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刊物
協會會刊:《書畫之友》(內部贈閱)。
協會重大事項
滬民社登[2009]450號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
你單位提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的申請,已於2009年10月26日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決定準予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由張仁瑞變更為吳錚;業務範圍由弘揚書藝,學術交流,推廣段位制,舉辦大賽,興辦學校、編輯會刊變更為弘揚書法繪畫藝術,學術交流,書畫藝術水平考級,推廣段位制,舉辦大賽,興辦學校、編輯會刊。(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出版:書畫等級考核叢書
由本會主編的《上海市書畫等級考核叢書》(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均分為1到10級。其中1級至3級為初等;4級至7級為中等;8級至10級為高等,10級為最高等級。本會專設由著名書畫家等專業人士組成的書畫考級評審委員會(均持有文化部頒發的考官證)。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為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和提高會員書畫藝術水平服務。
業務範圍
(一)開展“書畫社區行”、“書畫講座”、“評改會員習作”、“會員作品展評”等服務活動;
(二)舉辦全市性規範有序的書畫考級活動,促進、推動會員和廣大民眾書畫藝術水平的普及和提高;
(三)做好會員、民眾申請書畫評段、考級的工作;
(四)編輯出版會刊《書畫之友》(內部贈閱),作為聯繫會員的橋樑;
(五)舉辦“文明杯”書畫段位大賽,培養書畫人才,提高書畫水平;
(六)編輯、出版與書畫有關的圖書,並向會員推薦書畫的優秀書目和提供其它有關書畫方面的服務;
(七)興辦書畫教育事業,以普及和提高民眾的書畫水平和培訓書畫師資;
(八)積極、穩妥地與海外有關社團進行互訪活動、交流書畫活動經驗、聯辦書畫展覽、出版有關圖書、研討書畫理論,以繁榮我國優秀的書畫藝術。
組織章程
【註:本會《章程》,經四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修改,並於2009年6月14日經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已經上海市文廣局、社團局核准。本章程,共有七章六十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Chinese Calligraphy And Painting Association,縮寫 SCCPA。
第二條 本會由上海書畫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為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和提高會員書畫藝術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局、社團局;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文廟路120號。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開展“書畫社區行”、“書畫講座”、“評改會員習作”、“會員作品展評”等服務活動;
(二)舉辦全市性規範有序的書畫考級活動,促進、推動會員和廣大民眾書畫藝術水平的普及和提高;
(三)做好會員、民眾申請書畫評段、考級的工作;
(四)編輯出版會刊《書畫之友》(內部贈閱),作為聯繫會員的橋樑;
(五)舉辦“文明杯”書畫段位大賽,培養書畫人才,提高書畫水平;
(六)編輯、出版與書畫有關的圖書,並向會員推薦書畫的優秀書目和提供其它有關書畫方面的服務;
(七)興辦書畫教育事業,以普及和提高民眾的書畫水平和培訓書畫師資;
(八)積極、穩妥地與海外有關社團進行互訪活動、交流書畫活動經驗、聯辦書畫展覽、出版有關圖書、研討書畫理論,以繁榮我國優秀的書畫藝術。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上級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具有一定的書畫水平(書畫考級或評段獲4級(段)以上者)。
第十條 凡工廠、公司、學校、社區、鄉鎮等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凡海內外的上海籍知名書畫家,由有關會員或組織推薦提名,經理事長會議批准,可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為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對收入微薄、經濟確有困難的會員,經本人申請、理事長會議同意,可免繳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由本人書面通知本會;如無書面通知而未繳1年會費,暫停會籍。事後若會員本人提出申請,補交會費,可恢復會籍。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決定聘請本會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和顧問委員會顧問等人選;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本會終止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實際到會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施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凡理事必須具備本會會員資格。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到期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及常務理事;
(四)推選名譽理事長、顧問等的人選;
(五)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如有特殊需要可隨時召開。凡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在特殊情況下,可先由理事會補選,再經下一次會員代表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應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遇特殊情況,有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時,理事長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否則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並須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理機構的設立及其負責人選;決定副秘書長人選;領導各機構的工作和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須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議。理事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都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其他實職負責人(包括顧問委員會負責人),也不得兼任與本會業務性質相類似的社會團體的實職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凡年齡滿70周歲的原本會負責人,而工作上確有需要的,可聘為本會顧問委員會成員,繼續力所能及地承擔部分工作;定期參加理事長會議,聽取情況匯報和提出建議。顧問委員會設主任委員,由本會名譽理事長兼任;必要時可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並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忠於職守,有重大損害本會名譽和利益行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每屆任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本會內設各種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一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經理事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
(四)向理事長會議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理事長會議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四十條 本會對所主辦的上海文化生活技藝專修函授學校,在行政、業務上負有指導、監督的職責。本會在辦學等重大事項方面,將充分尊重該校董事會的決策意見。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四)出版刊物和圖書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所規定的業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和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津貼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及其他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事業,或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為有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14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SCCPA歷屆領導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名單
(略,待續)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第二屆理事會名單
(略,待續)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名單
(略,待續)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第四屆理事會名單
(略,待續)
上海中華書畫協會第五屆理事會名單
(2009年6月14日)
名譽理事長:張仁瑞 於忠福
榮譽理事長:李中法 顧延培
理事長:吳錚(女)
副理事長:王訊謨 沈鴻根 陸寶興 周鳴秋 李世清 方立平
秘書長:方立平(兼)
副秘書長:張順福 邱豐達 馬玉卓 俞昌平 呂雲煒
顧問委員會:張仁瑞 李中法 顧延培 王存禮 徐才庭 董生甫 陳銘雲
常務理事(25):馬玉卓 方立平 王訊謨 王貽中 盧樹達 劉祖梁 呂雲煒 許京致 吳 錚 吳介平
吳昌平 張雲濤 張天民 張順福 李世清 楊胡生 沈鴻根 邱豐達 陸寶興 陳國祥
周鳴秋 范慶天 俞昌平 傅關根 戴閃慶
理 事(75):馬玉卓 方立平 王訊謨 王貽中 盧樹達 劉祖梁 呂雲煒 許京致 吳 錚 吳介平
吳昌平 張雲濤 張天民 張順福 李世清 楊胡生 沈鴻根 邱豐達 陸寶興 陳國祥
周鳴秋 范慶天 俞昌平 傅關根 戴閃慶
馬長融 王 浩 王傳奇 王金海 王祖基 石永泉 史琍霞 葉 雄 葉才升 白建平
孫振富 朱 莉 朱啟榮 江 鵬 嚴慶華 何兆金 何國華 宋 穎 張 亮 張蓉蕊
李渝州 楊龍鑫 楊永明 沈 非 陸潤清 陳 燕 陳正華 陳民民 陳寶真 周一飛
周炳榮 周晨華 金 平 金小萍 侯長志 施 平 施澤浩 施鶴平 胡瀟宏 趙軍挺
唐榮德 諸瑞炯 談建華 蕭愛珍 黃聖齋 斯華申 焦厚寶 程共飛 葛俊生 葛容沚
名譽理事:方定甫 田谷文 成德慶 阮堯森 孫長發 陳其瑞 郭惠玲 潘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