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防衛合作指針》

《日美防衛合作指針》

《日美防衛合作指針》20世紀70年代中期,針對遠東地區美國整體勢力的衰弱以及蘇聯軍事力量增強的狀況,日本在加強自身防衛力量的基礎上,積極謀求將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具體化和有效化。日美兩國制定了《日美防衛合作指針》(簡稱“舊指針”)。

條約內容

第一,雙方為預防對日本的武裝入侵,應建立有效的防衛合作態勢。一方面,日本應在自衛所需範圍內,保持適當規模的防衛力量,並確保美軍穩定而有效地使用日本的基地和設施;另一方面,美國要在保持核威懾的同時,在前沿部署應急部隊,並保持能夠及時增援日本的其他兵力。此外,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建立起情報交換、通訊聯絡和後方支援體制,加緊研究制定聯合作戰計畫,適時舉行聯合演習和訓練。
第二,當日本受到武力進攻時,對小規模的侵略,由日本獨自排除;日本獨自排除有困難時,由日美共同排除之。作戰分工是,日本負責領土及周邊海域、空域的防禦作戰,美國負責攻勢作戰及對日支援作戰。
第三,在遠東地區發生危機日本安全的事態時,日美雙方要進行密切的合作,隨時根據形勢的變化進行磋商,並事先研究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日本為美軍前來支援提供必要的各種方便。
在上述三項內容中,第一項有關“建立防止侵略於未然的體制”和第二項有關“當日本受到武力侵略時日美採取聯合措施”,由於這兩項主要涉及自衛隊和駐日美軍的合作問題,所以到1984年時,雙方已經制定了相應共同作戰計畫,但第三項有關“遠東發生不測事態時日美進行合作”只是籠統地提出日本要給美國“提供便利”,但提供何種便利,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儘管如此,該指針的制定,不僅使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帶上了軍事同盟的色彩,而且也加快了日本增強軍事力量的步伐。

指針修改

日美雙方在“日美安保磋商委員會”(2+2)會議上達成的協定,日美兩國政府已著手再次修改規定自衛隊與美軍職責分工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會議發表的共同檔謀求海洋活動日益活躍的中國“遵守國際行為準則”,日美強化同盟無疑是出於對中國的高度戒備。共同檔案提及設立日本版“國家安全委員會”(NSC)和考慮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等事項,寫明“美國歡迎採取這些措施,將與日本展開緊密合作”。

戰後的日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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