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英文名稱:China Xinhua Bookstore Association),簡稱:中新協(英文縮寫:CXBA),於2003年1月6日在京成立。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新聞出版總署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住所位於北京西城區北禮士路135號(新華書店總店院內),協會會長王俊國。在中宣部、新聞出版總署的關心和幫助下,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由新華書店總店牽頭,歷經3年的積極申辦,國家民政部於2002年9月23日以民函(2002)163號文正式批覆中國新華書店協會成立登記。2002年7月19日新聞出版總署以新出人(2002)第850號文批覆中國新華書店協會成立。成立中國新華書店協會是新華書店系統發揚光大品牌、協調發展、維護系統權益的非常必要的舉措,是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大服務功能、促進系統溝通、增進內部交流、倡導市場運作機制的一種必要的手段,也是中國入市後我國市場經濟與國際接軌的客觀要求。今後的市場運作更多是靠協會來完成,由協會制定行規行約,使各級新華書店在公平、民主、協調的環境下進行運行。
根據協會章程和協會社團法人執照上的業務範圍,協會將有組織地系統地開展工作。概括起來是:團結會員、提供服務、交流情況、促進發展。
協會將團結全國新華書店,發揚新華書店光榮傳統,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努力務實,為新華書店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發展壯大而努力。
關於徵集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實施細則》
修改意見的通知
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各理事單位及會員單位: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於1998年1月28日及1998年11月14日分別以服務類別的第35類(替他人推銷)及第39類(商品貯運)註冊成功。《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及《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於商標註冊成功後隨即出台。1998年10月,新聞出版總署在北京召開了新華書店商標研討會,與會代表對《規則》及《細則》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之後,《規則》及《細則》又在新華書店系統內不同的全國性會議上進行過認真的研討,最後於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討論通過。
目前《規則》及《細則》已執行了6年。任何一個制度、規則都有一定的時效性。隨著解放思想,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隨著文化體制改革開放的繼續推進;隨著各省新華書店股份制改造及經營結構調整進程的加快,需要制訂出適合形勢發展的切實可行的新華書店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及《細則》。對此協會秘書處本著權威性、統一性、可操作性原則對《規則》、《細則》進行了修改。2008年8月,協會召開了“全國新華書店辦公室主任會議”,會上聽取了與會人員對《規則》、《細則》的修改意見,根據這些修改意見,協會又對《規則》、《細則》進行了補充修改。現將《規則》及《細則》修訂稿全文刊登,請協會各理事單位、會員單位(商標使用者)對其提出修改意見,供協會參考,使其進一步準確、完善。同時也歡迎各界朋友提出建設性意見。
大家的修改意見可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隨著新華書店的股份制改造,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條件及範圍。
2、以“新華書店”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的原則及義務。
3、企業改制後,“新華書店”從企業名稱中淡出,這樣的企業如何使用“新華書店”商標。
4、“新華書店”商標與本企業商標有機結合的問題。
5、“新華書店”商標的使用手續。
6、 協會對商標使用人在商標使用中的監督與管理的具體措施。
7、 協會對商標使用人的違規處理。
徵集意見截止時間:2009年4月15日
協會信箱:[email protected]
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135號
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秘書處
2009年3月13日
附: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修訂稿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促使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保證服務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出版物發行事業的發展,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標識的組成及其含義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以毛澤東同志1948年12月在河北西柏坡為新華書店題寫的“新華書店”四個字及其英文字母為主體,配以紅底白字的標準色組合為一個整體,形成新華書店系統唯一的視覺識別系統和服務商標。該服務商標既具民族風格,能夠體現新華書店系統的悠久歷史和濃郁的文化色彩,又具時代氣息,能夠體現新華書店系統的勃勃生機,適應國內國際文化交流的需要,成為國有文化品牌,是新華書店系統的寶貴財富。
第三條 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宗旨
保障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規範新華書店系統的管理,樹立新華書店現代企業形象。
第四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機構
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秘書處負責全體會員單位商標使用管理、維權及商拓展工作。新華書店協會各省級會員單位成立各省新華書店(集團)協會,在中國新華書店協會指導下負責全省各級新華書店的商標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性質
第五條 新華書店1937年誕生於延安,1939年中共中央成立出版發行部,毛澤東同志提寫了“新華書店”店招。1948年毛澤東同志在西柏坡重新提寫了“新華書店”店招,1948年以後成立的全國各級新華書店均使用毛澤東同志第二次提寫的店招。毛體“新華書店”註冊為服務商標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專用權。
第六條 因毛體“新華書店”店招幾十年來一直為各級新華書店共用、共享,該字型註冊為商標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服務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服務質量。
第七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是國有無形資產,它作為系統及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是企業實力的綜合體現,其智慧財產權為全系統共享、共用。
第三章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註冊人
第八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註冊人: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135號
法定代表人:(換屆待定)
業務範圍:學術交流 國際合作 行業管理
專業展覽 權益維護 業務培訓
諮詢服務 商標使用管理
第四章 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服務質量要求
第九條 總體要求
1、宣傳黨和國家重大決策和方針,把握正確輿論導向,體現先進的主流文化意識,堅持科學發展觀,推進改革開放及文化的大發展繁榮。傳播一切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
2、自覺維護服務商標的良好商譽,要有豐富的圖書品種、舒適的購物環境、規範的門市管理、齊全的服務措施、良好的服務態度。做到最大限度地滿足讀者需求,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條 對經營和服務工作的要求
1、有能方便讀者充分選購的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
2、有能適應所在地區讀者基本需求的出版物品種和備貨。
3、有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切實可行的服務項目,主動為讀者提供多種服務。
4、有方便讀者、便於管理的銷售形式和銷售環節。
5、有方便讀者了解信息、選購出版物的售前服務和確保出版物質量的售後服務措施。
