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許可權

仲裁員有權向爭議當事人的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3.根據查清糾紛原因的需要,有權調閱爭議當事人的有關檔案檔案、資料和憑證。 7.在仲裁活動中,遇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基本定義

仲裁機構在仲裁活動中的職責權力範圍。

主要表現

1.有權審查申請仲裁的事由及申請的手續是否完備。
2.對受理的契約糾紛案有權調查研究。仲裁員有權向爭議當事人的主管部門及其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3.根據查清糾紛原因的需要,有權調閱爭議當事人的有關檔案檔案、資料和憑證。
4.根據需要有權決定並通知有關人員和單位到現場,進行現場勘察或對事物作技術鑑定
5.在辦案期間,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需要,有權採取中止契約履行、查封和扣押貨物、變賣不易保存的貨物並保存價款,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或法律允許的其他保全措施。
6.在查清契約糾紛事實真相的前提下,可依據職權主持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調解直至裁決。
7.在仲裁活動中,遇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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