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罪

假冒他人專利罪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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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專利罪的主體在《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中,假冒他人專利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單位假冒他人專利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同時,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的犯罪主體由自然人擴大為自然人和單位。在立法上確認單位可成為假冒他人專利罪的主體成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正因為此,在新頒布的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之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就明確指出了假冒他人專利罪的犯罪主體由自然人和單位構成。自然人包括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者和無營業執照的個人。後者外延廣泛,它包括一切有能力並已假冒他人專利的人。對於單位犯該罪的則採用雙罰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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