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軍[重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王立軍[重慶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王立軍,男,蒙古族,1959年12月生,內蒙古阿爾山人,遼寧省委黨校研究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一級警監,教授,研究員。1987年12月入黨,197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年9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6.07—1978.02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林業局天池林場知青

1978.02—1981.03解放軍00419部隊文書、秘書、調度

1981.03—1982.12內蒙古自治區阿爾山林業局職員

1982.12—1984.04遼寧省鐵法市(縣級)商業局職員

1984.04—1989.09遼寧省鐵法市(縣級)公安局民警、曉南派出所副所長(其間:1986.06—1988.07遼寧省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政法專業學習)

1989.09—1992.02遼寧省鐵法市公安局曉南派出所所長、大明派出所所長

1992.02—1993.11遼寧省鐵法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3.11—1999.12遼寧省鐵嶺市公安局副局長(1992.09—1994.07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幹部學院幹部專修科管理專業學習,1993.08—1996.07遼寧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5.09正縣級)

1999.12—2000.08遼寧省鐵嶺市公安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2000.08—2002.12遼寧省鐵嶺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1.10—2002.10美國加州大學MBA遠程教育學院學習,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2.12—2003.05遼寧省鐵嶺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副市級)

2003.05—2004.11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4.11—2008.06遼寧省錦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2004.09—2006.04東北財經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EMBA】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08.06—2009.02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常務,正廳局長級)

2009.02—2009.03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副局長

2009.03—2011.05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1.05—2012.01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01—2012.03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黨的十四大、十六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調查起因

2012年2月9日,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應詢答問時表示,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於2012年2月6日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1天后離開。有關部門正在對此進行調查。

2012年3月14日,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北京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多年來,重慶市歷屆政府和廣大人民民眾,為改革建設事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現任重慶市委和市政府必須反思,並認真從王立軍事件中吸取教訓。

免去職務

2012年3月1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中央已決定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2年3月23日,重慶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免去王立軍的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提起公訴

2012年9月5日,王立軍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王立軍在庭審現場 王立軍在庭審現場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案。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背查禁犯罪職責,徇私枉法,明知薄谷開來有故意殺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後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王立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05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立軍後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證、保留物證;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積極協助複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犯叛逃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犯有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2012年9月17日,因起訴指控王立軍所犯叛逃罪和濫用職權罪涉及國家秘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述兩罪,於2012年9月1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起訴指控王立軍所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2年9月24日上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原副市長王立軍案一審宣判,王立軍因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叛逃並受賄305萬,共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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