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項抵免限額

什麼是不分項抵免限額 不分項抵免限額,亦稱“不分項限額法”,是“分項抵免限額”的對稱,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 (2)境外甲國分支機構營業所得150萬元,甲國規定稅率40%;利息所得50萬元,甲國規定稅率20%;

什麼是不分項抵免限額

不分項抵免限額,亦稱“不分項限額法”,是“分項抵免限額”的對稱,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不分項抵免限額是在一國或多國直接抵免條件下,居住國政府允許本國居民綜合其來源於所有非居住國的適用不同稅率的所得,合併計算出一個統一的抵免限額

實行不分項抵免限額,跨國納稅人可以實現低稅率項目的不足限額和高稅率項目的超限額相互沖抵,使本來得不到抵免的超限額得到部分或全部沖抵,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比較低。這對跨國納稅人來說是有利的,但對於居住國政府來說則是不利的。有些國家出於對納稅人的優惠考慮,或為簡化計算,採用這種方法。

不分項抵免限額舉例說明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三個分支機構,2002年度的盈利狀況如下:

(1)境內總機構所得400萬元,分支機構所得100萬元,適用稅率33%;

(2)境外甲國分支機構營業所得150萬元,甲國規定稅率40%;利息所得50萬元,甲國規定稅率20%;

(3)境外乙國分支機構營業所得250萬元,乙國規定稅率3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30萬元,乙國規定稅率20%;財產租賃所得20萬元,乙國規定稅率20%;

試計算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2002年度可享受的稅收抵免額以及應納所得稅稅額。按不分項法計算:

不分項抵免限額:甲國=(150+50)*33%=66
不分項抵免限額:乙國=(250+30+20)*33%=99

甲國已交稅額=150*40%+50*20%=70 乙國已交稅額=250*30%+30*20%+20*20%=85

總機構應納稅額=(400+100+150+50+250+30+20)*33%-66-8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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