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英人壽永安康兩全保險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第1章您與我們的保險契約
1.1保險契約的構成我們與您訂立的《中英人壽永安康兩全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保險條款、所附的投保書及其它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1.2投保年齡、年齡計算與錯誤的處理
本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0歲(出生滿30天)至60周歲(見12.1)。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年齡為準。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見12.2)給您。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第1.7條的規定,我們不解除契約的按本條第2、3款辦理。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繳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不因此而改變。
1.3契約的生效日本契約的生效日經我們同意承保,自您繳納首期保險費當日的二十四時開始。我們將簽發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在我們簽發保險單之前,如果您已繳納首期保險費,且您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符合我們的承保條件,則本契約的生效日將追溯至您繳納首期保險費當日二十四時開始。
本契約的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單滿期日和保險費到期日均以該日期為基準計算。
本契約生效後,我們依照第2.1條的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1.4保險期間本契約提供終身保障,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契約約定終止時止。
1.5保險金額與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基本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第一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以後各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在每個保單周年日遞增基本保險金額的3%,至被保險人年滿65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為止,此後保險金額不再繼續遞增。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規定的最低承保金額。基本保險金額的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我們將退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部分所對應的現金價值。
您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1.6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書、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按本契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7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按本契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8猶豫期內的契約解除權
自您簽收本契約之日起,有10天(含)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閱讀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解除本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繳納的保險費。解除本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2章保障範圍
2.1保險責任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生活扶助金
自被保險人年滿66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開始(含),至被保險人年滿73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止,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如果被保險人生存,我們將按該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活扶助金。
2、身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見12.3)或疾病導致身故,我們將按該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扣除已領取的生活扶助金總額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終止。
3、全殘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導致全殘,我們將按該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扣除已領取的生活扶助金總額後的餘額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終止。
本契約所稱全殘,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注③,⑤);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註: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我們指定的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②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③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④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⑤所謂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傷害事故或疾病診斷之日起經過180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4、生命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一年後或最後復效日起一年後(以較遲者為準),如果被保險人患末期疾病,我們將按該保單年度的保險金額扣除已領取的生活扶助金總額後的餘額給付生命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同時本契約終止。末期疾病需由我們認可的醫生出具診斷證明,證明該末期疾病同時滿足以下二個條件:
(1)其所患疾病依現有醫療技術無法治癒;
(2)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平均存活期在6個月以下。
2.2責任免除如果由於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患末期疾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本契約終止: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傷,或自契約生效日起二年內或最後復效日起二年內(以較遲者為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12.4);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12.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2.6),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2.7)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種情形導致本契約終止的,如果您已繳足二年保險費,我們將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身故的,該現金價值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發生上述第2種情形導致本契約終止的,如果您已繳足二年保險費,我們將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您。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本契約終止的,我們將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您。
第3章保險費
3.1保險費的繳納本契約的保險費金額、繳費期間和繳費方式將在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費按照我們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根據您與我們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確定。
您應於保險費到期日或之前向我們繳納保險費。
3.2寬限期如果您沒有按期繳納保險費,自保險費到期日次日零時起60天為我們給予您的寬限期。寬限期內,您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仍按本契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除本契約其它條款另有約定,如果寬限期結束後您仍未繳納保險費,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當日二十四時起效力中止。
3.3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當寬限期結束後您仍未繳納到期保險費時,如果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清的保單借款本金和利息(見12.8)之後,足以墊付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期欠繳的保險費,我們將按保單借款的方式自動借款給您,用來支付保險費,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繼續有效。如果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清的保單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後,不足以墊付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期欠繳的保險費,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的效力將中止。
第4章保單借款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借款。每次申請借款時,累計借款金額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現金價值的80%(因墊繳到期保險費則不受此限)。
我們將對您的保單借款通過年複利方式進行計息:我們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布借款利率,該借款利率不會超過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貸款利率上浮0.25%。您應於每個保單周年日前繳納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額全部償清時止;若逾期未付,則所有應付而未付的利息將併入借款金額中計算利息。
若您尚未償清的保單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於或超過本契約的現金價值,本契約效力中止。
第5章契約效力的中止和恢復(下稱“復效”)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中止二年內,您可以書面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協定,並且您已償清保單借款、自動墊繳的保險費等款項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繳的保險費,我們將出具批單或在本契約上進行批註,本契約從我們同意您的復效申請當日二十四時起恢復效力,此日期我們將在批單或批註上載明。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將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第6章減額繳清保險在本契約有效期內且本契約累積有現金價值,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是用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作為減額繳清保險的躉繳保險費,所能購買的基本保險金額,該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我們當時規定的最低承保金額。在計算現金價值時,我們將先扣除您任何
尚未償清的保單借款、自動墊繳的保險費等款項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繳的保險費。
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您不需再繳納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契約將不再享有變更保險金額、申請解除契約、保單借款等權益。
本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您須同時申請終止本契約的附加契約。
第7章保險金的給付
7.1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
本契約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7.2保險事故的通知您或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它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7.3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的生活扶助金、全殘保險金及生命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您或被保險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對該受益人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7.4如何申請保險金
1、申請生活扶助金時,申請人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有效身份證件;
(3)所能提供的其它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2、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3)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註銷證明,喪葬證明;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它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3、申請全殘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見12.9)診斷證明(包括完整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或出院證明、相關的檢查檢驗報告等);
(4)國家衛生行政機構評定的三級醫院或我們指定的醫療機構、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4、申請生命關愛提前給付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診斷證明(包括完整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或出院證明、相關的檢查檢驗報告、我們認可的醫生出具的末期疾病診斷證明等);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7.5保險金的給付時效
我們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會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7.6身體檢查與司法鑑定
申請保險金時,我們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在我們指定的機構做身體檢查及鑑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我們有權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7.7失蹤處理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判決書所確定的身故日為準,按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能提供證明檔案,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的,
我們將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按照本契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領取我們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保險金領取人必須於知道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我們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歸還我們,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如果有其它應
給付的保險金的,我們將依約給付。
第8章欠款的扣除我們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償清的保單借款、自動墊繳的保險費等款項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繳的保險費,我們有權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9章保險契約的變更
9.1住所或通訊地址的變更
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我們。
如果您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所傳送的通知,均視為已經送達。如果因您未能及時通知我們,而使我們無法提供給您相應的服務,我們將不承擔責任。
9.2契約內容的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該項變更須符合我們的規定,經我們審核同意並在本契約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您訂立書面變更協定後生效。
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我們不接受本契約任何內容的變更申請。
第10章契約效力的終止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時,本契約終止:
1、投保人解除契約。如果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按契約約定向您退還本契約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2、您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超過二年未書面申請恢複合同效力;
3、被保險人身故;
4、因本契約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契約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第11章爭議的處理在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12章名詞釋義
12.1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2.2現金價值:指本契約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我們會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本契約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
12.3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12.4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
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2.5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2.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2.7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2.8利息:指保單借款和自動墊繳的保險費等欠款所產生的利息,該利息按第4章《保單借款》規定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12.9醫院:指我們指定的醫院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專供康復、護理、療養、戒酒、戒毒、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的醫生和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和護理服務。當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須急救時不受此限,但經急救處理傷情穩定後,必須及時轉入本契約所指醫院治療。
醫生是指領有執業醫師執照、在醫院內行醫並擁有處方權的醫生,且非您和被保險人以及您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Home/Index/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