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貿易政策

保護貿易政策

保護貿易政策(Protective trade policy)國家廣泛利用各種措施對進口和經營領域與範圍進行限制,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外國產品和服務的競爭,並對本國出口的產品和服務給予優待與補貼。國家對於貿易活動進行干預,限制外國商品、服務和有關要素參與本國市場競爭。

政策發展

保護貿易政策保護貿易政策
從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 歷史考察,對外貿易政策可歸納為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型。所謂 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放寬或是取消對進出口貿易的限制,對本國進口商品不給予特權或優惠,使商品能自由進口和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自由競爭。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採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國外商品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惠和補貼,以鼓勵商品出口,即獎出限入。一個國家選擇哪一種 對外貿易政策,取決於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其在國際經濟中所處的地位。不同的國家在同一歷史時期實行的貿易政策會不同,一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時期實行的 貿易政策也不會相同。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保護貿易政策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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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國到1978年期間,根據當時的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 中國實行的是國家管制的封閉型的保護貿易政策 。這種封閉型貿易政策實質上也就是過度的保護貿易政策,對保護的對象不加正確選擇,沒有明確的保護期限,因此,這種政策存在不少弊端:

(1)不利於 中國 工業的進步。在高度保護政策上成長的民族 工業,猶如溫室中的花朵, 成本較高,享受特殊的優惠待遇,無競爭壓力,難以形成 技術革新、提高產品質量的動力;

(2)容易致國內資源的低效率配置。由於受保護的 產業或企業享受各種優惠,國內資源會爭相流入這些低效率的部門;

(3)失去了參與國際分工,獲取 比較利益,充分利用國際 生產力的機會。總之,這種政策使經濟的內向程度加深, 經濟結構與國外先進國家的差距拉大,延緩了 工業化的速度。

隨著國內外經濟政治形勢的變化,尤其是 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作出了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英明決策,原來的封閉型的保護貿易政策已不能適應這種變化的形勢,改革勢在必行,由國家統制下的封閉型保護貿易政策轉變為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的保護貿易政策。開放型的保護貿易政策是 對外貿易活動由國家統一領導、控制和調節,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使對外貿易高速發展,促進我國 生產力的提高。在進口方面,把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大力吸收外資作為戰略重點,同時,適當進口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物資。在出口方面,根據我國的情況和國際市場的需要,利用 中國 自然資源的優勢,擴大礦產品、耐用消費品和 農副產品的出口,努力把 初級產品、粗加工製品加工成 工業製成品出口。總之,這一時期的 對外貿易政策是與改革開放的政策相一致的。隨著出口貿易政策開始走向自由化,高度,這種高度保護的進口貿易政策已不能適應我國參與 多邊貿易活動和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形勢。因此,從1992年以來,對進口貿易政策進行了改革,使貿易保護程度大大降低,提高了民族企業的競爭意識和 競爭能力,促進了 經濟體制改革的良性發展,提高了 中國在 國際經濟中的地位。

適度保護

貿易政策是符合 中國現階段基本 國情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必然選擇

中國現階段的 基本國情是,人口多,底子薄, 生產力水平低, 經濟發展存在著地區和 產業方面的不平衡。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經濟快速發展,但科技水平和科技轉換能力與 已開發國家相比差距還很大, 綜合國力還較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 自由貿易政策,無條件地全面地開放市場,讓 已開發國家的商品占領我國市場,對消費者來說暫時可以得“物美價廉”的商品,但從長遠看必然會衝擊 中國的民族 工業。那么,如何從 中國 基本國情和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現實出發,如何從中國 經濟發展戰略和我國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我國的科技水平、資源、 產業結構等情況出發,把 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兩種政策結合起來,制定更加科學的、符合國際慣例的 對外貿易政策,面臨的一項任務。筆者認為,現階段及今後一段時期, 中國的 對外貿易政策應是對外開放的基礎上實行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適度保護貿易政策對我國有關行業和企業實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使國際競爭限制在 中國所能承受的範圍內,並逐步向 WTO所要求的國際慣例接軌,這有利於提高資源的 配置效率,並與國際市場保持有機聯繫。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包括 已開發國家在內都在一定時期和一定範圍內採取程度不同的貿易保護, 中國作為 開發中國家更有充分理由實行適度的保護貿易政策。

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開放是前提,貿易保護是在開放基礎上的保護。隨著 國際分工和 國際交換的深化,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加強。從某種程度上說,一個國家參與世界經濟的程度和範圍,成為衡量該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我國要想發展自己的經濟,就必須逐步開放市場,把 中國的市場納入到整個世界市場經濟體系中去,而不能獨立於這個體系之外,並進一步提高中國企業在國際上的 競爭能力,培養它們在競爭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本領。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對國內幼稚產業採取動態的保護措施,對在國外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和產品,實施 鼓勵出口措施,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推動國民經濟迅速發展。

把握好適度保護貿易政策的“度”

中國不久將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將是中國繼70年代末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的第二次對外開放,將對中國今後的經濟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既要對外開放市場又要保護民族 工業。開放型適度貿易政策是建立在對外開放基礎上的有目的、有選擇的保護,並不是什麼都保護,更不能保護落後的 產業或企業。這就要求掌握好開放和保護的適度性。其包括的內容有:如何選擇保護的對象;確定保護期限;保護要有高度的透明度和適當的保護高度。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國內已有相當雄厚的 工業基礎,某些行業或企業已達到或接近同行業國際先進技術水平,並建立了較為科學的經營管理體系,初步具備了與國際大企業相競爭的一些條件,並且已進入或占領了國際市場。如我國具有比較優勢的 紡織業、家電業、機電設備 製造業等,對這些 行業沒必要進行過度保護,而應讓這些行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提高競爭力。那么受到保護的應是哪些行業或 產業呢?受保護的應是幼稚產業、 支柱產業和 主導產業。

所謂 幼稚產業是指某一產業處於發展初期,基礎薄弱但經過適度保護能夠發展成為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 新興產業。如何界定和選擇幼稚產業是一個關鍵,選擇不好就可能導致保護落後,保護需要大量的投入,付出一定的代價。關於幼稚產業的選擇標準國際上有三個:

(1) 穆勒標準,如果某個 產業由於缺乏技術方面的經驗,生產率低下,生產 成本高於 國際市場價格而無法與外國企業競爭,在一定時期的保護下,該產業能夠提高效率,在自由貿易條件下存在下去,並取得利潤,該產業即為幼稚產業;

(2) 巴斯塔布爾標準,受保護的 產業在一定的保護期後能夠成長自立,為保護、扶植幼稚產業所需要的社會 成本不能超過該產業未來利潤的現值總和,符合條件的即為幼稚產業;

(3) 肯普標準,除了前兩個標準的內容外,應考慮 產業在被保護時期的 外部效應,如具有 外部性,該技術可以為其他產業所獲得因而使得本產業的 利潤無法增加,將來利潤無法補償投資 成本,國家應該予以保護。對這三個標準要正確理解,在選擇幼稚產業時可用一個標準去衡量,也可以用兩個或三個標準綜合衡量。

綜上所述, 中國的適度保護貿易政策體現了開放和保護的特點,這一政策是符合我國目前的客觀經濟形勢和 基本國情的,也是我國加入WTO的必由之路。適度保護貿易政策可以建立一個龐大的國內市場,培養企業在國內市場的 競爭力,讓其成長壯大後再去參與高水平的國際競爭;適度保護貿易政策有利於 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淘汰不合理和落後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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