不必然蘊涵結論,而只有在“條件”都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原因的出現才引起了結果的發生。例如在電路中,n個串聯開關中,只有在前n-1個開關都發生了“由關到開”的變化之後,即在特定條件都已經“成就”之後,第n個開關“由關到開”才能夠成為燈泡由滅變亮的“原因”。如果我們預先把n個開關進行編號,或者構想它們的顏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後一個發生“由關到開”變化的那個開關是紅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個開關中只要有一個沒有發生“由關到開”的變化,那么紅色開關“由關到開”的變化就並不能“引起”燈泡由滅變亮的結果。所以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每一個因果關係都是具體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結果。也許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在實驗室中可以嚴格限定條件),原因和結果的關係才是確定不變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結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結果,就象人們在白開水中加入砂糖則必然使白開水變甜,而加入食鹽則會使白開水變鹹一樣起清楚明確。通常人們認為,“同果必然有同因”,“異果必然有異因”,這一原理也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才是有效的。

第四點

4、因果關係是“現實”關係,只有在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已經發生之後,我們才說,原因A和結果B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邏輯推理”是一種“理論”推導,它不需要任何現實性做支撐,條件就必然蘊涵結論。演繹推理的邏輯結構是:
若A包含於B,並且B包含於C,則A包含於C。就象初等數學中A
但是因果關係卻不具有這種傳遞性。即A是B的原因,並且B是C的原因,卻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結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結果的原因,就象西歐封建社會中的等級關係那樣: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當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結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樣。但如果這樣理解因果關係,那么秦始皇統一中國也許就是兩千多年來一切社會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終原因就都是自然界本身。這樣理解因果關係,就喪失了研究的意義。如果嚴格套用因果關係定義,可以看到這些理解並不符合因果關係定義。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正是由於理論必須符合現實,它才能夠解釋和預測現實。邏輯推理儘管是理論上的,也許正是由於它是理論上的,所以可以用於推測因果關係的可能性,並由現實予以證實和證偽。實際上人們也正是這樣利用邏輯推理來探索因果關係的。結果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經常把因果關係中的“結果”與邏輯推理中的“結論”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的結論稱為“結果”。問“殺人案有結果了嗎?”答曰“有,是張三謀財殺人!”這裡的所謂“結果”,實際上是指找到了“殺人結果”的“原因”,它應當屬於邏輯推理的“結論”而不是現實中因果關係的“結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醫院就診,由於就診人都是因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據李四就診推斷他患了病,既由“就診”這一條件得出了“有病”這一結論。但在平時,我們會說“因為我看見李四就診,所以李四有病”。這樣的表述,“就診”好像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顛倒了其中的因果關係。所以我們在分析“因為……所以……”這樣的表述時,一定要搞清它是邏輯推理,還是因果關係。

複雜因果關係分析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說,有時出現“多因一果”,有時出現“一因多果”,還有時出現“多因多果”。我們應如何看待這些情況呢?

