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化基金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

中國綠化基金會是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民政部登記註冊,於1985年9月27日宣告成立。

簡介

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現任名譽主席,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原局長王志寶任主席。
中國綠化基金會是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重要組織,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享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捐贈的免稅政策。
國綠化基金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是中國綠化基金會下屬專業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王丙乾、布赫為名譽主任,中國綠化基金會副主席關松林為該會主任。
本會的宗旨是搞好中國綠化事業必須從孩子抓起,做好孩子的事情必須依靠社會的幫助。

章程

一、宗旨
努力提高青少年的綠化環境意識,加強青少年的生態道德教育,尤其要使廣大青少年充分認識到我國綠化和生態建設長期性、艱巨性和迫切性。系統規範化的建立中國國際性青少年綠化環保教育體系和活動基地,組織開展青少年參與國內、外綠化環保品牌性社會活動,展示人類愛護生態環境的歷史使命。關心中國貧困地區,特別是山區、沙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改善,資助這些地區失學兒童,為從根本上改變失學、家庭貧困的狀況,發揮中國綠化基金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的特殊功能。不斷擴大中國綠化事業在國際的影響,確立中國新一代綠色使者的國際地位,為人類的綠色家園造就一批世紀新人。
二、任務
(一)募集中國青少年綠化生態教育專項基金
1、創立品牌性的青少年活動項目,廣泛募集社會資金,保障專項基金的基本實力。
2、建立長久性的鞏固的教育基地,增強專項基金自身的造血功能。
3、開展多領域的相關活動,產業項目,不斷拓寬專項基金的募集渠道。
(二)開展青少年綠化生態教育活動
1、規模性的組織青少年參加社會活動,使其在親身參與、直接感受的過程中受到綠化環保教育、樹立全新的綠色理念,為改善人類生存環境造就一批綠色使者。
2、開展青少年國際交流互動活動,增強青少年對世界先進國家綠化環保情況的了解,豐富保護大自然的知識領域,促進青少年間國際友好交往,確立中國新一代綠色使者的國際地位。
3、編輯出版面向廣大青少年的綠化環保科普書刊和影視作品。
(三)資助貧困地區,特別是沙漠化地區的失學兒童
1、以捐樹助學的方式募集社會資金,重點資助中國貧困地區和西部沙漠化地區的失學兒童和他們的家庭。
2、以種樹助學的方式引導失學兒童和家庭在社會的資助下通過自己的努力,從根本上解決就學、生活貧困、綠化家園三大問題。
(四)建立系統、規範的綠化環保教育體系和基地
1、在國內外逐步選擇合適的地區、單位建立青少年工作委員會分支機構,搭建青少年綠化環保教育的組織工作網路。
2、招商引資,在當地政府、林業、教育、環保等部門的支持下,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建立穩固的具有教育、活動、休閒、度假功能的青少年綠化環保教育基地。
三、組織機構
(一)機構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
(二)機構性質
隸屬於中國綠化基金會,為該會專業工作委員會和分支機構。
(三)機構成員: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同時邀請社會名人、企業成功人士、政府領導、教育界人士為該會名譽主任、顧問、名譽副主任、委員共同參與支持青少年綠化環保教育事業。
(四)組織機構設立:青少年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活動部、廣告部、策劃部、外聯部、財務部。
(五)青少年工作委員會視工作需要可在國內各省(區)市縣及國外建立分支機構。
四、組織經費管理辦法
(一)設立中國青少年綠化生態教育專項基金。
(二)專項基金來源由社會捐款、政府部門資助、基地投資分成、其他收益組成。
(三)基金使用嚴格執行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其中,開展綠化教育活動、營造扶貧助學林及資助失學兒童費用不少於70%。專項費用,尊重捐款人要求制訂使用辦法。
五、組織管理辦法
(一)青少年工作委員會設立經中國綠化基金會及相關部門審批。
(二)青少年工作委員會主任由中國綠化基金會秘書長兼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提名,經委員會選舉產生。名譽主任、顧問、名譽副主任、委員由中國綠化基金會聘請。
(三)青少年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主持,委員會工作人員的聘用由委員會主任辦公室研究確定。
(四)青少年工作委員會重大活動須報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審核批准後實施。
(五)中國青少年綠化生態教育專項基金由中國綠化基金會統一管理,青少年工作委員會負責籌集,並按規定使用。
(六)青少年工作委員會每次重大活動邀請委員會成員(單位)參加,並每年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會議,總結當年工作,審議下一年工作安排。
(七)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財務部門對青少年工作委員會財務情況進行管理和定期檢查。
(八)對向中國綠化基金會青少年工作委員會進行捐贈、贊助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國際組織的回報條件,中國綠化基金會將按章程的規定,儘量滿足捐贈者的合理要求,與捐贈者具體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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