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學會

上海市信息學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信息學研究以及相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發起,經過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滬社聯和上海市民政局滬民社團的批准,掛靠上海社科院的社會團體。

學會概況

上海市信息學會是由上海地區從事信息學研究以及相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發起,經過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滬社聯[2003]0122號檔案和上海市民政局滬民社團[2003]512號檔案的批准,掛靠上海社科院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大力促進信息學研究的繁榮,加強信息技術的研製和社會推廣,推動上海信息化的發展。
信息學Information Sciences or Informatics)是一個以計算機化為研究對象的新領域。它既探討信息技術自身的發展,也研究信息技術發展的社會和人文環境,同時還研究信息技術對個人、社會以及政府的影響。最近20-30年以來,信息技術在經濟成長和社會進步等方面所顯示的巨大作用使人們對信息社會的到來寄予厚望。然而,我們也看到同樣的技術套用於不同的環境,其效果相差很大。同時。信息技術的推廣和套用正在改變個人的行為和思維方式,企業和機的運行模式,以及社會生活的整體構架和節奏。這促使我們把思考的領域從單純的技術中拓展開,將技術、社會和文化結合起來研究。這便是信息學的關懷。
上海市信息學會由上海地區105名信息學方面的專家、學者和行業工作者聯合發起。現有單位會員60個,個人會員275名。他們主要來自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其中包括上海交大、復旦大學、同濟大學、東華大學、上海社科院、上海計算機研究所、Intel、微軟等等。上海信息學會的成立有利於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促進信息學的發展、壯大,並與其它相關研究領域相互補充、相互促進。

理事會

上海市信息學會第二屆理事領導成員名單
理事長:黃 暉 上海天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董事長 博士
常務副理事長:許鶴群 東華大學計算機系 教授
副理事長:盛煥曄 上海交通大學 原副校長 教授
副理事長:陳良堯 復旦大學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 院長 教授
副理事長:宗豪 上海華夏社會發展研究院 院長 教授
副理事長:王貽志 上海社科院信息研究所 所長
副理事長:姚志宏 上海交大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 副主任 教授
副理事長:徐佩莉 上海市第二工業大學 黨委書記
副理事長:胡炎生 《上海信息化》雜誌社 副總編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鄭經緯 亞晨科技集團 董事長
副秘書長:李農 上海社會科學院信息研究所 教授
副秘書長:張鏡清 上海大學 教授
副秘書長:嵇曉 上海寶信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高級技術總監
副秘書長:凌志浩 華東理工大學 教授 博士生導師
副秘書長:石宗宏 上海電信 高級經理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信息學會 。英文譯名為:The Shanghai Association of Information Sciences 英文縮寫為:SAIS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本市從事信息學研究及相關領域的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唯物主義,提倡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信息學工作者,為促進信息科學的繁榮和發展,為推進上海信息化建設的進程而努力奮鬥。
第五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是:信息科學的社會普及和學術交流、信息化水平評測、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培訓、成果鑑定、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普書刊等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八條 承認本學會章程、有加入本學會意願的個人或團體,可以成為個人或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參加本學會活動的權利;有優先獲得本學會服務的權利;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有自由退出本學會的權利。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向本學會反映情況。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內如無特殊情況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或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通過,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 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的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是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學會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企事業單位、社會學會和個人的資助;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 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 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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