第一點

1、“多因一果”關係分析:
從邏輯上說,多個條件得出一個結論的情況很多,但只要引入時間因素“降到”現實中來,可以看到所謂“多因”,實際上只有一個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條件,就象串聯開關和並聯開關中只有一個的變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條件一樣。還有一個簡單例子是有人認為“父和母都是兒子的原因,並且不分先後次序”,即兩個原因“引起”一個結果。但這是由於沒有正確套用概念產生的缺陷。嚴格說來,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都應當是動態的,而父、母及兒子都是靜態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結果”的要求。父母的“結合”與兒子的“出生”才是動態“現象”,它們才符合因果關係定義的要求。所以正確的因果關係表述應當是,“父母結合是兒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結果之間仍然是“一因一果”關係。
另外,籠統地看待結果卻具體地探索原因,也會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例如,籠統地認識社會,會得出“社會秩序混亂”這一結果,應當說這是一個非常巨觀的“現象”。如果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原因,應當有一個巨觀的術語表示“原因”。但實際上,到現在人們甚至還沒有試圖用一個巨觀術語來表述這一巨觀原因,於是只好談論(許多)具體原因,由於具體原因很多,實際上無法統計,人們注意到這一情況,所以認為“多因一果”情況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層次上認識問題,就可以認為“社會秩序混亂是人的活動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層次認識問題,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還有一種複雜的因果關係“鏈條”(一連串的因果關係),人們往往把中間環節中出現的“結果”都作為最後結果的“原因”,於是就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情況”。例如,人們往往把一個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產生這個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個人的“出生”作為結果,父母的“結合”應當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結合則是“父親”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結合則是“母親”出生的原因……
有人認為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布希戰勝克里而連任總統,是億萬選民投票的結果,其中每一個投布希選票的選民都是布希當選為總統這一結果的“原因”。所以是億萬原因引起了一個結果。但如果我們引入時間因素,構想每個選民在不同的時刻投票,那么決定選舉結果的是其中某一個選民的選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沒有反敗為勝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希當選總統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選民則只是這一結果出現的條件(儘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條件),此後投布希選票的選民,實際上在“布希當選總統”這一結果現象中沒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選票總數作為“結果”,當然每個選民都起了作用)。但在這一事件中,原因和條件的區分沒有多大實際意義,所以也沒人進行這一分析。

第二點

2、“一因多果”關係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況與“多因一果”的情況正好相反。首先,現實世界中存在連續因果關係,人們往往把最初因果關係之後,結果作為原因又引起的結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結果。例如一個(對)祖先可能有許多直系後裔,如果把每個後裔都作為“結果”,就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
其次,巨觀地認識原因而微觀地認識結果,則是“一因多果”的更為普遍的情況。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當然會引起許多具體結果。因為人口有幾十億,每個人都要活動,都會引起相應的結果,於是也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一因多果可以用巨觀模型“總電閘斷開”與“每個用電器停電”之間的關係表示。這顯然是在不同層次上認識問題造成的。如果我們限定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問題,就可以說,“總電閘斷開”是原因,“全局停電”是結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關係。

第三點

3、“多因多果”關係分析
“多因多果”的現象,實際上是一因一果關係的複合。只要從結果中分解出單一結果,則不難在原因中分解出對應的單一原因。例如,廚師在做湯時使用了很多作料,湯的味道鮮美可口。鮮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許多單一的“味道”組合而成的,我們可以把它分解為單一味道分別加以研究。我們假定該湯的味道有苦、辣、酸、甜、鹹五種,再分別探討,這五種味道是如何產生的。也許我們發現做湯前只加入了兩種調味品,即食鹽和五香粉。食鹽是單一調味品,它產生了“鹹味”;但五香粉是一種混合物,它由幾種調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繼續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種物質產生了苦味,哪種物質產生了辣味等等。於是在“物質”和“味道”之間就建立了一一對應關係。

不同學科對因果關係的不同認識和定義

我們前面是從哲學上對因果關係進行定義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學科對因果關係往往有不同的定義和認識。最典型的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和“現實中的因果關係”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園主人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噴灑了巨毒農藥,導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們的嚴格分析,對“死亡”來說,“噴灑農藥”、“偷果子”、“誤食”是“串聯現象”,最後一個現象“誤食”,應當是死亡的“原因”,而“噴灑農藥”、“偷果子”則是因果關係發生的相關條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責任的標準是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由於果園主人違反了農藥使用規定,主觀上有過錯(民事上不分故意和過失),所以就認為果園主人“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於是判決果園主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對付老鼠,我們可以從市場上購買一個鼠夾子,放置在老鼠經常出沒的地方,最後確實逮住了老鼠。對於這一結果來說,我們往往說,“安放”鼠夾子的行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結果。但這樣說並不嚴格符合“因果關係定義”。根據我們的分析,“安放”鼠夾子時,結果並沒有發生,所以不應該是引起結果的原因。最後的因素是老鼠“接觸”到了夾子鼠,它才是引起結果現象發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情況都稱為“原因”。例如在公路邊挖溝修管道,沒有作出明顯標記,致使晚上騎腳踏車經過此處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無過錯,就認為挖溝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儘管按照因果關係定義,行人的行為是原因,而挖溝只是引起結果發生的有關“條件”。

