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十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產業。 (十九)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體育產業。 (二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旅遊產業發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滬府發〔2011〕8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充分發揮民間投資在本市加快實現“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中的作用,現就本市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更好體現公平競爭、平等準入原則
(一)全面開放民間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規範設定投資準入門檻,確立民間投資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對各類投資主體一律同等對待,不得對民間投資設定附加條件。力爭“十二五”期間,民間投資總量超過1萬億元。(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等)
(二)實施平等的政策待遇。公開透明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使民間投資項目在獲得財政支持上與其他所有制項目享受同等待遇。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不論項目主體性質,各區縣、各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內投資、政策性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等資金和政策時都一視同仁。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包括貨物和服務在內的各項政府採購。(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政府機管局等)
(三)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本市國有資本基本集中到城市基礎設施和關係國家戰略、國計民生、城市安全、基礎資源的領域,集中到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先導性產業等支柱產業或戰略產業。推進國資行業收縮和國有企業主輔分離、非主業資產調整,為民間資本發展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深化國有企業開放性市場化重組,支持民間資本通過參股、控股、全資收購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責任單位:市國資委等)
二、進一步加強政策指引,支持民間資本在“四個中心”建設中開拓新局面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積極落實國家小額貸款公司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政策,指導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進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比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人資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加快建立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分散、本小的民間資本形成組合投資,增強民間資本投資金融領域的能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責任單位:市金融辦、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上海證監局、上海保監局等)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航運服務領域。積極拓寬民間資本進入航運領域的渠道和途徑。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設立船舶供應、交易、管理,航運經紀、諮詢,船員服務,碼頭服務,倉儲服務,貨運代理,貨物運輸,報關服務等航運服務企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郵輪產業領域。鼓勵有實力的民營航運企業參與設立航運金融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市建設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辦等)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積極吸引國內商貿流通領域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總部或其營運中心、物流中心、貿易貨代中心、銷售中心、採購中心入駐上海。鼓勵民間資本發展連鎖經營、電子商務、商品特許經營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推進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區地標性商業中心、郊區商業商務中心的建設與發展。(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
三、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動民間資本在新興產業發展中取得新進展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堅持“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創新驅動、重點突破、引領發展”的原則,積極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套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由本市已設立的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專項資金等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支持,市、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根據地區相關規劃,在項目建設用地方面予以保障,鼓勵區縣在資金等方面,加大配套支持力度。市有關部門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以及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國家重點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項目等,這些申報在獲批(或取得相應資格)後,按照規定予以享受稅收、資金等優惠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發展新興服務業。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發展諮詢、會計、審計、法律、經紀、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業,以及信息技術服務、生物技術服務、數字內容服務、研發設計服務、檢驗檢測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節能服務等高技術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由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等相關財政專項資金予以支持,並鼓勵區縣加大資金配套支持力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出口重點企業、上海市專業服務貿易重點單位、上海市節能服務機構,以及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項目等,這些申報在獲批(或取得相應資格)後,按照規定予以享受稅收、資金等優惠支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旅遊、廣告、會展、設計等服務業民營企業及其相關業務收入,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採取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並據以徵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契約能源管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支持政策。(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
(九)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重大工程任務和國家標準制定。支持民營企業聯合產、學、研機構,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建立關鍵共性技術創新平台。按照本市國家級重要科研基地建設的配套支持辦法,支持民營企業申請設立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研發基地。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方式進行技術改造,實現產品升級換代。民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指導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申報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有關申報在獲批後,由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予以扶持。(責任單位: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
