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彙編》

《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彙編》

新版《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複習指南》按全國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設定,仍分為四冊,即綜合法律知識、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基本信息

版權資訊

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彙編(上、下冊)
叢書名: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用書
作者: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編審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4-1
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彙編2009年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彙編

版次:1
頁數:1268
開本:16開
ISBN:9787505880689
定價:¥89.00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已成為我國企業的一項重要管理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已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企業法律顧問作為企業的管理人員在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日益突出的作用,並成為我國企業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增強國際競爭力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法律力量。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企業法律顧問作為具備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的複合型人才,肩負的工作任務越來越重,素質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儘快發展壯大企業法律顧問隊伍是我國企業增強國際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的迫切要求。
為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發展和規範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國家於1997年建立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須經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獲得。自1998年以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已組織了九次,2009年10月將舉行第十次考試。希望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踴躍報名,積極準備,認真應試,共同為我國企業法律建設作出貢獻。
為了適應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發展需要,編委會總結歷次考試的情況,同時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在國家重點企業積極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的進展理論,結合近一年來新制定或修訂的法律法規,組織部分專家和有關人員對《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複習指南》作了修訂,增加了新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等重要內容。新版《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複習指南》按全國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科目設定,仍分為四冊,即綜合法律知識、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目錄

第一部分綜合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失業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司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部分民商與經濟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登記程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斬行辦法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地方國有資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三部分企業管理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部分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企業法律顧問註冊管理辦法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人事部法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轉“關於法律室任務職責和組織辦法的報告”的通知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
關於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兼併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制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做好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
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中央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書摘插圖

第一部分綜合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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