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體經濟研究會

上海市集體經濟研究會,又名上海市合作經濟研究會,建立於1985年11月,是一個跨行業、跨部門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主要由本市各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集體(合作)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聯合經濟組織,以及集體經濟管理部門和有志於研究發展集體(合作)經濟的實際工作者、理論工作者、教育工作者自願組成,由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業務主管,是中國合作經濟學會、中國工業合作經濟學會、全國城鎮集體經濟研究會、中國工合國際委員會的團體會員。

機構發展

參加研究會的有上海市工業合作聯社、上海市城鎮集體工業聯社、上海市供銷合作總社、上海市生產服務合作聯社、上海輕工工業聯社以及寶鋼企業開發總公司、華東電網有限公司、高橋石油化工集體資產經營公司、上海市電力公司、上海電力實業總公司、上海鐵路分局綜合服務公司、華生化工有限公司等地方和中央在滬企業近180個團體會員、76個個人會員,涉及工、商、建、交等各個行業。研究會設秘書處、學術部、培訓諮詢部和編輯部,並設有企業工作委員會和股份合作制專業委員會2個分支機構。
研究會現任會長范大政,副會長有:洪遠朋陳兆忠、程敏、王惠玲、沈惠、王志寬、蔡偉飛、姜志剛、賀鳳傑、黃文忠、姚康鏞(兼秘書長)。

學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有關合作經濟理論、鄧小平同志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探討集體 (合作)經濟在改革發展中的有關理論和實際問題,總結交流集體(合作)經濟改革和開放的經驗,巨觀上為政府有關部門當好參謀,微觀上為集體企業、合作企業服務,促進集體(合作)經濟的改革和發展。研究會的業務範圍是:探索集體(合作)經濟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提供諮詢服務,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研究成果

從1989年開始,開展多項課題研究。主要有“上海市關於城鎮集體工業困境及其出路的研究”、“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政策研究”、“輕工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研究”、“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資產關係研究”、“上海城鎮集體資產管理和運行”、“關於上海城鎮集體企業破產問題研究”、“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歸屬問題的研究”、“按合作制原則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上海城鎮集體經濟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實現形式”、“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研究”、“維護集體企業產權、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學習‘三個代表’思想,促進集體經濟改革發展”、“發展集體、合作經濟,拓展社會就業渠道”、“堅持公有制在國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上海股份合作制企業深化改革研究”等課題,寫出了有一定質量的調研報告;90年代,為配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政策檔案的出台,多次召開中小企業經營者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及時向政府部門反饋情況,並得到肯定。
1986年創辦雙月刊《上海集體經濟》雜誌,開設“集體企業改革與發展”、“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社改革與建設”、“政策法規”、“經驗交流”、“專家論壇”、“信息集錦”等專欄;1997年與上海市工業合作經濟研究所合辦《城鎮合作經濟信息》;2002年與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辦公室等聯合建立中國合作經濟網站,形成集體(合作)經濟的信息平台,加強與各地集體(合作)經濟部門和企業的聯繫。

機構組織

名譽會長:崔善江 王忠明 范大政 洪遠朋 葉國平 李隆銘
顧 問:錢 璞 劉 剛 宋振東 袁恩楨 葛修祿 吳祥麟 馮慎行 程 敏 蔡偉飛 王志寬
會 長:嚴鎮博
副 會 長:陳兆忠 賀鳳傑 黃文忠 王惠玲 陳沛霖 陳 侖 王偉星 孫志偉 馬 艷 姚康鏞
秘 書 長:姚康鏞
常務理事:嚴鎮博 陳兆忠 賀鳳傑 黃文忠 王惠玲 陳沛霖 陳 侖 王偉星 孫志偉 馬 艷 姚康鏞 谷 平 李建中 林松華 徐景國 黃道鋒 楊文燦 傅鳳翔 孫景榮
副秘書長:王凱安 駱德芸 顧四弟 汪燕飛 蘇雪明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集體經濟研究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llec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ity ;又名上海市合作經濟研究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ooperative Economy Research Socity 。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各種形式的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集體經濟聯合組織,有志於研究發展集體(合作)經濟的政府部門、高等院校和社會各方面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探討集體(合作)經濟在改革發展中的有關理論和實際問題,總結交流集體(合作)經濟改革和開放的經驗,巨觀上為政府有關部門當好參謀,微觀上為集體(合作)企業服務,促進集體(合作)經濟的改革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天潼路371弄3號。
第二章 主要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會員積極參加集體(合作)經濟理論、法規和實際問題的研究,探索集體資本、國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新形式;
(二)調查研究集體(合作)經濟改革、集體(合作)資產管理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建議,當參謀;
(三)辦好《上海集體經濟》雜誌,宣傳黨和國家有關集體(合作)經濟的方針、政策,交流、推廣集體(合作)經濟經驗,溝通集體(合作)經濟信息;
(四)採取多種形式,普及集體(合作)經濟知識,培訓專業人才;
(五)參加全國和地區性集體(合作)經濟研討會,開展國際和國內的學術交流活動;
(六)承擔有關單位和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探索研究集體(合作)經濟理論、法規和實踐問題,提供諮詢服務,推動集體(合作)經濟發展。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個人會員一般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長期從事集體(合作)經濟工作、有豐富經驗、具有一定影響的管理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有閱取本會編印、發行的刊物和有關資料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舉行;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諮詢服務部、學術部、編輯部,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
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或其他組織委託事項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3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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