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產業商會

中國信息產業商會

中國信息產業商會 是由在中國從事信息及信息技術研究、開發、信息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服務,以及從事基於網路化套用與電子信息增值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全國性民間社團組織,於1990年5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成立,並經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商會自成立以來,在中外信息產業交流與合作,普及信息知識,提高人們對信息作用的認識,促進了中國信息產業的發展與信息技術廣泛套用,得到了社會各界和國外同行的認可,在國內外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聯合、服務”為宗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會會員事業興旺發達,努力開發信息資源,開拓信息市場,發展信息產業,促進電子信息業的發展和市場繁榮,推進中國的信息化事業。

業務範圍

(一)以促進和推廣信息技術套用,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培育和開拓信息市場,提供和發展信息增值服務,推動行業及國家的信息化建設為主要任務。

(二)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依據國家政策與法律法規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信息產業利益。

(三)參與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協助國家立法機構與有關政府部門制訂信息產業政策,以及與信息產業生產、流通和服務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引導會員認真執行國家法規和政策,遵守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維護信息市場的正常秩序。

(四)向會員提供信息產業相關管理、經營和技術的培訓與諮詢服務,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商業往來,為會員事業發展提供幫助與服務。

(五)組織信息產業的國際交流,為會員與國外信息企業的合作與商業往來提供聯絡和諮詢服務;促進國外先進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的引進與推廣,協助國內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進入國際市場。

(六)向公眾宣傳和普及信息知識,介紹先進的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提高全民的信息意識和運用信息的能力。

(七)開展與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信息產業相關諮詢服務。

組織機構

中國信息產業商會組織機構 中國信息產業商會組織機構

會長兼法人代表

聶玉春(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名譽會長

張 琪(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科技委副主任)

副會長

才大穎(中國輕工業信息中心主任)

王冬雷(廣東德豪潤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叢亞東(中國信息產業商會)

李建明(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第十五研究所所長)

楊淳至(海南省生態軟體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何在明(中國瑞達投資發展集團公司總經理)

陳雯海(中國中電國際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趙 波(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工業標準化研究院院長)

趙振元(信息產業電子第十一設計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叢亞東(兼)

常務副秘書長:張安安

常務理事單位(或個人)

歐陽宇

羅洪元

李敬和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中電廣通股份有限公司

華數傳媒網路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鑫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

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單位(或個人)

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總公司

山東南洋電器有限公司

北京中星微電子有限公司

中國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神州數碼(中國)有限公司

國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浪潮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長方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電金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電子進出口珠海有限公司

北京金山雲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投資

東華軟體股份公司

獵聘網

海南巴別時代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九春科教傳媒有限公司

招商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SPI綠能寶能源網際網路集團

天津中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

金盤電器集團(上海)有限公司

蘇州復睿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昌電子

好上好控股集團

中電網路技術

中電器材深圳公司

科通芯城集團

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中京天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數字太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

天津環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東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東方信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德信泉物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南瑞智芯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苗苗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信息產業商會,英文名稱: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縮寫:CIIT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信息產業(含:信息服務業、信息技術與網際網路套用及信息化建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跨界融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聯合、服務”為宗旨,努力開發信息資源,開拓信息市場,發展電子商務,服務四化建設;為振興我國電子信息產業、通信業、軟體與信息服務業,促進信息技術與網際網路套用,推進國民經濟與社會服務信息化而不懈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和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維護信息產業和國家的根本利益。

(二)促進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發展,大力推廣信息技術套用,推動“網際網路+”行動計畫,培育和開拓信息市場,促進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和網際網路跨界套用發展,推動發展各類信息增值服務,推動企業、行業、地區及國家的信息化建設。

(三)開展行業自律與行業服務工作。參與組織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部門制定信息產業政策,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推動開展企業、行業社會責任建設和個人誠信體系建設,推動並積極參與信用評價工作;引導會員單位遵紀守法,協助政府維護信息市場正常秩序。

(四)向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提供信息產業相關的業務管理、經營服務和技術、技能培訓與諮詢服務,促進會員間、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事業發展提供指導與服務。

(五)推動信息產業界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為會員與國外信息企業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渠道和諮詢服務,促進合作共贏。

(六)向公眾宣傳和普及信息知識,推介並傳播先進的信息技術、信息產品、信息系統套用和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增值信息服務,提高全民的信息化意識和運用信息的能力。

(七)積極組織開展跨行業、跨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為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供與信息產業相關的諮詢服務、技術支撐與套用體驗。

(八)堅持改革開放、創新發展和服務社會,在政府、企業、用戶與市場之間架設橋樑,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在本團體的業務(科研、產業、套用、服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經驗和造詣的人士;

(四)認真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商會活動,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本團體負責人會議)審議通過;

(三)本團體行文傳送《中國信息產業商會批准入會通知書》, 由商會或分會理事會頒發相應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通過本團體向政府部門反映意願。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尊重智慧財產權,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決定有關商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及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是指擔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凡超出民政部關於《任職管理辦法》(民發[2015]166號文)相關規定任職的,審核把關要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程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的,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制定任職期間商會發展規劃和戰略;審定本團體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不定期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和專題工作會,研究重點工作和重大事宜;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批准商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團體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審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等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3月30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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