回到問題

利用因果關係基本模型,可以對日常生活中與因果關係有關的情況作出分析和解釋。例如所謂的主要原因,是把“條件”都作為原因,根據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區分;間接原因,則是原因的原因或條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條件)的來源,把來源“偶然”的原因稱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討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範圍內無法再繼續探討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稱為“終極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範圍,任何事物的終極原因都是自然界本身。所以脫離一定範圍,終極原因的探討就毫無意義。
歷史學家總想探討社會發展的終極原因,這一想法是值得讚賞的。但是既然要探討終極原因,就應當限定範圍,確定探討到什麼程度為止。美國經濟學家諾思就探討到“人口的自然增長”。應當說,在社會科學的界限內,這一原因確實可以稱為“終極原因”,因為再往前探討“人口自然增長”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屬性,這就超出了社會科學的範圍。筆者認為,古代中國社會的長期停滯根源於特定的地理條件,也是歸結到在社會科學範圍無法解釋的界限為止……
還是回到我們的炸藥倉庫爆炸的問題上來吧!在炸藥倉庫爆炸事件中,根據我們已經闡述的原理,破壞分子“點燃”導火線的行為應當是原因;“炸藥能夠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條件。保衛工作的“疏漏”,是一個持續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壞分子發現,使他產生了引發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後,在破壞分子具體實施爆炸時,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倉庫。從激發了破壞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衛工作疏漏是條件的原因,也可以稱為“間接原因”;從被破壞分子利用接近倉庫的角度看,保衛工作疏漏又是倉庫爆炸的直接“條件”。
“內因外因”則是毛澤東以某一事物作為界限,把界限內的各種因素(條件)都稱為內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稱為外因。筆者以為,把內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許在教育人們發揮主觀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卻難以對其進行嚴格的科學分析。用所謂“內外因關係原理”解釋現實生活,則往往鬧出大笑話。例如用石頭去砸雞蛋,結果當然是“雞蛋破碎”。在“用石頭砸”和“雞蛋破碎”這兩個現象中無疑存在因果關係,甚至可以說“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沒有人把“雞蛋本身不夠堅硬”作為“雞蛋破碎”原因。
大體說來,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因果關係,都是指現象的直接導因(導火線)。按照因果關係定義,某一事物變化的真實原因都應當是“外因”,而不是毛澤東所說的“內因”。在煤礦發生瓦斯爆炸的新聞報導中,我們往往聽到一句話,“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而你如果說,事故發生的原因不需要調查,因為事物變化的根本原因在事物內部,“瓦斯能夠爆炸”是煤礦事故的根本原因,你這樣說,不使人笑掉大牙才怪!

結論

最後,也許有必要對“穆勒四法”說幾句話。英國哲學家穆勒歸納了求同法、求異法、共變法剩餘法等探求因果關係的基本方法,它們的原則可以簡單歸納為:相同結果必然有相同原因;不同結果必然有不同原因;變化的結果必然有變化的原因;剩餘的結果應當有剩餘的原因。容易看到,“穆勒四法”是力圖在現象的比較中發現因果關係。應當說,比較法是人們在探索因果關係時經常使用的方法。例如電器修理中,需要尋找哪個元件出了毛病,於是可以把可能有毛病的元件分別替換到正常的電器中去,看其是否能正常工作。大量事實表明,比較法確實是一種探求因果關係的好方法。即使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比較法也經常被利用來探求、闡述社會現象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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