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軍制

中華民國(1912~1949)經歷了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 3個時期。中華民國官制和軍制在各個時期依其所依附的國家和效仿的制度不同而改變.

中央軍事機構

南京臨時政府由臨時大總統統率軍隊,設陸軍部、海軍部分掌陸、海軍行政,又設參謀本部掌軍令。但南京臨時政府只控制了南京附近及一些革命黨人掌握的軍隊。北洋軍閥政府由大總統統率全軍,陸、海、參 3部職掌同前。一度設陸軍訓練總監,掌陸軍教育訓練。1919年設航空事務籌備處,1921年改稱航空署,掌航空行政。1927年,奉系軍閥控制北洋政權時,將陸、海、參部和航空署合併為軍事部。北洋軍閥政權從未完全控制過全國軍隊。1923年,孫中山在廣州建立與北洋政府相對立的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設軍政部。1925年,國民政府在廣州建立,設軍事委員會,轄參謀部、秘書廳、海軍局、航空局、軍需局、政治訓練部等機構。北伐戰爭開始,又設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事委員會內各機關(除秘書廳外)皆改隸總司令部。1928年,國民黨政府撤銷軍事委員會,以政府主席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並在行政院內設軍政部掌軍事行政(後該部海軍署分出,為海軍部;航空署分出,為航空委員會),而政府主席之下又設參謀本部和訓練總監部。1932年,重設軍事委員會,由其委員長統率全軍,轄參謀本部、訓練總監部等機關,並指導行政院屬下的軍政部、海軍部。抗日戰爭中,以軍事委員會為最高統率部,中央各軍事機關皆歸其統轄。1946年撤銷軍事委員會,成立國防部。該部隸屬於行政院,內設 6廳12局,又設參謀總長,承最高統帥──總統意志指揮全軍,下轄陸、海、空軍及聯合勤務等4個總司令部。

地方軍事機構

武昌起義時 建立的鄂軍都督府,是民國時期的第一個地方軍事政治機構。以後起義各省紛紛依例。都督為一省最高軍政長官,之下有分區而治的軍事長官──鎮守使。有的省和地區還設有護軍使和都統。後來各省都督先後改稱將軍、督軍、督辦,在名義上隸屬中央,但是常不聽號令,並截留稅款,擴編軍隊,逐步演變成割據勢力,成為控制一省以至數省的軍閥。國民黨政府時期,在省主席下設保全處或保全司令部,管轄地方保全部隊。

軍隊的武裝和編制

中華民國各時期,軍隊使用的武器主要有步槍、機槍、火炮以及少量的飛機、軍艦、坦克等,重武器大部為外國製造,自身沒有建立完整的軍事工業體系。

陸軍

是主要軍種。陸軍中主要是步兵,另有騎、炮、工、輜重、通訊等兵種。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制定陸軍暫行編制,將清末新軍的鎮、協、標、營、隊、排、棚改為師、旅、團、營、連、排、班,師為戰略單位。12月,北洋軍閥政府也頒行大體相同的陸軍編制。1926年,國民革命軍編成8個軍,各軍(除第7軍外)轄3個師,師轄3個團,團轄3個營,營轄3個連,此即“三三制”編制。軍、師編有炮兵部隊,但多不齊全。1929年,國民黨政府召開編遣會議,規定以師為戰略單位,分甲、乙、丙 3種,甲種師轄3個旅共9個團,乙種師轄3個旅共6個團,丙種師轄2個旅共4個團。各師又轄有數量不等的炮兵和騎兵部隊。1939年,又改以軍為戰略單位,軍下轄3個師共9個團,還直屬一些炮兵、工兵部隊。抗日戰爭結束後,又以師為戰略單位,師轄旅,旅轄團,稱“整編師”。此項整編尚未完成,1946年又恢復軍,取消旅。民國時期,還編有路軍、集團軍、軍團、兵團、戰區、綏靖區等,其編組無定製,按臨時發表的組織規程辦理。實際上,各建制單位缺額甚多,常常不能反映它的實力。

海軍

規模較小。北洋政府時期,海軍編成第1、第2艦隊,隸屬於海軍總司令部,下轄若干艘軍艦。國民黨政府時期,又陸續編成中央、長江、渤海、練習等艦隊和魚雷游擊隊。抗日戰爭初,海軍艦船多自沉於長江江陰、馬當等水域。日本投降後,靠美、英“軍援”的軍艦及接收侵華日軍軍艦,重建海軍,編成3個艦隊。

空軍

規模也較小。1913年,北洋軍閥政府購買法國飛機12架,建立南苑航空學校,開始組建空軍。1920年後,各地軍閥和國民黨軍隊,陸續建立航空學校或航空處,編有規模很小的航空隊。1934年,航空委員會編有8個航空隊,1936年,編成9個大隊共30箇中隊,以後又在大隊之上設路司令一級。

兵役制度

北洋政府時期,採用募兵制。1915年制定《暫行陸軍徵募條例(草案)》,將兵役分為常備、續備、後備、國民4種,但並未執行。各軍閥往往自行募兵,不守定製。國民黨政府成立後,仍沿用募兵制。1933年,國民黨政府頒布《兵役法》,兩年後實行徵兵制。兵役分國民、常備兩種,規定年滿18~45歲的男子,不服常備兵役者皆服國民兵役,平時按規定訓練,戰時應徵。常備兵役又分現役、正役、續役。20~25歲男子應徵入營,服現役3年。期滿退為正役,為期6年,平時在鄉應赴規定之操演,戰時應召回營。正役期滿轉續役,40歲止,任務與正役同。在各地陸續設定團管區、師管區、軍管區,作為兵役機構。實際上,國民黨政府只注重現役徵集,其他規定沒有執行。而現役兵員的徵集,名為徵兵,實則抓丁。

教育訓練制度  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的軍事機關均頒發過《訓練大綱》、《操典》、《教範》、《陣中要務令》等,但大多沒有實行。訓練內容和要求大都由部隊長官自定。許多部隊(主要是非嫡系)實際是不練之師。但各類軍官學校比較正規。陸軍軍官教育分養成和深造兩級:培養初級軍官的陸軍軍官學校和培養高級軍官的陸軍大學。國民黨政府時期還設立了步、騎、炮、工等兵科學校,作為養成和深造之間的進修教育。海、空軍分別設有海軍學校和航空學校。此外,還有一些培養技術軍官的軍醫、測量、軍需、兵工等學校。抗日戰爭末期,成立國防研究院,以培養陸、海、空聯合作戰的高級指揮和參謀人員。中華民國時期各軍校大多襲用日、德、美等國軍隊的教材,聘用一些外籍人充任教官。

後勤補給體制  陸軍以戰略單位(師或軍)為供給單位,直接向陸軍部(後改軍政部)請領,運輸自行解決。海、空軍按建制下發。1933年,軍事委員會設兵站總監部,負責作戰部隊軍需品的補給運輸。抗日戰爭期間,軍事委員會後方勤務部在各戰區、集團軍作戰地域設兵站機構,負責各軍、師的補給,由輜重部隊運送前方。國防部建立後,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設立的補給司令部和各省區供應局向前、後方各部隊補給。

中華民國時期的軍事制度與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相適應,既保留有封建軍制的殘餘,又受到資本主義國家的影響,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許多變革,這是與中國歷史上各封建王朝的軍事制度所不同的,也是具有一定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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