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險個人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個人險的風險選擇對象基於個人。出於公平對待保戶,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考慮,保險人總是要對投保的個人及其風險狀況作出小心謹慎的判斷。採用一張獨立的保單約定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單中的承保表部分須填寫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有關資料,以及關於受益人、保險金額、保險費金額和交付方式、簽單日期等內容
基本簡介
主險保單,不管你生病、殘疾還是死亡,保險公司都會以不同方式向你支付保險金與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後一年內因疾病(包括癌症)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並返還所有已繳保險費(不計利息),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保單生效一年後因疾病(包括癌症)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並返還所有已繳保險費(不計利息),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一年後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療養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一年後至繳費期滿初次患癌症,本公司豁免其餘下期間的保險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五、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一年後初次患癌症並以此為直接目的施行手術,每次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癌症手術醫院保險金",但保單有 和期間內最多給付次數不超過三次。
六、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一年後初次患癌症並住院治療,本公司以其合理的實際住院天數為準每日按保額的1‰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的最高給付天數以180天為限,且保單有效期間內最多給付次數不超過三次。
區別認識
個人險和團體險的區別如下:
個人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
團體險一般用於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契約,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在團體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的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屬於團體的被保險人。另外,對於臨時工、契約工等非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保險人可接受單位對其提出的特約投保。
風險選擇
個人險承保方式
個人險契約特點
個人險契約充分體現了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這一特點,即:
保險人事先擬就契約的主要內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對於團體險,特別當投保單位是較大規模的團體時,投保人可以就保單條款的設計和保險內容的制定與保險人進行協商。當然,團體險單也應遵循一定的格式和包括一些特定的標準條款,但與個人險契約相比明顯具有靈活性。
成本費率
個人險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因此,
團體險減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再加上它手續簡單,免於體檢,所以團體險較個人險更能節約保險公司的業務管理費用。此外,與個人壽險依據生命表制定費率不同,團體險一般以上一年度團體的理賠記錄或經驗計算本年度費率,即採用經驗費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