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屠夫》

夜班的士司機林過雲多在雨夜犯案,因而得到「雨夜屠夫」的稱號。他先後殺害四名夜歸女性,將屍體帶返家中強姦,更肢解受害人作標本,將性器官放入雪櫃保存。每次作案後,他均會為已肢解的人體殘肢拍照。於一次沖曬照片時,被沖曬店員工發現後報警,始將案件揭發。

內容介紹

林過雲過雲

夜班的士司機林過雲多在雨夜犯案,因而得到「雨夜屠夫」的稱號。他先後殺害四名夜歸女性,將屍體帶返家中強姦,更肢解受害人作標本,將性器官放入雪櫃保存。每次作案後,他均會為已肢解的人體殘肢拍照。於一次沖曬照片時,被沖曬店員工發現後報警,始將案件揭發。

案件經過

1982年2月11日,警方在沙田城門河發現一個女性人頭與一雙女子手臂,其後證實是屬於22歲的夜總會大班陳鳳蘭所有,一宗極度兇殘的人體肢解案開始曝光。
同年年末,一間彩色沖曬店職員代客沖曬時,發現一些恐怖肢解彩照,心有所疑,暗中報警。警方看過後認為確有可疑,暗中監視及跟蹤,拘捕二十七歲的士司機林過雲。
警方在林家搜出四十套錄影,其中有三套拍攝的是林對女死者屍奸及肢解人體的情況;又搜出女性性器官標本及女死者裸體特寫照片;還有殺人工具、攝影機及攝錄機。其後林過雲又帶警方人員到銅鑼灣大坑山坡草叢中,挖出兩具女性屍體。
死者陳鳳蘭,任職舞女。案發當日,陳於凌晨四時收工後與朋友飲酒,酒後在尖沙咀地區乘搭被告駕駛之的士。被告先後載死者到觀塘等地兜風,後又返家取電線,在車上將陳鳳蘭勒死,並將屍體帶返家中。翌日,被告待家人返工後,將死者衣服脫去,在死者銀包內取出五百元到街上購買電鋸。他用電鋸將死者屍體支解成七件,再用報紙包好放入膠袋內,於該晚返工時將肢體棄於城門河中。
次名受害女子收銀員陳雲潔,三十一歲,於5月29日凌晨五時廿分放工,大雨中乘搭被告駕駛之的士返家。在途中停車,遭被告用手銬扣住後,用電線勒死。
第三名受害女子梁秀雲,廿九歲,是一名清潔女工。於1982年6月17日凌晨四時放工後,不久遇害。
第四名少女梁惠心,十七歲。她於1982年7月2日,在尖沙咀參加謝師宴,於晚上十一時在酒店門外等候的士時,上了被告所駕駛之的士,不久即被殺害,並遭奸屍。
被告殺害四名女子後,將全部衣服脫光,曾經奸屍及解剖屍首,而全部過程都拍成小電影,及拍攝成菲林。被告之攝影技術十分高明,他所拍攝的照片大多模仿一些色情雜誌所取的角度,而且所攝都是女性私處之深入部分,並將屍首肢解,再把肢體棄置,然後將死者的性器官用藥水浸製成標本。林過雲在供詞中表示他想這批女性器官的照片成為歷史圖片,又想全世界的人都看到他拍的照片。他曾經在月曆上以簡單的英文字於殺人的日期上做記錄。他說:「我每逢做大事,都要記落o黎,呢個係我習慣!」
法官引導陪審團審案時表示,如認定判林過雲是心智失常的話,他就是犯了誤殺罪,陪審團只要有五對二票數即可裁定,但若裁定林過雲謀殺罪名成立,就得七位陪審員一致通過,結果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四項謀殺罪名成立。
按察司費柏聆聽過陪審團之裁判後,表示被告的行為極可怕,他也不想多說,依例判處林過雲死刑。
精神科醫生為林過雲做過多項心理測驗、智商測驗及記憶測驗,更為他做腦電波圖 , 看看是否他的生理病症影響他的心理狀況,但結果正常。林過雲在法庭上表白他自己的殺人心態時表示,他殺死第一名女子時並無犯罪感,只是被一種憤怒驅使,其後殺死第二、三名受害人是因為上了癮,殺到第四個的時候,他已經開始厭倦。
林過雲曾經表示殺死三名歡場女子是替天行道,至於加害第四名女死者,即是十七歲的女學生梁惠心,林過雲表示自己亦不明究竟。在審判期間,當被問及梁惠心的時候,他曾經數度落淚!而梁惠心亦是與他相處最久的死者,他殺死對方之前,逼她戴上手扣,與她在的士內交談了很久,內容都是有關學校、前途、家庭、宗教、靈魂等等。但是,最後林過雲都是選擇用電線勒死她,然後將她的屍體收藏在屋企的梳化下,再進行肢解!

自述

林過雲林過雲

林過雲自稱,肢解女屍及姦屍是因為他對解剖學有濃厚興趣,以及有極強的好奇心。五名精神科醫生為他作出深入評估後,有三位認為他並無精神病,犯案只為滿足不正常的性需求。不過,林過雲對不同的專家供詞有出入,有專家認為他智商甚高,有故意說謊誤導專家之嫌。他甚至在接受評估時問過某位專家:“點樣至可以避免判死刑,甚至唔駛出庭作供?”
有專家對林過雲的罪行作結論時表示,林過雲是一個備受剝削的人。而事實上,林過雲的童年非常不快;他生長在一個複雜的家庭,父親有三個太太;童年的時候,曾經在婆羅乃生活過。根據他生母所講,林過雲與他爸爸的關係童年時開始已經很差,他爸爸對子女的管教嚴厲,時常對林過雲拳打腳踢。有一次更因為林過雲食飯前無跟其他家人說「食飯」兩字,而打了他一記耳光,將他撞向牆壁。直至成長之後,林過雲與家人關係疏離。雖然住在同一屋簷下,但是他經常逗留於房間內,不與家人一起進膳,亦不與家人交談。不過,他爸爸在作供時表示,不認同自己管教過嚴,只是林過雲的性格太反叛。他又覺得社會應該要負上責任!

林過雲在判決當天出庭的時候,穿著恤衫西褲,外加一件灰色羊毛衣,神情呆滯,面色青白,頭髮已經剪短了,在犯人欄時大部分時間都坐在椅上,保持著他以往一貫的作風,身子縮得很低,使頭部縮在犯人欄之下,不肯面向陪審團及旁聽席。當林過雲接受按察司宣判時,庭警命令他站起,此時他向右邊的旁聽席掃視了一眼,像在找尋什麼似的,其後轉為向前望,目無表情。當法官宣布判處他死刑時,林過雲鎮定如常,沒有顯露半點驚訝的神色,判後又被庭警著令坐下。宣布後,按察司費柏下令將所有涉及該案的證物充公。
由於1966年11月16日後,香港再沒有執行死刑,為此,1984年8月,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林過雲死刑,改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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