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是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6號),將化學工業部與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承擔的政府職能合併,組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業的行政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局長李勇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定的通知》(國發〔1998〕6號),將化學工業部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承擔的政府職能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的主管石油化工行業的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石油、化工行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1997年4月,中國批准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二)研究提出發展石油、化工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範、規章和技術標準,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三)掌握、分析行業生產經營動態,匯集、分析、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研究制訂石油、化工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國有石油、化工企業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

(五)推進直屬事業單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內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六)組織政府間石油、化工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七)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

(八)承辦國務院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主要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設5個職能司(室):
(一)辦公室(外事司)
辦理機關文秘檔案、保密、行政事務等工作;組織政府間石油、化工工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二)規劃發展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石油化工產品
研究擬定石油、化工工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促進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掌握分析石油、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動態,研究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國內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化肥等重要石油化工產品生產和進出口平衡及運銷銜接方案的建議。

(三)政策法規司(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發展石油、化工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訂行業規範、規章和技術標準;匯集、分析和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提供信息諮詢服務;辦理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承辦執行有關國際公約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企事業改革與財務司
研究制訂石油、化工工業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國有企業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和實施再就業工程;辦理直屬單位改革中的資產清理移交事宜;推進直屬事業單位改革,使其在3年內走向社會、進入市場、減少補貼、減員增效。

(五)人事司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辦理機關幹部分流和安置工作;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司。

人員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90名。

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一3名,正副司長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局長李勇武:男,1944年7月生,河北省新城人,畢業於清華大學,先後擔任過天津市化工局局長和經濟委員會主任、化工部副部長等職。

1998年任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局長,2001年任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2005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會長。現任第十屆全國政協常委。

國標報批程式

為了加強對石油和化學工業標準報批的管理,根據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第10號令發布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發布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石油和化學工業國家標準報批程式和行業標準審批、編號、發布、備案制定如下工作規則:

一、國家標準報批程式

(一)國家標準的審查報批要嚴格遵守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傳送關於報批國家標準的若干要求的通知》(技監標發(1991〕005號)的規定。

(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標準化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三大公司標準化部門)負責對原歸口管理範圍內的國家標準報批稿及其附》進行技術審查,化工部標準化研究所負責對原化工部歸口管理範圍內的國家標準報批稿及其附》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辦理所在部門簽發的標準報批檔案,送局》策法規司審核,經主管局長批准後,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三)送局》策法規司審核的國家標準報批材料,須有下列檔案各一份:

1、國家標準報批文;

2、國家標準報批稿;

3、編制說明及有關附》;

4、意見匯總處理表;

5、審查會議紀要、會議代表名單或函審結論;

6、函審投票單(會審的不報此項);

7、國家標準送審稿;

8、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及譯文;

9、標準審查表(按原規定的格式)。

(四)跨歸口範圍的國家標準報批稿,報批前應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時如有重大分歧,提出各自的理據,提交局》策法規司協調或仲裁,受委託的歸口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協調或仲裁的結果行文報批。

(五)國家標準報批文由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統一印製、報批、存檔。國家標準報批材料,由受委託的歸口管理單位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二、行業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備案

(一)行業標準的審批

1、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業標準由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審批。

2、三大公司標準化部門、化工部標準化研究所負責對原歸口管理範圍內的行業標準報批稿及其附》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由三大公司標準化部門分別辦理行業標準報批檔案,化工部標準化研究所代局起草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行業標準批准文稿,送局》策法規司審核,報主管局長批准後發布。

3、送》策法規司審核的行業標準報批稿,須有下列檔案各一份:

(1)行業標準報批文;

(2)行業標準報批稿;

(3)編制說明及有關附錄;

(4)意見匯總處理表;

(5)審查會紀要、會議代表名單或函審結論;

(6)函審投票單(會審的不報此項);

(7)行業標準送審稿;

(8)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原文及譯文;

(9)標準審查表(按原規定的格式)。

4、跨歸口管理範圍的行業標準,報批前應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時如有重大分歧,應提出各自的理據,提交局》策法規司協調或仲栽,受委託的歸口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協調或仲栽的結果行文報批。

5、化工行業標準批准文稿按照原規定的統一格式編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二)行業標準的代號和編號

1、行業標準批准文稿經主管局長批准前應進行行業標準編號。

2、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海洋石油和化工的行業標準的代號,仍分別使用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批覆》(技監局標發[1991]033號)規定的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代號“SY”;《關於石油化工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批覆》(技監局標發[1990]639)規定的石油化工行業標準代號“SH”;《關於海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批覆》(技監局標函[1994]497號)規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代號“SY”;《關於化工行業標準歸口管理範圍的批覆》(技監局標發[1991]036號)規定的化工行業標準代號“HG”。

3、行業標準的編號須符合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第11號令發布的《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海洋石油的行業標準的編號委託三大公司標準化部門負責,化工行業標準的編號委託化工部標準化研究所負責。

(三)行業標準的發布

1、行業標準批准文,由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統一印製、發布、存檔。行業標準報批檔案,由受委託的歸口管理單位存檔。

2、行業標準發布文在《石油工業技術監督》 、《石油和石油化工標準化工作簡報》 、《化工標準化與質量監督》刊物上公告。

(四)行業標準的備案

三大公司標準化部門和化工部標準化研究所,在行業標準發布後三十日內,將行業標準發布文同行業標準、編制說明(各一份)一起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備案結果定期向局》策法規司通報。

三、具體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報批材料須用鋼筆、碳素墨水筆書寫或電腦列印,字跡清晰、工整,須用A4規格紙張。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報批文稿要用鋼筆或碳素墨水筆書寫、修改,字跡清晰、工整。

(三)送局》策法規司審核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報批檔案,按項目單獨裝袋,並在袋外貼上報批檔案清單。

四、石油和化學工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國家標準的審批程式和行業標準的審批號、發布、備案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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