(十)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積極“走出去”。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行銷等方面開展網路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內外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行銷方式,開拓國內外市場,加快培育在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大型民營企業及其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企業重組併購等多種形式的國內外投資。進一步完善民間資本對外投資保障體系,政府加強對外投資平台建設和綜合服務,為民營企業“走出去”創造環境。健全和完善對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質檢通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等)
四、進一步加強規劃引領,吸引民間資本為城市建設做出新貢獻
(十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城市交通設施。落實《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運輸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支持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繼續通過發行債券、票據等融資方式,進一步吸引民間資本投入。推廣公交場站綜合開發模式,實行政府補貼,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公共運輸樞紐站設施建設。鼓勵內河港口碼頭領域探索建立產業投資基金。(責任單位:市建設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
(十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市政公用事業。完善收費補償機制,引導民間資本以特許經營方式進入城市供水、供氣、污水處理等領域。研究出台本市郊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市級建設財力補貼政策實施辦法,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郊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實行政府補貼,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城市公共綠地建設。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支持有資質的民營企業通過招投標方式,參與城市綠化養護、城市環衛日常運營維護。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責任單位:市建設交通委、市水務局、市綠化市容局、市發展改革委等)
(十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建設保障性住房。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動遷安置住房的投資建設,以及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租賃經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支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在建設保障性住房中,通過申請中長期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信託產品等途徑,籌集建設資金。對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業績良好的民營企業,可在資質升級、企業經營評定等方面給予適當加分。(責任單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金融辦等)
(十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重點區域發展。把擴大民間投資與實現最佳化城市空間布局有機結合起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世博園區、虹橋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崇明生態島等重點區域的建設和發展。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新城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在新城投資發展商貿、物流、信息、研發設計、文化創意、專業服務、旅遊、教育培訓、醫療保健等現代服務業,鼓勵新城規劃產業區塊外的民營企業存量工業用地轉型升級。鼓勵有實力的民營企業總部在新城落戶。支持民營企業在新城投資發展符合新城產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在政策支持和體制機制創新方面大膽探索、先試先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農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浦東新區政府等)
(十五)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農業農村建設。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優勢農產品原料生產基地和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區),參與高標準農田、農田林網建設和立體農林業經營,發展現代農業服務業。積極開展試點,探索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土地整治、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新路子;支持通過市場方式,參與農村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建設。探索推進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集中居住區建設。(責任單位:市農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等)
五、進一步深化改革創新,促進民間資本參與社會事業發展實現新突破
(十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事業。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本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作用,繼續加大對民辦中國小、普通高等學校的支持力度。鼓勵區縣政府設立促進民辦中國小發展的專項資金。區縣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與民辦學校簽訂協定,委託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區縣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向民辦學校撥付相當的教育經費。各區縣將民辦中國小教師培訓和師資隊伍建設納入本區(縣)統籌實施規劃。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辦法。加強對學前教育民間投資建設的引導和支持,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規範發展。(責任單位:市教委、市財政局等)
(十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將民辦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資源整體規劃,為民辦醫療機構發展創造必要空間。鼓勵民間資本舉辦提供高端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在土地供應、大型設備配置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進一步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院納入醫保定點範圍。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稅收和價格政策,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支持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醫保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
(十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產業。進一步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設施建設領域,參與電影院、劇場、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等設施建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重點文化產業領域,發展數字媒體、電影特技製作、動漫遊戲等新興業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鼓勵民營企業以資本合作、項目合作等方式參與文化機構轉企改制。加快建設文化產權交易市場,鼓勵民間資本通過文化產權交易所等渠道進入文化領域。培育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民營廣播電視製作經營機構等市場新主體,扶持一批民營文化企業上市。本市宣傳文化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民營文化企業和項目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廣影視局等)
(十九)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體育產業。積極規劃布局具有前沿、體驗和時尚特徵的航空運動、冰雪運動、馬術運動、極限運動以及網球、遊艇等體育項目,吸引民間投資積極參與項目和運動休閒集聚區建設。鼓勵民營企業以冠名、特許、專營和合作等方式參與、承辦國內外高水平體育競賽。探索建立健身俱樂部儲值卡預付費專用存款賬戶監管制度,引導健身俱樂部規範健康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職業俱樂部和體育中介機構。在確保公共體育場館的公益性質和主體功能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運營模式,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體育場館經營活動。研究探索體育相關企業、金融機構等共同組建體育產業基金,不斷拓寬體育產業融資渠道。(責任單位:市體育局)
(二十)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旅遊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旅遊景區(點)旅遊服務設施建設,參與投資旅遊企業,參與國有旅遊企業改制。引導民間資本發展文化旅遊、工業旅遊、郵輪旅遊、醫療旅遊、房車旅遊、體育旅遊、修學旅遊、會展旅遊、鄉村旅遊等新興業態和新型旅遊產品。(責任單位:市旅遊局)
