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企業商會

北京河北企業商會是河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管、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的社會團體,商會成立的使命就是要團結河北在京企業家及河北企業家,共同打造“中國冀商”在北京乃至全國的品牌影響力,服務北京、發展河北、促進區域經濟交流和合作,在北京及世界樹立河北形象,努力推進京津冀經濟一體化進程,為河北經濟發展作貢獻。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有70多人,代表了投資、地產、建築、建材、律師、科技、傳媒、服裝、製藥、食品等20多個行業。第一屆理事會選出的首任會長是御嘉置地有限公司總裁李建國。

機構簡介

為更好地服務北京、發展河北,更有效地促進區域經濟交流與合作,我們河北省在京的三十家較大型企業,經多方協商,決定共同成立北京河北企業商會。其目的是充分利用河北環京的地緣人緣優勢,形成協作機制,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在服務和開拓北京市場的同時,發展和壯大企業自身實力,為促進京冀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和“五統籌”思想,立足加強河北駐京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河北在京企業提供互動平台,堅持聯繫企業,服務會員;增進鄉情、友情,促進友好交往,互通商務信息、加強多方交流,形成協作機制,共謀發展之路,為溝通京冀合作搭建橋樑。
商會的職能和任務是及時發布各類經濟信息,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幫助會員解決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商會實行會員制,通過商會這一平台,不定期的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豐富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交際能力。

商會章程

北京河北企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定名為北京河北企業商會
第二條,本常會又河北駐京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團團體法人
第三條,商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河北駐京和在京企業加強與河北省內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京企業之間與政府同行也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河北在京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為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貢獻,全面打造新冀商形式。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駐北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將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規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四、編輯專刊: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北京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京冀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京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求商機。
六、協調服務:關心了解河北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應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互相學習,互相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合作,使河北在北京的企業之間形成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北京企業和河北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擁護本商會掌聲
三、自願申請加入商會,按時繳納會費
四、河北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河北企業在北京的分支企業、河北企業的駐北辦事機構等。
5、承認本商會章程,在北京市場經營狀況較好、信譽度較高,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的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給新會員單位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關於政策、法律、項目、信息的協調與服務
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擁有批評和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倦意和聲譽
三、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四、完成本商會腳板的任務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關心本商會的工作,隨時向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只教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形式,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歷史組成領導機構。設秘書長、常務秘書長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的辦法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放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點,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選由各會員單位推薦,以連任
第十華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五: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人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會利益,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不超過向屆。
第二十三條,商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代表常務理事會實施本商會的職責,秘書處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組成,秘書長的職責: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是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的同意、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是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條例》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監督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是對本商會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當時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省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板商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五月份,會費繳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明確規定,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對民眾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條,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帳戶,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按日常一般性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經費大的開支由董事長組織召開副會長和秘書長以上的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全年收支明細帳在會員大會上或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是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電視會監督。必要使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配備(或委託會計制)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軍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安全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總之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06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北京市民政局水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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