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用地

倉儲用地

倉儲用地是指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方的儲備、中轉、外貿、供應等各種倉庫、 油庫、 材料堆場及其附屬設備等用地。倉儲用地的布置應該根據倉庫的使用需求,城市的發展戰略和規模,城市用地的總體空間布局布局結合考慮。倉儲用地是城市用地組成部分之一,它與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業、對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是保障城市良性運轉的物質條件之一。《實施意見》提出,各區縣政府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對納入計畫的工業用地,在完成土地前期開發及相關審批手續後,分批制定具體工業用地供應信息,並及時在市、區(縣)土地有形市場、中國土地市場網等指定場所和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預申請,並根據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土地市場需求狀況、工業用地前期開發進度等情況,綜合考慮預申請人提出的宗地規模、產業類型等土地使用條件,適時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名詞解釋

是指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方的儲備、中轉、外貿、供應等各種倉庫、油庫、材料堆場及其附屬設備等用地。

倉儲用地倉儲用地

在城市規劃中,倉儲用地是指城市中專門用作儲存物資的用地,主要包括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並不包括工業企業

內部、對外交通設施內部或商業服務業內部的專用倉庫。倉儲用地是城市用地組成部分之一,它與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業、對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是保障城市良性運轉的物質條件之一。由於其儲藏的物資種類多,數量大,出人頻繁,對城市交通與環境有很大影響,由於它在城市中的布置牽涉面廣,影響因素複雜,在進行城市用地布局時必須注意。

倉庫分類

倉庫的分類有多種方法,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可作如下分類:

從城市的衛生安全形度

倉庫可按儲存貨物的性質及設備特徵分為:

1)一般性綜合倉庫這類倉庫的技術設備比較簡一單。儲存商品的物理、化學性能比較穩定,互不干擾。如對城市環境沒有什麼污染的百貨、五金、花紗布、醫藥器材、菸葉、土產等倉庫,無危險、污染的化工原料倉庫,一般性工業成品倉庫及一般性(不需冷藏的)食品倉庫等。

2)特種倉庫這類倉庫對交通、設備、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對城市衛生、安全有一定影響的,如冷藏、活口、蔬菜、糧、油、燃料、建築材料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工原料等倉庫。

從城市使用的角度

從城市使用的角度,可按倉庫的職能分為:

1)儲備倉庫保管儲存國家或地區的儲備物資,如糧食、工業品、設備等儲備倉庫。它們主要不是為本城市服務,物資的流動性不大,但一般規模較大,對外交通要便利。

2)轉運倉庫專為物資中轉的作短期存放的倉庫,不需作貨物的加工包裝,但必須與對外交通設施密切結合,有時也可作為對外交通用地的組成部分。

3)供應倉庫主要的儲存物資是為供應本市生產、生活服務的生產資料與居民日常生活消費品,這類倉庫不僅儲存物資,有時還作貨物的加工包裝。

4)收購倉庫這類倉庫主要是把零碎物資收購暫時儲存,再集中批發轉運出去,如農副產品等。

城市布置

倉儲用地的布置應該根據倉庫的使用需求,城市的發展戰略和規模,城市用地的總體空間布局布局結合考慮。

倉儲用地布置的一般原則

(1)滿足倉儲用地的一般技術要求:

1)地勢高亢,地形平坦,有一定坡度,利於排水。

2)地下水位不能太高,不應將倉庫布置在潮濕的窪地上。蔬菜倉庫,要求地下水位同地面的距離不得小於2. 5m,儲藏在地下室的食品和材料庫,地下水位應離地面4m以上。

3),土壤承載力高,特別當沿河修建倉庫時,應考慮到河岸的穩固性和土壤的耐壓力。

(2)有利於交通運輸。倉庫用地必須以接近貨運需求量大或供應量大的地區為原則,應合理組織貨區,提高車輛利用率,減少空車行駛里程,最方便地為生產、生活服務。大型倉庫必須考慮鐵路運輸以及水運條件。

(3)有利建設、有利經營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質的倉庫最好分別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類倉庫儘可能集中布置。

(4)節約用地,但有一定發展餘地。倉庫的平面布置必須集中緊湊,提高建築層數,採用豎向運輸與儲存的設施,如糧食採用的筒倉以及其他各種多層倉庫等。

(5)沿河布置倉庫時,必須留出岸線,照顧城市居民生活、遊憩利用河(海)岸線的需要。與城市沒有直接關係的儲備、轉運倉庫應布置在城市生活居住區以外的河(海)岸

邊。

(6)注意城市環境保護,防止污染,保證城市安全,應滿足有關衛生、安全方面的要求

倉庫在城市中的布局

小城市宜設定獨立的地區來布置各種性質的倉庫。特別是縣鎮,用地範圍不大,但由於它們是城鄉物資交流集散地,需要各類倉庫及堆場,而且一般儲備量較多,占地較大,因此宜較集中地布置在城市的邊緣,靠近鐵路車站、公路或河流,便於城鄉集散運輸。要防止將這些占地大的倉庫放在市區,造成城市布局的不合理及使用的不便。在河道較多的小城鎮,城鄉物資交流大多利用河流水運,倉庫也多沿河設定。

