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職業責任保險簡介
產品名稱:保險經紀人職業責任保險
險種類別:責任保險
所屬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對象: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均可投保該保險。
保險責任
一、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因疏忽或過失未能履行代理契約約定的義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在本保險期限內,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保險代理業務:指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二、下列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1、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2、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三、對於每次事故,保險人就上述第二條、第三條(一)和第三條(二)項下的賠償金額分別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一、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從業人員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
二、投保人應按保險單中的約定交付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事項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根據保險人的要求辦理變更手續。
四、被保險人獲悉索賠方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或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五、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六、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七、本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應將在本保險期限內與被代理人簽訂的所有書面委託代理契約的副本送交保險人備案。
八、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自應盡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投保人時解除本保險契約。
責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
2、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3、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5、被保險人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6、被保險人經營超越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的業務;
7、被保險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辦理業務;
8、未取得有效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9、被保險人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私自接受保險代理業務或在其他保險代理機構執業;
10、對被代理人的誹謗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
11、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12、被保險人被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後或被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辦理業務;
13、挪用、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
二、對於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與被代理人未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契約的情況下發生的索賠;
2、因計算機系統資料的丟失或毀壞造成的間接損失;
3、被保險人對被代理人造成的物質損失;
4、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5、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列明的免賠額。
三、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一、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仲裁或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二、保險人的賠償以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或經索賠方、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三方協商確定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
三、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證明事故責任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材料、事故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事故原因證明或裁決書、與被代理人簽訂的書面委託代理契約的正本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
四、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向該責任方提出索賠,並積極採取措施向該責任方進行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追償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有關情況。
五、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定後10 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六、保險人進行賠償後,累計賠償限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增加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應補交的保險費為:原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日至保險期限終止日之間的天數/保險期限(天)×增加的累計賠償限額/原累計賠償限額。
七、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保險單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對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八、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的,視為自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