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證人

又稱"公估行"、"理算行"或"公證行",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向委託人收取佣金,辦理受損標的的查勘、檢驗、鑑定、估損與賠款理算並予以證明的保險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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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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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公估行"、"理算行"或"公證行",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向委託人收取佣金,辦理受損標的的查勘、檢驗、鑑定、估損與賠款理算並予以證明的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證人在進行保險公證的過程中,不僅要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術,更須堅持公平誠信的原則,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獨立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判斷或證明。保險標的受損後的理賠處理,專業技術性很強,且保險雙方當事人因為利益不同,往往會對條款的理解、損失大小的確認產生分歧並各執一詞,甚至形成糾紛。而委託保險公證人作為沒有厲害關係的第三者出面,作出權威性的判斷和證明,就比較容易被雙方當事人所接受。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證人如接受一方的委託出面公證其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也沒有約束力。只有公證結果為雙方當事人都接受時,才能作為保險理賠的依據。海上保險中的共同海損,習慣上請海損理算師擔任公證,所簽署的理算書對共同海損各關係方均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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