第五章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註冊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註冊人對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所有使用人進行監督、管理。使用人使用該商標時違反服務質量要求,侵犯消費者利益,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或有損新華書店系統整體形象和權益的,商標註冊人有權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罰,直至取消使用服務商標的資格。
第十二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註冊人不準許非許可使用人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非許可使用人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則為侵犯商標專用權。
第十三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專用權被侵犯時,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進行查處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
第十四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條件及範圍
1、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系統會員、業內會員,承認並遵守本規則並與商標註冊人辦理了商標使用申報手續(即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者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2、新聞出版總署及各省新聞出版局批准新建的新華書店,與商標註冊人辦理了商標使用申報手續者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3、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如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需向商標註冊人另行申請並獲批准。
4、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在境外建店,要求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經向商標註冊人辦理了申報使用手續獲批准後,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5、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可在自身經營的服務項目或商品上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第十五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的權利與義務
1、對侵犯註冊商標權的行為,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規則的有關規定,請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將查處情況上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2、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有保護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對任何商標侵權行為負有揭發舉報的義務。
3、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在以商標智慧財產權作為投資獲得經濟效益時,須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上繳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商標使用費。作為商標智慧財產權為新華書店協會產生的經濟利益,以專項基金形式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管理並為全體商標使用人共享。
第十六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違反本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1、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不得利用服務商標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信譽的活動。違反者由商標註冊人停止其使用資格,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2、擅自將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轉讓他人使用或未經申報使用商標智慧財產權、或使用智慧財產權形成收益隱瞞不報的,商標註冊人有權對其查處,嚴重的停止其商標使用權,終止《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並追究法律責任。
3、擅自在境外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有權制止其使用,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七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主體標識及標準色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註冊後,即取得了商標專用權。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為商標使用人的唯一商標標識,使用人不得為體現地方特色擅自修改後使用。如擅自修改一經發現將示為違規,商標註冊人有權停止其使用。
第十九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企業破產時,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不得作為無形資產清盤或被他人兼併後使用。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構成侵犯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專用權行為:
1、未與商標註冊人辦理使用申報手續的法人或自然人,擅自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
2、擅自在境外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
3、擅自將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轉讓他人使用的;
4、任意改變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文字、圖形及標準色的;
5、對新華書店服務商標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二十一條 構成本規則第二十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商標註冊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規則,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商標使用人的損失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在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需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按本單位資產、資金及營業狀況向中國新華書店協會指定或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評估認定,並將評估結果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經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修訂,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施行。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條 根據《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製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華書店系統的界定
凡例入新聞出版總署及各省級新聞出版局管理並批准建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華書店(集團)、各市、縣、區級新華書店及各級新華書店法人單位所屬門市部,下伸網點;以新華書店絕對控股或國有控股新組建的出版物發行機構。
第三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
