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契約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定是無效的。其職責僅僅是聯絡、了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流轉稅上。

分公司和辦事處的區別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於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後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於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於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於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於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以及後來的補充規定 國稅函[1998]718號 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路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02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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