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指確定哪些行為構成侵略的國際規定。<國際聯盟盟約>,特別是1928年巴黎《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締結後,國際上普遍承認侵略是非法的。但是什麼是“侵略”,各國間沒有公認的明確概念。1933年2月6日蘇聯代表團曾向日內瓦裁軍會議總務委員會提出“侵略定義”草案,該定義在1933年 5月24日國聯裁軍會議安全問題委員會的報告中得到了反映。但由於英國等國反對,定義未獲通過。1933年 7月蘇聯又在倫敦國際經濟會議上提出締結侵略定義公約的建議,並於7月3日與阿富污、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波斯、 波蘭、羅馬尼亞和土耳其;4日與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5日與立陶宛,分別簽訂了 3個《侵略定義公約》。公約接受了以蘇聯提案為基礎的、在裁軍會議安全問題委員會報告中所說明的侵略定義。按照這一定義,“除應遵照爭端當事國間有效的協定外,在國際衝突中,首先採取下列任何行為之一者,將被視為侵略國:①向他國宣戰;②不論是否宣戰,以武裝部隊侵入他國領土;③不論是否宣戰,以陸、海、空軍進攻他國領土、船舶或航空器;④對他國的海岸或港口進行海軍封鎖;⑤對在其本國領土內組成而侵入他國領土的武裝匪徒給予支持,或不顧被侵犯國家的要求,拒不在其本國領土內採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步驟,以對這些武裝匪徒剝奪一切援助和保護”。公約還規定:不論政治上、軍事上、經濟上或任何其他考慮,均不得作為侵略行為的藉口。在公約的附屬檔案中並列舉了不得作為藉口的各種情況。蘇聯所提的侵略定義是針對帝國主義當時經常採取的侵略形式和藉口的,對於禁止侵略戰爭的國際法原則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但蘇聯的主張未能得到各國的普遍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50年11月蘇聯在聯合國大會第5屆會議上,又提出對侵略一詞作出定義的建議。蘇聯所提的定義是以1933年的定義為基礎的,除重申前述5項內容外,增加了:“未得他國政府的許可,把陸、海、空軍開進或侵入該國領土,或是事先雖然獲得許可,但是違反商定的條件,特別是關於部隊留駐的期限或駐軍地區範圍的條件。”1953年蘇聯又補充提出間接侵略、經濟侵略和思想侵略的概念。
侵略定義問題在聯合國進行了長時期的討論。1953年和1956年聯合國大會曾兩次設立侵略定義問題特別委員會研究侵略定義問題,1957年特別委員會工作中斷。1967年聯大第三次設立侵略定義問題特別委員會,經過7 屆會議的審議,到1974年12月14日,聯大才通過了特別委員會提出的《侵略定義》草案。這個定義首先指出“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個國家違反憲章的規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構成侵略行為的顯見證據"。定義規定:“任何下列行為,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構成侵略行為:①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或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占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吞併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其一部分;②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國家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陸、海、空軍,或商船和民航機;⑤一個國家違反其與另一國家訂立的協定所規定的條件,使用其根據協定在接受國領土內駐紮的武裝部隊,或在協定終止後,延長該項武裝部隊在該國領土內的駐紮期間;⑥一個國家以其領土供另一國家使用讓該國用來對第三國進行侵略行為;⑦一個國家或以其名義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僱傭兵對另一國家進行武力行為,其嚴重性相當於上述所列各項行為,或該國實際捲入了這些行為。”定義指出,以上列舉的行為並非詳盡無遺,安理會可以斷定其他行為也構成侵略,而且定義絕對不得解釋為擴大或縮小《聯合國憲章》的適用範圍,包括憲章中關於合法使用武力的各種情況的規定在內;也絕不妨礙在殖民政權、種族主義政權或其他形式外國統治下的人民為自決、自由和獨立而鬥爭的權利。定義還指出:“不得以任何性質的理由,不論是政治性、經濟性、軍事性或其他性質的理由,為侵略行為作辯護”;“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為而取得的任何領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應承認為合法”。
中國觀點
這個定義,在一些方面反映了世界各國維護和平、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和殖民主義的要求,為判斷侵略提供了一些標準,但也存在著問題和缺陷。中國代表在討論定義草案時曾指出:①定義把侵略局限於武裝侵略行為,沒有涉及其他形式的侵略,如領土兼併和擴張,政治干涉和顛覆,以及經濟控制和掠奪,而這些都是現代生活中超級大國推行侵略擴張政策的主要表現形式;②草案中有些條文含義模糊,容易為侵略者所利用,為其侵略行為開脫罪責,甚至顛倒黑白,把反對侵略的正義鬥爭誣指為“侵略”;③定義使超級大國有可能濫用否決權,阻止安理會作出譴責侵略者的決議。許多亞非拉國家的代表也提出了類似的批評。由於這些原因,中國代表在表決這一定義時,未參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