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教育法》

《1944年教育法》是英國議會1944年通過的一項教育法。因議案是當時教育大臣R.A.巴特勒提出的,故該法又稱《巴特勒教育法》。它的基本條款至今仍被執行,是英國現行教育制度的主要基礎。

《1944年教育法》

該教育法共 122款,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廢除原先只負督導責任的教育委員會,設立全國性的教育領導機構──教育和科學部,以加強中央對教育的集中領導;分別設立英格蘭和威爾斯教育顧問委員會,為教育和科學部部長提供諮詢服務;並把地方教育行政當局從原先的315個合併為146個。
②廢除以往中國小教育不連貫、相互重迭的學制,重新把教育劃分為初等教育( 5~11歲)、中等教育(11~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創辦)三個連續的階段。
③把義務教育年限從原先的9年(5~14歲)延長為10年(5~15歲),並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實施11年(5~16 歲)義務教育。
④公立中學實行免費,並根據學生的年齡、能力和傾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家長的職責是確保子女受到有效的教育。
⑤教會學校被納入國家教育體制,並規定在所有公私立學校進行宗教教育。
⑥規定獨立學校必須在教育和科學部註冊、備案、並接受檢查。
⑦詳細規定了地方教育行政當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必要時包括衣、食、宿;為缺陷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的業餘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幼兒提供學前教育;設立郡學院,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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