1、凡為新華書店系統內各級新華書店(集團)均為《章程》中所指系統會員。系統會員符合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條件者,均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2、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必須遵守《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
3、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條件
(1)系統會員承認並遵守本《細則》並與商標註冊人辦理了商標使用申報手續(即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者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2)新華書店股份或國有股份占51%以上的改制企業,改制後進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國有新華書店,與商標註冊人辦理了商標使用申報手續,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3)新華書店股份或國有股份占51%以上的改制企業,改制後經工商註冊,企業名稱中未使用“新華書店”字樣的,進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國有新華書店與商標註冊人辦理了商標使用申報手續,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4)《章程》中所指業內會員在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時除遵守《章程》、《規則》及本《細則》外,還須符合《業內會員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管理補充細則》(此細則正在修訂中,經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有關條件。
(5)系統會員於外埠(本省、市、縣)以外的地區開設發行網點(只限於書城、直營店、連鎖店)在與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辦理了使用申報手續的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於外埠開設的發行網點在企業店招的使用中,在新華書店商標下,需標明××省××市(縣)新華書店(××書城、××連鎖店)字樣。
(6)非新華書店控股或國有控股的改制企業(包括企業中的原國有書店)於本省、市、縣以外地區開設的發行網點不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7)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為商標使用人的唯一商標標識,使用人不得為體現地方特色擅自修改後使用新華書店商標。使用人為體現本企業特色,可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以外的位置另設企業標牌。
第四條 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手續
1、凡符合《細則》中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條件並繼續以毛體“新華書店”商標做為店招者,須按照《規則》、《細則》要求與商標註冊人——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履行使用手續。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華書店(集團)負責本省(區、市)新華書店各級法人(非法人)單位及所屬門市部、下伸網點使用人的確認和登記造冊,並附各級法人(非法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3、改制後進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國有新華書店,符合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條件者,在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前需事先向中國新華書店協會遞交《使用申請》及《公司章程》(包括股東構成、投資金額及比例),經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審核批准。
4、改制後工商註冊的企業名稱中未使用“新華書店”字樣的,進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國有新華書店,符合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條件者,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程式與上一條相同。
5、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將上報的“新華書店”服務商標使用人名單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予以公告,並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向商標使用人簽發《商標使用許可契約》。
6、系統會員於境外開設新華書店需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時,除遵守《章程》、《規則》、《細則》有關規定外,使用人須向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另行申請,經審批後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簽發《商標使用許可契約》。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給企業產生效益時商標使用人應盡的義務
1、《規則》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使用人在以商標智慧財產權作為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經濟效益時,須按一定比例上繳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商標使用費。智慧財產權產生的效益所指:一是商標使用人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組建的非出版物發行機構所產生的效益;二是商標使用人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所組建的非直營出版物發行機構所產生的效益;三是商標使用人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在境外投資的出版物發行及其他機構。
2、商標使用人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組建非出版物發行機構,投資人須以無形資產評估值的10%一次性上繳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商標使用人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所組建的非直營出版物發行機構,經營期間,投資人須每年按投資標的的10%上繳中國新華書店協會。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時,須將無形資產評估值或投資標的上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同時提出投資申請,待中國新華書店協會批准後方可實施投資行為。
第七條 下列幾種類型的出版物發行機構對新華書店服務商標的使用
1、由新華書店系統內(以下簡稱“系統內”)各級新華書店供貨組建的直營出版物發行機構,由供貨人做為申請人向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辦理了商標使用申報手續,經批准可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
2、系統內各級新華書店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所組建的非直營出版物發行機構,投資人須向中國新華書店協會辦理申報手續。此類發行機構不得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店招中須有“××××新華書店(集團、公司)××書店(××公司)字樣。“新華書店”四字不得使用毛體。
3、系統內各級新華書店以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做為無形資產投資組建的非出版物發行機構,不得使用新華書店服務商標,店招中不可使用毛體“新華”二字。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效益額上繳後的使用
作為商標智慧財產權為新華書店服務商標註冊人產生的效益,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將建立專項基金,專門用於新華書店品牌的拓展、開發和其他項目的開發;專門用於支援老少邊窮地區新華書店開展經營活動;專門用於支援受災地區新華書店的恢復建設活動。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制訂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中國新華書店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修訂,並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