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債權

不完全債權是指欠缺某項效力的債權。

欠缺某項效力債權為不完全債權。

概述

自然債權又稱不完全債權,是指不具有法律債權的全部權能的債權。自然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領權和道德上的請求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給付,則不得援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從債務人的角度講,又可稱之為“自然債務”。實際上不管將之稱為“自然債權” 還是“自然債務”都是一回事,債權債務關係的客體是同一的,只不過是分別從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角度來看待自然之債的。一般來說,自然之債只是一種道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不對其進行調整。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化解債權債務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大多數國家都通過民事法律對自然債權加以適當保護。探討自然債權的法律保護方法,對於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將有所裨益。

產生

不完全債權,主要是欠缺法律債權效力之一而產生的。作為一個法律債權應當完全具有以下效力:(一)請求力。即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請求力可以分為直接的請求力和間接的請求力。直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本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效力。間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自己債權的效力。作為欠缺請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債權,指的是債權欠缺間接請求力。(二)執行力。即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式實現其債權的效力。債法賦予債權的只是請求的效力,如果債務人經請求依舊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無從保障自己的債權,因為債權人不能採取私力救濟方式對債務人實行人身強制或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所以,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必須賦予債權實現的公權利救濟,賦予其執行力。(三)保持力。即指債務人有受領並保持債務履行利益的效力。債權的實現,既要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又要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受領權,債務的履行就失去了對象,“債權”一詞也就變得毫無意義的了。因而,賦予債權人受領和保持受領利益的權利就是債權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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