(二十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社會服務業。吸引社會組織、民營企業參與各類社會公益項目,規範社區公益服務項目招投標、社區公益創投活動,進一步推進社區公益服務的社會化。研究出台本市有關養老機構建設的支持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機構建設,市和區縣政府在土地供應、設施硬體投入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參與提供養老服務,形成“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的發展機制。大力發展為老服務設施,興辦養老服務企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人高科技產品的前期研發和推廣。(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
六、進一步創新和完善金融服務,為民間投資發展提供新動力
(二十二)加強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市產業發展規劃綱要,制定與信貸政策相匹配的個性化信貸計畫,加強對包括民營企業投資項目在內的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產業重大項目建設的信貸資金支持。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併購貸款服務力度。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的民營重點企業開展收購兼併和企業重組,可採取銀團貸款等多種形式給予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發展股權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支持民營科技型企業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網路聯保、組合擔保、互助聯保等多種增加授信方式,提高中小企業信用貸款比例。拓寬民營中小企業抵(質)押物範圍,充分運用房地產抵押、動產質押、票據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多種方式貸款,創新發展船舶融資及貿易項下擔保業務,支持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穩步推進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全方面了解金融機構貫徹落實中小企業金融政策情況,科學評價各機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實際效果。(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等)
(二十三)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並充分利用主機板(含中小板)、創業板等資本市場上市融資。積極推動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進入全國證券場外交易市場,實現園區非上市公司股份系統公開轉讓。全力推進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建設,為本市非上市民營企業的改制、股權登記、託管及非公開轉讓等提供服務,為風險投資、股權投資等提供民營企業股權交易平台,為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更多的上市民營企業資源。繼續組織和推動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和集合信託等產品,努力為民營企業拓寬中長期融資渠道。發揮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吸引民間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對創業投資企業選定的創業早期項目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產業領域項目進行跟進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張江高新區管委會、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證監局等)
(二十四)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積極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創新財政專項資金運用方式,以國有投資公司投資參股等形式,重點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於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機制,完善科技金融財政支持措施,進一步調動商業銀行從信貸投向上支持和促進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性。積極開展科技投融資服務模式創新,鼓勵商業銀行、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科技金融服務公司開展“投貸聯動”、“投貸保聯動”、“保貸聯動”等服務創新,提高為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能力。鼓勵各區縣財政出資,與開發區、產業基地和企業聯合組建區域性民營企業擔保基金。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保證保險業務。鼓勵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創新擔保業務品種,加強對民營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建立互保聯保融資機制,規範發展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強融資擔保行業監管,完善信用擔保和再擔保體系,積極促進銀企交流對接,加大對成長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中小企業信用檔案系統和電子商業匯票系統,支持民營企業實現信用增級和拓寬融資渠道。(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科委、上海銀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等)
七、進一步最佳化政策環境,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氛圍
(二十五)提高政府服務效率和水平。市有關部門、區縣政府要進一步最佳化辦事程式,規範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對重大民間投資項目,由有關政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聯絡,加大服務跟蹤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重大項目,優先列入本市年度重大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在項目建設條件落實和協調推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全面落實《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加大對民營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由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民間投資的統計、監測、分析和發布工作,定期公布各類信息,搭建平台,加強宣傳,引導民間投資行為。(責任單位:市監察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等)
(二十六)改善和最佳化民間投資環境。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加大投訴查處力度,堅決制止不合理收費,切實減輕民間投資者負擔。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申報、業務培訓、教齡工齡計算、評先選優、戶籍、子女就學、就醫,以及因商務和技術交流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等方面,保證民營企業、員工享有與國有單位及其員工同等的待遇。積極、客觀、公正地宣傳報導民間投資在推動上海經濟發展、社會民生、城市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及時反映民營企業在民間投資上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運用典型案例,形成專題宣傳,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
(二十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引導、支持民營企業規範產權制度和財會制度,加強信用產品利用,完善信用管理機制,控制信用風險,擴大信用銷售,增強應收賬款管理能力,提升信用等級。政府部門加大企業信用信息資源的內部共享和向社會公開力度,完善聯合徵信體系,推進民營企業信用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的民營企業信用徵集、比對、共享、評價機制。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財務、金融、信用、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責任單位:市委統戰部、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工商聯等)
(二十八)推動民間投資規範發展。指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自主權。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爭創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和上海著名商標、上海名牌,對獲得國家級品牌的民營企業實施獎勵。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準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責任單位:市委統戰部、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建設交通委、市環保局、市工商聯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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