大、中城市倉儲區的分布應採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可按照專業將倉庫組織成各類倉庫區,並配置相應的專用線、工程設施和公用設備,並按它們各自的特點與要求,在城市中適當分散地布置在恰當的位置。

倉庫區過分集中的布置,既不利於交通運輸,也不利於戰備,對工業區、居住區的布局也不利。為本市服務的倉庫應均勻分散布置在居住區邊緣,並與商業系統結合起來,在具體布置時應按倉庫的類型進行考慮。

(1)儲備倉庫一般應設在城市郊區、遠郊、水陸交通條件方便的地方,有專用的獨立地段。

(2)轉運倉庫也應設在城市邊緣或郊區,並與鐵路、港口等對外交通設施緊密結合。

(3)收購倉庫如屬農副產品當地土產收購的倉庫,應設在貨源來向的郊區人城幹道口或水運必經的人口處。

(4)供應倉庫或一般性綜合倉庫要求接近其供應的地區,可布置在使用倉庫的地區內或附近地段,並具有方便的市內交通運輸條件。

(5)特種倉庫:

1)危險品倉庫如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倉庫,要布置在城市遠郊的獨立特殊專門用地上,但要注意應與使用單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運輸時穿越城市;

2)冷藏倉庫設備多、容積大,需要大量運輸,往往結合有屠宰場、加工廠、毛皮處理廠、活口倉庫等布置,有一定氣味與污水的污染,多設於郊區河流沿岸,建有碼頭或專用線;

3)蔬菜倉庫應設於城市市區邊緣通向四郊的幹道人口處,不宜過分集中,以免運輸線太長,損耗太大;

4)木材倉庫、建築材料倉庫運輸量大、用地大,常設於城郊對外交通運輸線或河流附近;

5)燃料及易燃材料倉庫如石油、煤炭、木柴及其他易燃物品倉庫,應滿足防火要求,布置在郊區的獨立地段。在氣候乾燥、風速特大的城市,還必須布置在大風季節城市的下風向或側風向。特別是油庫選址時應離開城市居住區、變電所、重要交通樞紐、機場、大型水庫及水利工程、電站、重要橋樑、大中戶型工業企業、礦區、軍事目標和其他重要設施,並最好在城市地形的低處,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此外,由於一些倉庫建築的體型有獨特的形式,成為影響城市面貌的因素之一,特別是當這些建築沿河布置時,成為城市的輪廓線的組成部分。因此,在規劃布局中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用地規模

城市倉庫類型很多,影響因素很複雜,在規劃時要根據各城市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影響倉庫用地規模的因素

(1)城市規模與發展戰略城市大、城市各項設施較完備、人們生活需求高的倉庫用地應該大些;城市小,倉庫用地相應要小些。城市的性質不同(如工業、交通、療養業等),對倉庫及共用地的需要也不同:工業城市一般附屬工業企業的倉庫規模較大,交通樞紐城市對轉運倉庫需求較大,而療養城市主要需要小型商業性供應倉庫。

(2)城市儲藏貨物的特點、性質各城市有它的經濟特點與特色,它的大宗產品的性質也影響著市內倉庫的性質與規模。

(3)國家經濟力量與人民生活水平隨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的消耗品品種與數量日益增多,國家儲備量也相應增長,倉庫用地亦需相應增大。

(4)倉庫建築在城市的布置與樓層比例如高、低層的比例,集中與分散的布置,也影響著倉庫用地規模。

另外還有很多其他影響因素,如當地的地理、氣候條件,居民生活習慣等等。

倉庫用地規模的估算

倉庫用地的規模應該根據各城市的具體情況進行估算。由於倉庫類型較多,各類倉庫的計算也有所不同,一般在估算時要考慮的內容為:

(1)估算近遠期倉庫貨物的吞吐量(t) o倉容噸位=年吞吐量/年周轉次數

(2)按照吞吐量再考慮倉庫貨物的年周轉次數,估算所需的倉容噸位。

(3)根據實際倉容噸位中分別進入倉庫或堆場的噸位比例,計算出倉庫用地及堆場用地面積。計算時還要考慮倉庫面積利用率、單位面積的荷重、建築層數、建築密度等因素。

倉庫用地面積=(倉容噸位X進倉係數)八單位面積荷重X倉庫面積利用率X層數X建築密度)

堆場用地面積二〔倉容噸位X(1一進倉係數)〕/(單位面積荷重X倉庫面積利用率)倉庫用地面積即為上述倉庫用地面積與堆場用地面積的總和。在城市規劃中,常常以每人用地多少平方米以及倉庫用地占城市總用地的百分比來反映一個城市的倉庫用地數量,或作為規劃的控制指標。

倉儲用地的規劃

第六十三條倉儲用地選址應滿足地勢、地下水位、地基承載力等地質要求,並不應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區,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工礦企業,以及會對儲存商品造成污染或產生腐蝕的工礦企業。

第六十四條倉儲用地選址應能夠方便、快捷地進入區域和城市交通運輸系統。

第六十五條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質倉庫宜分別布置在不同地段,同類倉庫宜集中布置。

第六十六條倉儲用地與居住區及公共建築之間應設定一定寬度的衛生防護帶,防護頻寬度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倉儲用地內允許設定的項目和設施有倉庫、基層管理設施及配套建設的園林建築、小品和小型公用設施,應嚴格控制單身宿舍和市場等商業建築的建設。對倉儲用地內建築功能的變更應進行嚴格控制。

第六十八條多層倉庫區的建築密度不宜超過40%,單層倉庫區不宜超過50%;多層倉庫的建築容積率不宜超過1.5。

第六十九條普通倉庫的總體設計應符合現行《商業倉庫設計規範》(SBJ01)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條危險品倉庫用地是指用於儲存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炸藥、雷管、化學或其它易燃、易爆、劇毒等具有危險性物體的用地,其選址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危險品倉庫應遠離中心城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和防火、防災的要求;不同類型的危險品倉庫應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儲,其相隔距離必須符合消防規定及其它相關規範。

(二)石油庫應遠離機場、重要交通樞紐、重要橋樑、大型水庫和水利工程、電站、變電所、軍事目標及其它重要設施,與城市住宅區、大中型工礦企業和交通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的有關規定。

(三)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的儲存應符合第十二章第五節的有關規定。

(四)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倉庫的選址、設計應滿足消防和環保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特殊倉庫選址應滿足其對用地、交通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對其它用地產生干擾,並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特殊倉庫應遠離生產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物質的工業企業及傳染病醫院、火葬場等用地。

(二)糧食儲備倉庫應布置在交通幹線附近,與工業企業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應達到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的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可參照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冷庫應選址在衛生條件良好、交通運輸方便的地方,同時具備可靠的水源和電源;與加工企業合設的肉類冷庫宜布置在中心城區邊緣。

(四)以地下室為食品和材料儲藏庫的倉庫,不宜設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蔬菜倉庫的地下水位與地面距離不小於2.5米;其它以地下室為食品和材料儲藏庫的倉庫用地,其地下水位與地面距離應大於4米。

第七十二條堆場用地是指貨櫃堆場及以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儲物用地,其設定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堆場用地應設定在中心城區邊緣,應遠離城市水源地,可與港口、鐵路貨運站場結合設定,且不得布置在城市建成區的上風向。

(二)堆場用地應有較高的地基承載力。

(三)建築材料露天堆場與居住用地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業在空間集中布局的場所,是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物流集結點。物流用地的布局與設定應按《南寧市現代物流總體發展規劃》(2004)、《南寧市物流空間規劃研究》(2005)、《南寧市現代物流項目用地管理辦法》(修改稿)的有關要求執行,並符合如下規定:

(一)物流項目用地由倉儲/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業用地、物流運輸裝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設施用地等五部分構成,其中物資儲備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運輸裝卸用地為工業生產性用地,物流商業用地及物流公共設施用地為經營性用地。物流項目用地中各部分用地占總用地的比例應符合表5.1的規定:

物流用地比例構成 表5.1

用地 占總用地面積比例(%)
倉儲/配送用地 30~40
加工/配送用地 10
物流商業用地 10
物流運輸裝卸用地 30~40
物流公共設施用地 10

(二)市區內每個物流園區的用地規模宜控制為100~500公頃,最大不應超過600公頃。每個配送中心的規模宜控制為5~15公頃,最大不應超過30公頃。

(三)市區內物流園區空間布局主要選擇在三環路和外環高速公路之間的城市邊緣地帶,或是鐵路、水運、航運便利的區域,分別依託運輸樞紐、交通樞紐和產業發展進行布局。

(四)市區內配送中心宜布置在環路與放射線交會的位置,主要選擇在三環路以內的交通幹道沿線。

倉儲用地也要上市“招拍掛”

除政府有償供應工業用地外,倉儲用地也要進入土地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記者日前從市國土局獲悉,本市即將出台的《關於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中,還引入了預申請制度。

《實施意見》提出,各區縣政府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對納入計畫的工業用地,在完成土地前期開發及相關審批手續後,分批制定具體工業用地供應信息,並及時在市、區(縣)土地有形市場、中國土地市場網等指定場所和媒體向社會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預申請,並根據本市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土地市場需求狀況、工業用地前期開發進度等情況,綜合考慮預申請人提出的宗地規模、產業類型等土地使用條件,適時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實施意見》還給區縣政府以更大的審批許可權。工業用地前期開發中的地塊選擇、開發組織實施、成本審定等工作全部由區縣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在工業用地公開出讓上,將遠郊區縣工業用地出讓中地價審核、出讓方案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組織實施等工作都下放到區縣政府負責。

此外,《實施意見》還規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簽訂出讓契約後再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土地出讓契約必須對工業項目開竣工期限、投資強度、利用強度、閒置標準、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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